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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石 | 正义与平等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她哲学 Author 李石

作者简介


李石,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政治学系副教授。


内容提要

“正义”与“平等”都是判断社会制度的政治价值,它们既有一致的方面,又是两个独立的概念。“平等”本身并不是社会追求的目标,人们因为追求“正义”而要求“平等”。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这一价值要求政治共同体“平等待人”。“平等待人”的政治原则包括两个部分:“地位平等”和“分配性的平等”。在现代社会中,所谓“地位平等”包括“道德意义上的平等”和“平等权利”,而“分配性的平等”则规定了人们对资源和机会的合法占有。前者与“分配正义”无关,而后者与“分配正义”紧密相关。正是在特定的分配正义的框架之下,人们才能对分配领域的各种平等诉求做出取舍和选择.


【关键词】:正义、平等、社会分配


20世纪70年代罗尔斯《正义论》一书的出版,引发了人们对分配正义的热烈讨论,同时,也将“平等”这个古老的话题重新带入人们的视野。纵观西方当代政治哲学近50年来的研究,学者们围绕着“正义”与“平等”两大主题做出了卓有成效的理论建构。然而,对于正义与平等之间的关系问题却还远远没有辨析清楚,下面我将尝试厘清正义与平等之间的关系。


一、正义要求“平等待人”


在柏拉图最初的讨论中,正义与平等并非是一致的,而毋宁说是相反的。柏拉图在《理想国》一书中将正义阐释为“各司其职,各得其所”,而与这一正义理念紧密相连的正是统治者、护卫和平民三个阶层组成的等级森严的社会。为了维护等级制的社会,柏拉图甚至不惜以谎言来为社会的不平等辩护,在其编织的“高贵的谎言”中,金、银、铜、铁铸成了不同阶层人们的灵魂。可见,柏拉图在根本上认为不同阶层的人们具有不同的价值,并以人们出生的不平等来论证社会的不平等。无怪乎波普尔在《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一书中批评柏拉图:“平等主义是他的头号敌人,他将倾力摧毁它,毫无疑问就他的真实信仰看,平等主义是最大的邪恶,最大的危险,但他对平等主义的攻击并不足信。柏拉图不敢公开地直面这位敌人。”


亚里士多德是柏拉图的学生,但他并没有完全继承老师的正义理论,而是将正义朝着平等的方向拉近了许多。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一书中,亚里士多德将社会的正义分为三种:交换的正义、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其中,对于分配的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应该分配给每个人符合其成就和优点的利益。亚里士多德论述到:“每个人都同意根据人们的某种成就或优点(merit)进行分配是正义的,但每个人对于成就或优点的理解却是不一样的;民主派认为成就和优点就是做一个自由的公民;寡头派认为,成就和优点就是财富或高贵的出身;而贵族派则认为是美德(virtue)。(1131a25~30)”亚里士多德虽然没有表明自己对于“何为成就和优点”的看法,但从他对贵族制的推崇来看,他应该会同意贵族派的观点,将美德作为人们“应得”的标准。由此,亚里士多德对于分配正义的原则可以理解为按照每个人的“美德”来分配,这已经包含着某种“平等待人”的意味了。


    在西方政治哲学的讨论中,对正义的经典定义通常追述到《查士丁尼法典》:正义乃是“给予每个人应有的部分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也就是说,“正义”要求政治共同体以适宜的方式对待每个成员。那么,什么是适宜每个政治共同体成员方式呢?我们可以将这一定义与亚里士多德给出的对于平等的形式原则——“相同的情形相同对待”——做一个比较。由此,我们看到正义与平等具有某种一致性:正义要求共同体以适宜的方式对待其成员;而平等则要求“相同的情形给予相同的对待”。


正义与平等之间的这种一致性在政治现代化的过程中得到进一步的确证。在现代政治学之父霍布斯提出“权利”概念和社会契约论之后,“每个人都是由其所组成的政治共同体的平等成员”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在霍布斯和洛克所构想的自然状态中,人们在平等、自愿的条件下缔结社会契约,而这一契约必然保证他们在新的政治共同体中所具有的平等地位和成员资格。政治共同体的所有成员拥有平等的权利,具有平等的身份和地位,这些基本要素构成了合法政府的基础。由此看来,在以公民的平等身份为基础的现代政治共同体中,正义与平等之间产生了必然的联系。正义要求共同体以“适宜”的方式对待其成员,而在现代政治共同体中,人们承认所有共同体成员具有平等的身份和地位,因此,正义所要求的“适宜”的方式就必然是“平等待人”。


简而言之,正义要求共同体以适宜的方式对待其成员,所以,在古代的等级制社会中,正义并不要求政治共同体平等待人。在政治现代化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这其中包括政治共同体中的女性、少数族群、移民,等等)通过争取平等权利的政治运动获得了平等的身份和地位,成为政治共同体的平等成员。由此,在现代政治共同体中,正义这一价值提出了“平等待人”的要求。然而,“平等待人”的具体含义还有待澄清:是指给予所有社会成员同等的收入和财富吗?还是指同等地满足所有社会成员的欲求?抑或是依据社会成员的贡献大小给予不同的回报?正义求“平等待人”,并不意味着任何一种平等都是正义所要求的。平等与正义的关系与正义原则所要求的“平等待人”的具体内容有关。正像亚里士多德所给出的平等的形式原则——“相同的情形给予相同的对待”——需要进行具体限定一样,我们也需要对何谓“平等待人”进行具体限定。通过这些限定,我们将发现在特定的正义理论框架下,人们在一些层面得到平等份额的同时,在社会的另一些层面则变得不平等。



二、平等的价值


正义要求“平等待人”这是正义与平等一致的方面。然而,正义与平等却并非完全重合的政治原则,否则“正义”和“平等”就不会是两个不同概念。有许多“不平等”是可以被论证(justify)的,在特定的正义理论中是符合正义观念的。同样,有一些“平等”却有可能是“不正义”的,例如:不考虑人们的努力和选择的严格的平均分配。由此,正义与平等之间的关系向人们提出一个问题:是“平等”更重要,还是“正义”更重要?这涉及到“平等”作为一个政治理想,具有什么样的价值:是“工具价值”,还是“内在价值”。换句话说,在“平等”与“正义”的关系中,是为了实现“正义”而追求平等,还是“平等”本身就是值得人们追求的政治理想?


在“平等主义”的阵营中,对于平等具有何种价值,可以区分出两种观点。罗尔斯在讨论平等与嫉妒的关系时论述到:“可以令人信服地证明,严格的平等主义,即坚持对所有的基本善的平等分配的学说,是产生于嫉妒”。罗尔斯阐述了两种平等主义:“一般意义上的平等主义”和“严格的平等主义”。其中,“严格的平等主义”要求对所有基本善进行平均分配,是“为了平等而平等”的平等理论。这种平等主义认为平等具有内在价值。“一般意义上的平等主义”并不要求对所有基本善进行平均分配,允许人们在某些方面的不平等,是“为了正义而要求平等”的理论。这种平等主义认为“平等”只具有工具价值。


英国学者德里克·帕菲特(Derek Parfit)在《平等与优先>一文中详细阐述了上述两种平等主义的区别。帕菲特将罗尔斯所说的“一般意义上的平等主义”称为道义论平等主义,将“严格的平等主义”称为目的论平等主义。帕菲特认为,目的论的平等主义是“为了平等而平等”的平等主义,也就是说,目的论平等主义者将“平等”本身当作目的,认为平等具有“内在价值”,而“不平等”不论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都将是坏的。目的论平等主义的平等原则是:“如果某些人比其他人差,这本身是坏的”。与目的论平等主义相对,道义论平等主义则认为,在人们追求平等时,总是出于某种其他的道德理由,而不是“为了平等而平等”。也就是说,道义论平等主义认为,平等只具有“工具价值”,并不具有“内在价值”。帕菲特认为,基于道义论平等主义的观点,“如果某些人比其他人差,这本身并不是坏的”。而不平等之所以是坏的,往往是基于某种社会正义的学说。因此,在道义论平等主义者看来,不平等之所以是坏的,是因为它是不正义的。


认为“平等”具有内在价值的目的论平等主义(也就是罗尔斯所说的“严格的平等主义”)在理论上存在着根本性的困难,帕菲特把这一困难称为“拉平反驳”。帕菲特是这样来构建拉平反驳的,他假设存在着(1)和(2)两种事态:

(1)每个人都在某个水平

(2)一些人在这个水平,其他人更好

帕菲特认为,一个目的论平等主义者会认为,在(2)中,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被破坏了,所以即使一些人以一种不使任何人变坏的方式更好,(2)仍然比(1)更坏的。由此推论,目的论平等主义者将要求(2)向(1)转变,通过单纯降低一些人的生活水平,以“拉平”不同人的生活水平,实现平等。


帕菲特认为,目的论平等主义的这一推论是荒谬的。因为,处于(2)这一事态中的所有人的状况都没有变坏,所以(2)比(1)坏这一结论无法从处于这一社会分配中的任何人那里得到。帕菲特认为,“如果对于任何人都不是坏的,那么没有任何东西是坏的”。帕菲特将这称作是“个人影响观”。帕菲特认为,如果我们要捍卫目的论平等主义就必须反对这种“许多人都将赞同”的“个人影响观”。这就是帕菲特所说的目的论平等主义遭遇“拉平反驳”困境。


“拉平反驳”向人们揭示了目的论平等主义的根本问题:将“平等”本身当作目的有可能与“效率原则”相违背。当一种分配是不平等的,即使其中一些人的所得在不影响其他人所得的情况下增加了,目的论平等主义者也要求分配朝着平等的方向转变,这实际上是将有效率的分配转变为无效率的分配。为了实现平等这一目标,这样的转变没有增加任何人的所得,反而使一些人受损,这违背了“帕累托最优”原则。


罗尔斯正是在考虑到严格的平等主义(目的论平等主义)的这一根本问题的基础上,将正义而非平等作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平等是判断社会制度的重要价值,但并不是制度安排的终极目标。对于罗尔斯来说,平等仅具有工具价值,不是为了平等而平等,而是为了正义而平等。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所规定的社会并不是不包含任何不平等的社会,在罗尔斯的论证中,社会和经济的某些不平等是被允许的,而其正义理论就是要为这样的不平等划定界限,将社会中的贫富差距控制在某一范围之内。


三、“地位平等”与“分配性的平等”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玛蒂亚·森在讨论平等理论时指出,关于“平等”有两个实质性的问题:(1)为什么平等;(2)什么的平等。森还认为,这两个问题并不是完全割裂的。在许多情况下,人们正是通过回答第二个问题而论证第一个问题。对于第二个问题,“什么的平等”,各式各样的平等理论给出了不同的答案,提出了不同的“平等项”:权利平等、财富和收入平等、能力平等、机会平等、社会地位平等、福利平等……数不胜数、不一而足。森认为,由于“人际相异性”的存在,这些不同的平等诉求不可能同时满足。森论述道:“由于无所不在的人际相异性,核心变量的差异是非常重要的。假如所有人都完全相同,则一个评价域(如收入)里的平等就与其他评价域(如健康、个体福利、快乐)里的平等相一致了。可见,‘人际相异性’的结果之一就是此域的平等到了彼域可能就变成不平等了。”具体来说,由于现实世界中的每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所以如果我们保证了人们在某一方面的平等,就很难保证人们在其他方面也平等。例如,满足了人们权利的平等,就无法避免人们在收入和财富上的差异;满足了人们在收入和财富上的平等,就很难保证人们在福利上的平等;满足了人们公平竞争的机会平等,就不难预料人们必然得到不同的竞争结果;而要保持竞争结果的一致,又必须对竞争的机会做出不平等的安排。


在这些不同的平等诉求中,有一些平等是与“社会分配”相关的,而另一些平等则与社会分配无关。英国学者大卫·米勒在《社会正义原则》一书中讨论了正义与平等的关系,并且认为,在政治哲学中可以区分两种平等理论——“分配性的平等”和“地位平等”(status equality),其中“分配性的平等”与分配正义相关,而“地位平等”则独立于分配正义。米勒的观点虽然并不完全符合笔者的下述论证,但是却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探讨正义与平等之关系的很好的切入点。


在米勒的论述中,与社会分配正义相关的平等称作“分配性平等”,其中包括经济平等、机会平等和权利平等;而独立于社会分配的平等被称作“地位平等”。笔者同意米勒对“分配性平等”和“地位平等”的区分,但并不赞同米勒将“权利平等”当作一种“分配性平等”。在笔者看来,“权利平等”应该归属于“地位平等”的范畴。因为“权利”与收入、财富和机会等可分配的东西不同,是对于共同体成员之间关系的直接规定。例如,如果赋予政治共同体中的某一群体某种特殊的权利,实际上就是确立了这一群体相对于其他共同体成员的不平等地位。因此,关于权利的规定将直接决定政治共同体成员的身份和地位。正是在“平等权利”原则的规范之下,不同的政治共同体成员才获得了平等的身份和地位。在对米勒的观点进行修正之后,笔者提出下述观点:


第一,“平等存在”和“平等权利”属于米勒所说的“地位平等”,这两种平等构成了“平等待人”的基础,是社会正义直接要求的。“平等存在”指的是,所有人在存在的意义上具有相同的价值。在政治哲学的研究文献中,这种平等通常被称作“道德意义上的平等”。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肯定人们本质上是平等的存在的思想可以追溯到两个来源。一是,斯多葛学派所主张的“精神上的平等”;二是,基督教中的“平等”思想。在现代政治思想中,自然权利论者继承了“平等存在”的思想,并将其阐述为“自然状态下人人平等”,或“人人生而平等”。“平等存在”的思想构成了其他任何平等理论的基础,也是任何平等主义诉求的基础。其次,“平等权利”指的是每个人拥有同等的政治权利,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启蒙运动以来,自然权利论者所倡导的人人拥有平等权利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已成为现代政治理论的基础,并且得到了现代政治政治制度的保证。


第二,经济领域的“财富和收入平等”、“福利平等”以及社会领域的“机会平等”与社会分配直接相关,是“分配性的平等”。社会分配通过税收等再分配制度,在自由市场的基础上调节人们在财富和收入方面的份额,以达到一定限度内的平等。“福利平等”是对于社会竞争之结果的考量,这种平等要求人们在欲望满足方面实现平等。这样的平等也必须通过调整社会分配制度,才能实现。另外,对于社会合作中的各种“机会”——受教育的机会、就业的机会、晋升的机会——也是通过各种分配制度,才能实现某种意义上的平等。例如考试制度对于受教育机会的分配,招聘制度对就业机会的分配,考核制度对晋升机会的分配,等等。总之,与社会分配无关的平等诉求属于“地位平等”,与社会正义相关,与分配正义无关;与社会分配直接相关的平等诉求是“分配性的平等”,与分配正义相关;同时,社会正义是分配正义的基础;正如,“地位平等”是“分配性平等的基础”。


虽然“地位平等”与“分配性平等”之间存在着协调一致的关系,但是在“分配性平等”理论内部却充满了错综复杂的矛盾。面对社会分配领域中纷繁复杂的平等诉求,追求平等的理论家们该如何做出选择呢?森认为,“如果某项主张认为在某个重要的评价域里的不平等是正当的(好的、可以接受的、或是可以容忍的)并须有充足的理由支持(而不是以攻击那些持不同意见的人的方式)的话,则该主张的论证方式就是证明该不平等是作为在另外某个(更为重要的)评价域里的平等述求的结果。”也就是说,如果我们能证明某一种平等是至关重要的、是优先的,那么人们在其他方面的不平等就得到了证明,而后者是人们必须接受的。在这里,“分配正义”不仅与“分配性平等”相关,而且还能够在不同的平等诉求之间做出选择。某种正义理论在建构分配原则的同时,必然对某种最重要的平等进行论证,同时也就论证了其他领域的不平等。由此看来,在特定的分配正义框架下,人们得以对分配领域的各种平等诉求做出选择。下面笔者将具体讨论几种具有代表性的分配正义原则是如何对人们在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平等与不平等做出安排的。


四、“分配正义”与“平等”


严格的平等主义分配理论(strict egalitarianism)是想要将一切社会产品和负担进行平均分配的分配理论。这种观点认为,应该将所有的物质利益和负担平均地分配给社会中所有的成员。在严格的平均主义者看来,只有当所有人拥有同样的收入、财产和服务、并对社会付出了同样的辛苦时,才真正实现了“平等待人”的道德要求。


然而,严格的平等主义分配理论有两个难以解决的内在困难:第一,以什么指标去衡量一种平均的分配?打个比方,假如我们生活在一个社会产品仅限于“苹果”的社会,那么,要实现严格的平均分配是很简单的:只要给每个人分配同样多的苹果就行。然而,在复杂的人类社会中社会产品五花八门,如果要做到严格的平均分配,就只能是对每一种物质产品和服务都进行平均的分配。但这种对所有物品和服务的平均分配则有可能闹出大笑话:一个身体健康的人分到了另一些人亟需的药品,一个不会骑自行车的人分到了一辆自行车,一个患糖尿病的人分到了一堆糖果……如此种种,不仅不能通过社会分配满足人们的各种需求,而且还会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用经济学的术语来说,这样的分配是没有效率的,没有达到帕累托最优。


为了解决平均分配具体物品的麻烦和不合理,我们可以将所有物品换算成某种共同的东西。在这一点上,金钱是所有物质产品和服务之间的最佳通货(currency)。由此,人们可以将所有的社会产品都换算成钱,然后再分配给所有社会成员同样多的钱,亦即保证人们的收入与财产之和的平等。然而,金钱并不能度量所有的社会产品,例如受教育的机会、就业机会、提拔晋升的机会、等等,都是无法用金钱去衡量的。也就是说,即使每个人分到了同样多的金钱,也有可能在受教育以及职业发展等诸多方面受到不平等的待遇。


第二,严格的平等主义分配理论的第二个困难在于平等状态无法延续。当我们将时间维度引入到严格的平等主义分配理论当中时,就会发现:即使绝对平均的分配是可以实现的,也无法保证这种分配模式能够持续存在。这是因为,出于不同的志向和爱好,人们总有相互交换的倾向。这种人与人之间的自由交换以“你情我愿”为基础。因此,可能会有人倾其所有而买一幅不知名的画作,也可能有人将自己所有的积蓄都用来各地旅行,当然还有人会投资成功、一夜暴富。人们的自愿交换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各种市场,使得人们即使在某一时刻实现了拥有同样多的金钱,而下一刻就会面目全非。


绝对的平均主义分配是不可能持久的,而大部分严格的平等主义者,例如布鲁斯·阿克曼(Bruce A. Ackerman) 和安妮·阿斯多特(Anne Alstott)等人则主张,人们应该在某一初始时刻(initial point)拥有同样多的社会产品和负担,而之后则任由其发展。这样的理论被称作“起始门”原则(“starting-gate” principle)。但是,这一版本的严格平等主义分配,在社会实践中却会导致非常深刻的不平等。因此,更多的严格平等主义者倾向于主张保障人们收入的平等化。但收入平等化的分配策略也会因每个人“理财能力”的不同,而最终无法实现严格平等主义的分配目标。由此看来,严格的平等主义分配虽然看似是一个理想的平等状态,但在社会实践中却困难重重、难以实现。


出于对严格平等主义分配有可能导致无效率分配的不满,罗尔斯提出了基于差别原则的分配理论。其理论的初衷是:如果某种分配与严格平均主义的分配相比,将有利于所有人,那么这种分配显然是优于严格平等主义分配的,是一种更可取的分配。所以,即使基于“平等待人”的道德原则,我们也应抛弃严格平等主义的分配,而选择一种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安排适合于社会中每个人之利益的分配。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给出的社会分配方案对“地位平等”和“分配性的平等”两方面都做出了规定。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第一条正义原则对应于“权利平等”: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条正义原则正是对人们在经济和社会领域的不平等的安排: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②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其中,第二条原则允许政治共同体成员之间在经济和社会领域存在不平等,并为这种不平等划定了界限。在机会平等方面,罗尔斯认为:“在社会的所有部分,对于每个具有相似动机和禀赋的人来说,都应当有大致平等的教育和成就前景” 。这被称作“公平机会的平等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具有相同的自然禀赋、并付出同等努力的人们,不论其出生于什么样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之中,都应该具有相同的教育和就业前景。在经济利益方面,罗尔斯认为,当社会中的较有利者的利益如果继续增加就将导致社会中最不利者的利益减少的时候,不平等的程度就不能再加深了,否则,整个社会分配就是不正义的。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植根于其社会合作理论,在罗尔斯看来,当人们之间的不平等超出了第二条正义原则所规定的界限时,社会合作中较有利者的获利就将以最不利者的牺牲为代价,而这样的合作不再是互惠互利的,而毋宁是一种剥削。总之,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正义所要求的“平等待人”的含义是:权利平等、公平机会的平等、以及差别原则所规定的:经济和社会领域的不平等适合于增进最少受惠者的利益。


罗尔斯的反对者罗伯特·诺奇克阐述了一种完全不同的正义理论——持有正义。在诺奇克看来,在保证人们的地位平等和权利平等的基础上,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的不平等应该完全交给自由市场。也就是毫无保留地接受政治共同体成员之间的自愿交换的累积结果,而不对其进行任何的修正。诺奇克将基于自愿交换的自由市场看作是进行社会分配的纯粹程序正义,并且认为不需要任何独立于市场的对于分配结果的价值判断。人们对于市场分配的结果应该毫无保留地接受,因为任何再分配的措施和政策都有侵犯私有权的嫌疑。然而,将社会分配完全交给市场会面临一个巨大的问题:在自愿交换的过程中政治共同体成员之间在经济和社会领域的不平等将急剧加大,而这些与分配相关的不平等最终会影响甚至瓦解作为正义之基础的“地位平等”。在放任的市场经济中,由于穷人和富人积累财富的方式不同(富人通过资本盈利积累财富,而穷人以出卖劳动力积累财富),拥有较多资源的人更容易进一步获得更多的自由。因此,常常出现的情况是,穷人越穷而富人越富。由此,政治共同体成员之间在收入、财富、机会和权力方面都会产生越来越大的差距。2011年美国华尔街游行的政治口号——“我们是那99%”(意思是,1%的富豪聚集了大量的财富,剩下的人们是99%的穷人)——清楚地向我们展现了这一点。正如米勒所认为的,如果经济和社会领域的不平等继续扩大,我们将退回一个等级制的社会而不再是承认“地位平等”的现代政治社会。


在西方政治理论光谱中,诺奇克属于自由主义的极右派别,而罗尔斯与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同属于自由主义的中左派。德沃金赞同罗尔斯的平等主义分配主张,但是,德沃金对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也有很深刻的批评,他认为罗尔斯在考虑社会分配问题时,没有体现出个人的选择和努力对于分配结果所发挥的作用。德沃金提出了“钝于禀赋,敏于志向”的分配目标,想要建立一种将人们所拥有的资源平等化,而仅依据每个人的选择和努力而进行分配的正义理论。这也被称作资源平等理论。对于德沃金来说,公平竞争应该是每个人凭着自己的努力和选择而进行的竞争。每个人在社会竞争中的最后结果、以及在社会分配中所得的份额,最终只与每个人自己的努力和选择相关,与其他自然和社会因素无关。


德沃金将影响社会分配的自然和社会因素称为“资源”,并且将其中的自然因素称为“人格资源”,包括生理和精神健康及机能;将社会因素称为“非人格资源”,包括财富、可支配的财产、利用财产的机会。德沃金认为,在一个正义的社会中,国家和政府应该通过再分配、正向歧视(positive discrimination)、补贴等政策使得所有人在“人格资源”和“非人格资源”两方面保持平等。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一种“钝于禀赋,敏于志向”的分配结构。


德沃金的分配理论也被称为“运气均等主义者”。因为,“人格资源”和“非人格资源”是一种人们无法通过计算和预计而改变的“运气”。用德沃金的话来说,是“原生运气”。所以,德沃金的分配理论实际上是要求政治共同体通过公权力将人们的“原生运气”平等化,其道德初衷是要求政治共同体成员相互分享各自的“好运”与“厄运”。德沃金的分配理论在英美学术界颇具影响,吸引了大批学者讨论和发展“钝于禀赋,敏于志向”的分配理论。这些学者被伊丽莎白·安德森(Anderson, Elizabeth S)称为“运气均等主义者”,其中包括理查德·阿内逊(Richard Arneson)、G. A.柯亨(G. A. Cohen)、托马斯·内格尔(Thomas Nagel)、埃里克·拉克斯基(Eri Rakowski)、约翰·罗默(John E. Roemer)以及菲利普·范·帕里斯(Philippe Van Parijs)等人。所以说,在德沃金和运气均等主义者看来,所谓的“平等待人”指的是:权利平等,以及对于同样的个人努力和选择,给予同样的回报。


 “按需分配”是继罗尔斯、诺奇克以及运气均等主义之后,学者们开始关注的社会分配原则。马克思最早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这一分配原则进行了论述,并且认为这是人类进入共产主义之后的分配原则。然而,在人类社会的现阶段,在一定范围内,人们却已经在应用“需要”原则进行分配,尤其是对那些满足人们基本需要之物品的分配,例如:基本的医疗服务、干净的饮用水和食物、基础教育,等等。可以说,“按需分配”已经成为当下社会分配的重要原则。


 在关于分配正义的讨论中,“按需分配”充当了“充足主义”和“优先主义”分配理论的基础。这一原则要求,政治共同体应平等地满足共同体成员达成共识的“基本需要”。例如,如果某政治共同体成员达成共识,将“干净的饮用水”作为一项“基本需要”,那么这个政治共同体就应免费或以很低的价格向所有成员提供干净的饮用水,直至其对水的需要满足为止。当然,每个人对于水的需要是不一样的,有的人喝水多,有的人喝水少。“按需分配”原则要求的不是平均的供给,而是平等地满足所有人需要的供给。也就是说,不论喝水多还是喝水少,国家应保证所有人都喝够。可见,“按需分配”并不能保证人们在经济和社会领域的绝对平等,由于人们各自的需求不同,人们从政治共同体中所获得的资源和利益也会有很大的差别。总之,根据“按需分配”的正义原则,所谓“平等待人”指的是:在保证人们“权利平等”的前提下,平等地满足所有共同体成员的“基本需求”。


社会分配中的应得原则与人们的道德直觉相一致,是一条历史悠久的分配原则。亚里士多德早在两千多年前就曾讨论过这种分配原则。应得原则要求根据某种应得之基础来分配各种社会产品和资源。例如,根据考试成绩来分配获得优质教育的机会;根据付出的劳动量来计算报酬;根据贡献大小来分配奖励,等等。这些社会分配中的成绩、劳动量、贡献,等等,就被称为应得的基础。在当代政治哲学的讨论中,学者们提出了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应得基础:第一,大卫·米勒(David Miller)以及乔纳森·赖利(Jonathan Riley)主张将贡献(contribution)作为应得的基础,应该根据人们对于社会生产所贡献的价值来进行分配。第二,沃伊切赫·萨杜尔斯基(Wojciech Sadurski)和希瑟·米尔恩(Heather Milne)提出将努力(effort)作为应得的基础,应该根据人们在社会合作中所付出的努力来分配社会产品。第三,詹姆斯·迪克(James Dick)和朱利安·拉蒙特(Julian Lamont)主张社会分配应补偿人们在社会合作中的花费(cost),将花费作为应得的基础。


应得原则受到的最大的批评来自于罗尔斯和德沃金。在罗尔斯和德沃金看来,应得原则使得人们所获得的利益受到许多自己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影响,例如社会禀赋和自然禀赋。打个比方,如果人们认为应该按照每个人的劳动量来计算工资,那么那些天生力大无穷的人就必然会得到比别人多的工资。然而,“天生力气小”这样的弱势,并不应该由个人来负责。由此,罗尔斯和德沃金共同支持一种“反应得”理论(less desert)。用罗尔斯的话来说,没有一个人应得他在自然天赋的分配中所占的优势。“自然才能”是人类的“集体资产”(collective asset),是人类基因在个别人身上的优越的表现。总之,罗尔斯和德沃金主张,人们与生俱来的自然禀赋和社会禀赋都不是人们所应得的。所以说,根据社会分配的“应得原则”,所谓“平等待人”指的是:权利平等,同时,根据每个人的优点和贡献安排经济和社会的不平等。


总结全文,“正义”与“平等”都是判断社会制度的政治价值,它们既有一致的方面,又是两个独立的概念。“平等”本身并不是社会追求的目标,人们因为追求“正义”而要求“平等”。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这一价值要求政治共同体“平等待人”。“平等待人”的政治原则包括两个部分:“地位平等”和“分配性的平等”。在现代社会中,所谓“地位平等”包括“道德意义上的平等”和“平等权利”,而“分配性的平等”则规定了人们对资源和机会的合法占有。前者与“分配正义”无关,而后者与“分配正义”紧密相关。正是在特定的分配正义的框架之下,人们才能对分配领域的各种平等诉求做出取舍和选择。




文章来源:

 李石:《平等理论的谱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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