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地发布三批人事任免,表述各不相同,有啥区别?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名单
(2019年3月27日扬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批准任命:
刘宁为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旭为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倪华为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批准免去:
倪华的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樊跃先的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张晓强的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19年3月27日扬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任命:
张晓强为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樊跃先为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李志强为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免去:
王旭的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刘宁的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19年3月27日扬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任命:
袁江华为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刘毅为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于毅为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周坚为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免去其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苏岐华为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免去其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周涛为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李益松、刘文辉为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陈圣勇为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莫俊秀为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刘莉莉为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陈晓珺为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免去:
黄志的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李志平的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戴子平的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李春蓉、秦集成的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杨林的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侯雪松、王晗、刘晓梅的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同为人大常委会作出的人事任免,为何会出“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等三种不同的表述?这三种表述之间有什么区别,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个话题。
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这些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任免权的方式,对象也各不相同。
任免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一委两院”(监察委、法院、检察院)正职领导人的提请,任命同级人大常委会机关、“两院”副职等有关人员担任某一领导职务或者免去有关人员所担任的职务。
对象是:根据主任会议提名,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任免人大常委会各委、办、室主任;根据本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法院其他组成人员职务;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检察院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决定任免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同级政府正职领导的提名,作出由某人担任国家机关的某一领导职务或者免去有关人员所担任的国家机关职务的决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根据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和政府各组成部门正职领导人的任免。
批准任免是指对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作出的任免事项予以批准认可,履行同意手续。现行的法律规定,只限于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行使,这是检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决定的。根据《检察官法》第12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