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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远县律师以案释法制度

2017-06-16 靖远司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靖远县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和《中共靖远县委靖远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县委宣传部 县司法局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精神,落实律师普法责任制,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和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教育作用,进一步提高普法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律师以案释法,就是通过律师办理的典型案例,对涉及的法律事实证明、法律规范选择、法理价值判断以及法律责任承担等方面研究分析释明,公开发布,公开宣讲,以直观、形象、生动的方式进行普法,引导公民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推进法治靖远建设。

第三条  律师以案释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依法准确和公益性原则。以案释法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必要性原则。律师应当综合考虑案件性质特点、诉讼参与人需求以及法治宣传效果等因素,决定是否进行以案释法以及如何释法。

(二)合法性原则。律师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以案释法,不得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

(三)规范性原则。律师以案释法应当做到事实准确,说理清晰,表述规范。

(四)及时性原则。律师应当根据办案实际和普法需要,在案件办理的关键环节或者案件办结后,及时向诉讼参与人或者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第四条  活动形式。向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以案释法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或口头方式。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军营、进监所、进家庭、进宗教场所等以案释法;

(二)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和“两微一端”等新媒体以案释法;

(三)适合开展以案释法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中心每年应从本单位律师办理的案件中选报5件以上的典型案例。报送的案件应当是本单位律师办理的案件;本单位律师全程参与,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诉讼案件或已经办结的非诉讼案件;具有广泛的教育意义或警示作用,在一定范围内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的案件。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中心在案例选定后,应当由办理案件的律师撰写释法意见,内容包括:案件释法重点及依据;案件事实;律师释明意见;对公民普法教育的意义等。

第七条  选报案例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中心证明律师承办案件的相关材料;

(二)案件生效裁判文书,证明非诉讼案件办理结果的材料;

(三)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除参加律师协会部署的以案释法发布活动外,律师在提供日常法律服务时,应当按照以案释法的要求严格履行以案释法职责。在接待咨询时或接受委托后,应当向当事人全面释明与咨询事项或委托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国家政策及司法解释等。

第九条  县司法局负责律师以案释法工作的组织、监督和考核。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靖远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靖远县司法局

                                   201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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