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这些不能在朋友圈卖,可能被判刑!
翻翻朋友圈
微商霸占了“半壁江山”
想挣钱无可厚非
但一定不能越过法律的界限
小编整理了六大案例
看看哪些物品不能随意在朋友圈卖
2017年2月至7月,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的吴某(女)利用自己朋友圈发布香烟广告,过后再把订单和扣除自己利润的货款交给上家,仅仅几个月交易金额达115065元。
2018年9月28日,万载县人民法院当庭判决吴某(女)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2015年至2016年7月,盛某在未取得《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下,通过微信、微博等社交软件对外销售隐形眼镜和美瞳。销售额高达71384.60元,非法获利10350元。
2018年2月,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盛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处盛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10350元予以没收。
2017年,张某组建微信群,并在群内发送淫秽视频。同年10月因上述微信群被腾讯公司封闭解散,张某又组建另外两个微信群,将淫秽视频发送至群中,并向群成员收取每月8——30元不等的费用,截止到案发,共获取费用714.33元。
2018年8月20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苹果6Splus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714.33元,上缴国库。
自2016年7月上旬起,罗某、王某、李某、刘某在未取得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授权的情况下,利用网络社交平台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截至2017年7月30日,四人获利共计6万元,其中罗某分得3.6万元,王某、李某、刘某三人各分得8000元。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王某、李某、刘某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老公投资失败后,决定留在杭州重新开始的何某在一个偶然机会下成了中间“代理商”,通过自己的两个微信号在朋友圈转发各大名牌包包、手表和高档化妆品的信息。接到客户下单后,何某把客户需求发给广州朋友,由朋友直接从广州的生产工厂发货给卖家,她从中赚取差价。直到2013年12月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何某已经销售了达11万元的假冒商品。
2015年4月,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万元。
2016年3月,田某(女)在参加广州“美博会”时偶然认识了一个微信名为“小希”(另案处理)的人,在其邀请下开始在朋友圈售卖“肉毒素”、“玻尿酸”、“水光针”、“等10种类型的美容针剂产品,2016年4月到12月期间,田某销售美容产品共计4700余次,累计销售金额达1900余万元。
2017年11月2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900万元。之后被告人田某向绍兴中院提起上诉。2018年3月6日,绍兴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田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万元。
朋友圈这些东西不能卖
大家最好也不要轻易买
防止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案例来源:万载县人民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法律小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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