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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死律师的节奏啊)某国企要求律师必须胜诉,不签确认函不委托!

法往情深 2019-08-26



近日,网上流传一份确认函。确认函中某国企要求代理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律所对诉讼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


保证胜诉并且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并要求律所在指定的时间给予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律所放弃签订诉讼代理合同的机会。


对于这样的客户,笔者只想说:同样是九年义务教育,为何你一枝独秀。做下好吗?陈独秀同学!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三十三条规定: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17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


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分析性意见。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2002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


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也就是说,律师向客户承诺诉讼结果是违规的。如果一个律师敢于违规代理案件,这个律师的专业水平也不会好到哪里去。


不能给出肯定性的承诺并非是律师不够专业或者能力不够,而是规定不允许律师这么做。


一个观察:


敢于承诺诉讼结果的律师基本不靠谱,靠谱的律师非常谨慎,不会给出任何不符合规定的承诺。


实际上,诉讼的结果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基本法律事实、证据情况、法官倾向性、诉讼策略、律师专业水准、国家政策等多方面的因素。有些因素是可控的,有些因素是不可控的,因此诉讼结果本身并非完全可控。


绝大多数律师之所以不愿给出任何肯定性的承诺,还因为:


有些当事人明知道这样做是违规的,还要求律师这么做。当诉讼结果没有达到当事人预期的效果时,这些当事人就会到律师协会甚至是司法局投诉律师。


律师面临的将是严厉的处罚。律师被处罚并非是因为诉讼的结果不符合当事人的预期,而是律师给出了不符合规定的承诺。


这并非危言耸听,而是有血淋淋教训的案例。律师的最大风险来源往往就是当事人。


江湖险恶,律师不得不防。


最后想请教诸位的是,当你的客户要求你对诉讼结果作出承诺时,你是如何说服当事人。


欢迎留言发表你的看法,你的分享十分重要!


与诸君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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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环球法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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