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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Corporate)的条款(Article)和规章(Bylaw)到底是什么?

考西叶氏律所 考西叶氏美中法律在线 2022-03-21





股份公司(Corporate)法律下,创立条款(Article)和规章(Bylaw)是两项很常见的文件。但是大家有时候可能会疑惑,并不清楚两者之间的区别。如果您想创立并维持一个股份公司,您就需要知道这两者是做什么用的,以及您需要做什么。本文将为大家详解创立条款(Article)和规章(Bylaw)的作用及区别。


各有何用


创立股份公司的过程,就是在法律上将个人责任分离出去,而创建一个新的法律实体的过程。当创立条款注册备档之后,即宣告分离责任和创立公司的法律过程完成。


简单来说,创立条款的作用是创建并搭建好公司的基础框架,而规章则制定了公司运营的规则


 

创立条款是股份公司的创始文件。通过之后,新的股份公司即告创立。就像宪法一样,创立条款是公司最根本的主导法律。每个州都有自己的股份公司法,所有州法都要求如果要在本州创立公司,就需要将创立条款向州政府备档


显然,创立好股份公司还不算完事,您还需要经营这个新建立的公司。当公司规模还小的时候,一般不需要详细的运营规则,但是当公司逐渐壮大,开始吸引投资者的时候,就很有可能需要一套规则来规定公司如何运营,尤其是股东和董事会如何参与到公司事务中来。这些帮助组织和运营公司的规则就是规章


有谁参与


法律规定创立条款需要由创立者向州备档。备档记录是对公众开放的。创立者一般来说是公司的董事、官员或股东,创立和运营公司的商人,但也可以是帮助商人处理法律流程的律师。如果需要修订创立条款,修订后的条款也必须向州政府备档



另一方面,规章则更加复杂,不同的州对规章有不同的规定。在明尼苏达州和爱荷华州,除非创立条款里明确把通过规章的权力交给股东,在一般的默认情况下,董事会有通过规章的权力。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州都需要股份公司采用规章。


比如,明尼苏达州法律明确说明,“股份公司可以,但不是必须有规章。” 详见Minn. Stat. Ann. § 302A.181.
规章也并不需备档、向公众开放。爱荷华州法律则需要公司采用初始章程,而且包含了详细的条款管理如何修订规章,或者规章何时可以增加董事会法定人数或者投票比例。详见Iowa Code Ann. §§ 490.206, 490.1020.


特拉华州法的规定则完全不同。在特拉华州法典第八卷,也就是一般所说的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 (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DGCL) 中,默认情况下通过规章的权力在不同情形中赋予了不同的管理实体。如果公司还没有收到购买其股份的付款,则董事会有权通过规章;如果公司已经收到了购买其股份的付款,则股东有权通过规章。详见Del. Code Ann. tit. 8, § 109.



上市公司是由另一套法律管理的。由于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在交易所内跨越州边境线自由交易,基于宪法中的跨州商业条款,联邦政府可以对上市公司的股份交易进行立法管理。U.S. Const., Art. I, § 8. 联邦政府管理上市公司的法律是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也是这部法律,创造了著名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ttee)。


在SEC颁布的规定中,上市公司需要向SEC公开他们的规章。如果修订了规章,修订后的完整的规章也要备档。通常是通过每年提交的10-K表格或者每季度的10-Q表格完成备档的。如果规章没有在季度性的时间点上修订,则需要把修订的文本通过8-K表格备档。详见17 C.F.R § 229.601(b)(3)(ii).


具体内容


股份公司法规定了创立条款里必须包括的项目,其内容包括了新公司的基本信息:公司名称、公司可发行的股份总数、注册办公室和注册代理人的地址、每个创立人的姓名和地址。


如果公司要在特拉华州创立,DGCL还要求公司在创立条款 (特拉华法律把创立条款称作创立证书) 写明:(1) 公司的业务性质;(2) 如果有不同种类的股票,所有种类的股份的总数;(3) 如果在创立证书备档后,创立人就不在具有任何权力,则需要指明最初的董事会成员姓名和地址。详见Del. Code Ann. tit. 8, § 102.


股份公司一般都会在创立条款里写最少的内容。当然公司也可以自愿选择公开更多的信息。各州法律给了一些哪些东西可以写在创立条款里的建议,如果创立者愿意,则可写进去,但并不是必须的


创立条款里包含的内容越多,就越有可能“越界”侵入规章的领域中去。因为一般而言,当创立条款和规章的内容发生冲突时,以创立条款为准。比如:

  • 关于管理公司的条款;

  • 定义、限制、调整公司及其董事或股东的权力的条款;

  • 对股东个人施加的公司债务责任。


以Iowa Code Ann. § 490.201为例,该条就明确规定,当创立条款规章的内容发生冲突时,以创立条款为准详见 Iowa Code Ann. § 490.206.2., Minn.Stat. Ann. § 302A.181.Subd.1., Del. Code Ann. tit. 8, § 109(b).


至于规章,对于什么应该写、什么不应该写,几乎没有限制。任何符合法律和创立条款的内容都可以写进规章里。对规章限制如此之小的原因之一,是由于规章基本上只涉及到公司的内务;另一个原因,是由于商业模式变化极快,而且差异很大,所以法律并不适合用来指定公司应该如何运营。



Facebook案例


当然,对于规章应该写些什么,还是有一些一般性指导的。而创立条款也不总是只写最少的内容。


以Facebook (脸书) 为例,创立证书的2010年修订版,总共22页,包含七卷内容:


前三卷写明了公司的名称、在特拉华州的注册地址和注册代理人,还有公司的目的,这写得非常宽泛,即“在特拉华股份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任何合法的行为或活动”。



第四卷详细地写出了公司各种类型的股份及其发行规则,包括股票的股权、优先股、限制、分红、清算条款,以及股票的回购、转化、股权所赋予的投票权等,光是这一卷就占用了20页。第五卷规定了董事会的权力,如何修改和取消规章。第六卷说明了除非规章规定或者股东要求,否则选举董事可以不用通过书面的投票方式进行。第七卷重申了董事和公司的责任分割,并且包含了一些保护公司董事权利的条款。

       

而Facebook的规章则关注完全不同的内容。规章总共有九卷,22页


前两卷是关于公司的办公室、股东会议,以及股东会议进行的程序,包括股东代理权和投票程序。第三、第四、第五卷管理董事、委员会和官员的选举。第六卷写明了董事、官员和员工要怎么获得补偿。接下两卷则是关于公司行政记录和其他的一般性事务内容,而最后一卷重申了改变章程的方式由创立证书规定。


特征一览 


综上所述,创立条款和章程的主要特征,可由下表简要概括:


创 立 条 款
章 程
服从于法律,管理公司
服从于法律和创立条款,管理公司
 
涉及公司的创立
 
涉及公司的运营
由创立人向州政府备档,是公开档案
 
由董事会通过,是私有档案[1]
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同的公司的创立条款内容类型大致相同
法律没有规定内容;不同公司的规章不同

        [1] 如文章所说,有一些例外情况


股份公司法是美国法律系统中非常复杂的一个类别,这篇文章仅仅涉及到这个巨大法律系统的一点皮毛。如果您计划或已创建了公司,对于创立公司条款和规章有任何疑问帮助需求,请联系考西叶氏律所,以获得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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