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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明勇:律师接受一个案子,应该不惜一切代价去完成

温神 法往情深 2019-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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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朱明勇,著名刑事辩护大律师,经办“无罪”案件数不胜数。在笔者看来,朱明勇天生就有种侠义精神,向往仗剑天涯的侠客生活。侠客都喜欢打抱不平,而朱明勇后来做律师专攻刑辩,为当事人伸冤鸣屈,正与他急公好义的性格和追求殊途同归。

近日,他因一段在庭审中拍桌子,和法官斗争的视频,再一次刷屏朋友圈,却也因此受到了某些非议。特分享抱住专访朱明勇的精华部分,让大家更完整的认识这位“刑辩大侠”。

⊙本文长约3700字,阅读需时7分钟


朱明勇专访视频(精华版)


1

侠义精神考:一个咸鸭蛋的故事

抱柱:您之前也说过自己有一种侠义精神,喜欢四处闯荡江湖,现在作为律师打抱不平、申冤鸣屈,江湖上对你也有朱大侠美誉,这种侠义心肠是自小就有吗? 

朱明勇:我自己感觉似乎就是本来就有,天生的。我觉得每个人都会有一种对弱者天然的同情心,有一种天然的正义感,所以我们有时候会提到一个说法就是,作为一个律师应当具备一种天然的同情心和正义感。对我自己来讲,我感觉好像从小就是这样的。比如说公平。

我突然想起来一个故事,我们家兄妹六个,五个女孩子,只有我一个是男孩。一个男孩在我们那个山区里面是相当宝贝的,所以家里有好吃好喝的都首先要留给我,但是我觉得这是很不舒服的一件事情。

那个时候我们家庭经济条件都不是很好,我们大部分都是吃那种腌的咸菜。我爸因为身体不好,每天吃饭都会给他单独做一个好一点的菜。我记得有一次就是咸鸭蛋,他就把那个咸鸭蛋剥好皮之后放到我碗里。

我当时就把饭放在那里,不吃了!我当时的感觉就是,要吃大家都吃,要不吃大家都不吃!你是长辈家长你吃我们小孩不吃是可以的,但是不能只给我吃,我姐姐也不吃妹妹也吃不到,我觉得这件事不公平。

我觉得这很难说是来源于你读过一本什么书?并不是这样的,有时候也许就是天生的。

我们老家那个镇是一个明清古镇,镇上一直有一个关于我的传说,说我大概两三岁的时候,我妈病了。那时候病了也没有什么好的吃,据说就给她就做了一碗面汤加点糖,然后我妈妈给我一碗。我就说:呃~,娘不吃勇也不吃。我隐隐约约记得好像有这么一个事,我们镇上都在流传这个故事,说我很懂事。这可能还是天生的,并不是因为某一个事情或者某一个人对我的这种特殊的指引或者教导。 




朱明勇与母亲



2

最遗憾的案件:我还是认为他不应被判死刑

抱柱:挺感人的一个故事。您做律师很多年了,办过很多影响全国的一些案件,比方说重庆打黑案、小河案、张氏叔侄案,您觉得最有成就感的是哪一件?最遗憾的是哪件? 


朱明勇:最有成就感的应该说是小河案,因为小河案比较重大,是在当年打黑背景下贵州发生的一个案件。涉及的人也很多,当时抓的有上百人,起诉到法院的是57人。最终我们辩护的57名被告里面有5人被判无罪释放,这5人里面就有我的一个当事人,他是5人当中的唯一被指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黑老大”。

抱柱:“黑老大”被判无罪了? 

朱明勇:是啊,最终被无罪释放,这是很少见的一种情况,就是在全国涉黑案件当中,一个被控为黑社会组织领导者的被告人,一共被控五个罪名,最终全案无罪释放的好像还没有听说过。有的可能是被指控很多罪名,某一两个罪名被法院否定掉,或者是涉黑这个罪名没有被认定,但是全案无罪的恐怕只有这一个案件。

另外呢,因为这个案件的争议特别大,甚至引起了中央政法委的重视。案子开庭的时候,中央政法委还专门派一个督导组去贵州督察这个案件,当时除了中央政法委的领导,还有最高院的领导,最高检的领导,公安部的领导,司法部的领导,以及参与这个案件辩护的所有律师所在的省市司法厅和律师协会的领导,都被邀请或者安排去观摩这个案件到底是怎么审理的。

在中央督导组的督导下,这个案件开庭时间也特别长,实际开庭42天。据我了解是国内所有刑事案件当中实际开庭时间最长的一个案件。我为之辩护的这个当事人被指控为是最严重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最终他又被判无罪释放,如果一定要讲成功的话,从职业的角度来讲,我觉得这是最成功的一个案例。

抱柱:最遗憾的又是什么? 

朱明勇:最遗憾的,那应该来说是重庆打黑案,中间涉及到的樊奇杭案可能是最遗憾的,因为我的当事人最终被判了死刑,但我认为是不应该被判死刑的。一个生命就这样流逝了,我觉得是最遗憾的事情。

抱柱:小河案“黑老大”被无罪释放,当时您给他做的辩护最有力的一个观点是什么? 小河案“黑老大”被无罪释放,当时您给他做的辩护最有力的一个观点是什么? 

朱明勇:他当时被指控五个罪名,我给他每个罪名都做了无罪辩护,法院几乎完全采信了我的所有辩护理由,认为五个罪名都不成立,他就无罪了。 

他每个罪名不一样,比如非法采矿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还有偷税罪等。每个罪名,我们都有不同的理由。排除他非法采矿罪,我记得这点也是很多同行比较赞赏的一个观点。

非法采矿罪指的是我的当事人采矿的时候越界开采,采到别人那里去了。有一个司法解释说,越界开采也属于非法采矿的一种形式。但是后来我们在研究证据的时候就发现有这么一个背景:就是它两个矿相邻,它们之间发生过一次纠纷。这次纠纷后来经国土部门鉴定,认为双方的矿主互相有越界在前,然后做了一次行政处罚,这是第一次。第二次我们又发现,还有证据证明是双方互有越界,但是这个界并不是原来界定的那个范围,所以他没有办法判断我们是在第一次行政处罚之后又越界,因为我们在这次被指控越界行为其实是没有被界定准确的一个所谓的界,所以我们认为第二次就不叫越界。

还有第三次,又说我们有互相越界行为。但是最终国土部门鉴定的是我们没有越界,对方反而越我们的界,所以这个案件基本上是有三次所谓的越界行为。

当我们把它归纳起来就发现是一个很有规律的事情:第一次是两个有争议的双方互相越界;第二次是双方互相不能够认定是否越界;第三次是我方没有越界,对方越我们的界。那么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的损失,根据鉴定,我们造成的损失是50多万,对方是1000多万,但是对方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我们却被起诉到法院。

从给国家矿产资源造成的损失来看,对方危害性更大的1000多万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我们50多万为什么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说是越界,那对方至少是越两次界,我们越一次界,为什么对方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我们却被追究?

通过这样几个事情跟他分清楚再做一个对比,就会发现这个案件已经是不公正的了。

接着我们就把它引到另外一个视角——侦查机关在调查这个案件的时候,一定是收集到了现有的这些证据了,你一定发现我们是一次越界,对方是两次越界,我们是造成了50万的损失,对方造成1000万的损失,那你追究我而不追究他,你必然存在一个问题就是,你明知一个更加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不制止。如果我都构成犯罪对方还不构成犯罪,一定是你明知他构成犯罪而不予追诉,那你这个是犯罪行为就等于侦查机关用一种犯罪的方法来指控一个可能还不构成犯罪的人,把他送上被告席。就给人感觉这个案件似乎打开了一个突破口。

如果构成犯罪的话可能是侦察机关构成犯罪,因为你已经发现有人犯罪你不追诉,那你就是徇私枉法。同样他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如果公安机关再往前推,说我不知道这些情况,那么这又涉及到另外一个环节。里面有一个证据显示这个案件是国土资源部门以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给公安机关的,那么更深层次的问题就出来了,三次纠纷都是你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那么你一定知道情况,但是你把我们这个当事人移送给公安机关当成刑事案件来追诉,更加严重违法的却没有当刑事案件来移送,这又涉及到一个犯罪——就是明知构成犯罪拒不移送刑事违法案件的,这在刑法当中专门有这样一个罪名(编者注:叫做拒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等于我们把这个视角又触及到国土资源部门,这给法院的难题就是:如果你认定我的当事人构成犯罪那么还有公安侦查机关的人员构成徇私枉法犯罪;行政执法部门的人构成不移送刑事案件罪。不移送刑事案件罪追究的责任主体是谁呢?他是单位犯罪,那应该就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公安局局长,国土局局长,国土资源厅厅长。

这等于把这个案子搞得好像没有办法收场一样,所以法院只能判我的当事人无罪。

后来他们当地的一些司法机关的领导在旁听案件之后,我听说晚上就开会研究,说今天朱明勇的辩护你们都听到了吗?这个罪能定吗?大家说这个确实不能定。然后还调侃说这个家伙好像挺厉害的,最后还恨恨地骂我把他们的案子给搅黄了。这也说明了你的辩护到位,你是专业的,而且有理、有利、有节,他没有办法不认可。

抱柱:他们为什么说你给搅黄了呢?

朱明勇:因为他们一个专案组一百多人用了很长的时间才抓这一个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案件,我却把这个老大的犯罪给辩成了无罪,不就是搅黄了吗?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那么多的警力抓了个黑老大结果又放掉了。 



最遗憾的是一个生命的消逝


来源 我在抱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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