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们,你知道该怎样请律师吗?
文章来源:谢政敏律师的法律博客
在我们接待当事人过程中,当事人朋友出于对法律的不了解,向我们提出了很多很多的问题,现在将当事人朋友关心的问题统一回复如下,与大家共勉:
不要寄希望于司法机关主动放人。当事人及其家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头等大事就是聘请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在这个时候,唯一能救他们的就是律师。很多当事人认为自已无罪,便不找律师,这种想法是幼稚的,极端错误的。嫌疑人只要被立案调查,被采取强制措施,就很难被主动无罪释放。
当事人也不要寄希望于关系。很多当事人迷信关系,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家属到处托关系,走后门,指望办案人员网开一面,释放当事人。这种作法也是不可取的。司法实践中,我们碰到的类似案例数不胜数。在案件前期,当事人家属倾尽家资,到处寻找所谓的关系,结果非但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反而当事人家属耗费了大量的钱财和精力,却依然被重判,还丧失了最为宝贵的纠正机会,给案件的纠正带来了巨大的阻力。
聘请律师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量力而行,我们建议请专业刑事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首先,要请一位有智慧,有担当的刑事律师。靠律师的执着、坚持,律师敢打善拼,要有一往无前、无所畏惧的坚持和担当,才有可能取得成功。所以,聘请律师的首要标准就是律师要有担当,要坚持执着,能够不惧压力、挑战,大胆、勇敢地办理案件而不会畏首畏尾,瞻前顾后。另外,辩护律师必须有大智慧,熟知中国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运营模式和规律,善于因势利导,在纷繁复杂的众多矛盾中抓住主要问题,具有出色的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要用智慧来和办案机关进行周旋和交涉,而不是凭着匹夫之勇,一味死磕,那样非担解决不了问题,反而给自已带来无穷无尽的麻烦。
其次,要寻找一位专业功底扎实的专业刑事律师来办理案件。律师业务纷繁复杂,涵盖范围极广。任何律师都不可能精于所有业务。那些宣称能办所有案件的律师其实是万金油律师,看似所有的案子都能办,其实所有的案子都办不好。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只有那些专门办理刑事案件,专门研究、办理所涉罪名的刑事律师,才会对该罪名及犯罪构成及所涉及到的法律及理论观点有深入的研究,才会具有办理该罪名所涉案件的办案经验,其辩护观点更加突出鲜明,更具有说服力,更能为办案人员及办案机关接受,才更有希望取得有效辩护效果。
当前互联网发达,很多刑事辩护律师都善于通过互联网来推介自已。我们可以通过互联网搜索关键字,如污染环境罪辩护律师、寻衅滋事罪辩护律师等,可以搜索到专门办理该类案件的绝大多数律师的名字及相关信息。我们可以打开相关个人信息,然后查看他的个人简介,查看其有无专业教育背景,有无所涉罪名的经典案例,还要查看其办理相关案件的辩护词、质证意见等法律文书,由此来判断其是否具备相关的专业水平和专业能力,从而为我们聘请专业的刑辩律师提供参考。
这是很多当事人都关心的,也可以理解。当事人将价值不菲的律师费交给了刑事律师,他们当然希望案件有理想的结果。但是,当事人朋友要明白这样一点,律师不是法官,不是办案人员,律师只是用自身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员,其权利无非是根据案情提出无罪应依法宣告无罪或者虽构成犯罪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事实和理由,请法院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供法院参考采纳,只不过是律师是专业法律工作者,其辩护意见更有力度,更为办案人员接受而已,但是律师毕竟不是办案人员,无权决定案件结果。
指望律师来向你保证案件结果,显然是不现实的,律师不可能,也没有能力保证案件的结果。即使个别律师不负责任地向您保证了案件的结果,也是不负责任的,是在骗您,切不可随意轻信。
律师向当事人承诺案件办理结果是违规行为。司法部2008年5月28日通过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2009年12月17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律师禁止向当事人虚假承诺,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分析性意见。”由此可见,律师根本没有能力决定案件结果,所谓的承诺案件结果纯粹是骗人的,同样也是违规行为。奉劝当事人朋友擦亮眼睛,不要要求律师向您承诺案件结果,也不要听信个别不负责任律师的不负责任的承诺。
尽管绝大多数刑事律师都在勤勉尽职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但因为结果的不确定性,也出现了一些案件结果不理想,没有达到当事人预期的情况发生,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官司打输了,要不要退费?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律师是利用自身专业知识为您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职业人员,律师为当事人办案,提供的是法律服务,这个服务和结果是不能挂钩的。如前所述,律师无权决定案件结果,案件结果如何律师无权左右。故即便案件结果不尽如人意,没有达到当事人的满意,只要律师尽职尽责地为您提供了法律服务,且法律服务不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律师的工作就宣告完成,当事人就应当严格依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律师费,已经支付了律师费的,无权要求退费。尚未足额支付的,应当将差额补齐,不得以对案件结果不满意为由要求律师退费。
答案是不可以。
首先,相关规定明文予以禁止。司法部、国家发改委2006年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其次,律师实行风险收费,可能使当事人遭受更大的损失。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和当事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律师对当事人不仅在法律知识上有优势,而且在案件信息上也有优势。在律师拥有完全信息优势的情况下,如果允许风险收费,有个别不良律师就会为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威胁、恐吓当事人,夸大案件办理的难度,虚构没有实施的行为,让当事人遭受到不必要的巨大损失,这显然是当事人朋友绝不愿意看到的。
在本律师办案过程中,很多当事人都提出了这样的要求。本律师在这里统一答复,在一审开庭前,卷宗属于国家秘密,是不允许公开的,除了辩护律师外,其他任何人都无权看到卷宗,当事人家属当然也无权看到卷宗。如果律师将卷宗交给当事人家属查看或者复制,即构成泄密,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在司法实践中,有多名律师因为将卷宗复制给当事人家属,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家属也未能幸免。为了律师的执业安全,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律师不得将卷宗让当事人家属看,更不能将卷宗给其复制。当然,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将卷宗所载证据向当事人出示辩认是合法的,不在禁止之列。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规定,律师会见在押当事人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绝不允许给当事人带食品、香烟、饮料等东西,不允许给当事人传递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而且很多看守所在律师会见时,根本不允许携带手机,更不允许律师给当事人提供联络方便。如果律师违反相关规定,会给辩护律师还来很大的执业风险,对当事人及其家属也极为不理。请当事人家属理解,不要让辩护律师为难。当然,出于人性化的考虑,辩护律师可以给当事人介绍家庭成员的近况及家人的问候,可以给当事人传递一些与案件无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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