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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八旬老母无人养法院调解促和谐

2017-08-24 靖远司法


案 情 介 绍


现年82岁的伍大妈,一生养育了五个子女。老伴儿去世后,伍大妈每月可以领取到400元的抚恤金。一家人也就伍大妈的赡养问题达成了协议,由老三蔡某斌承担主要赡养义务,照顾老人日常生活,其余子女每年各出大米一百斤。协议达成后,老三蔡某斌也一直履行照顾老母的义务,但其余子女却未按协议交付大米,并且见面时也总是指责老三老蔡某斌一家未善待老人,对母亲照顾的不好。久而久之,老三蔡某斌也满腹牢骚。2012年5月份在老人独自离开去玉屏县看望老四蔡某红后,蔡某斌便不再去接老人回家。而蔡某红自身体弱多病经常住院,又系单身,无固定工作,无力照顾母亲。伍大妈遂将五个子女告上了岑巩县人民法院,要求子女连带承担赡养义务,每年合计支付其赡养费15352.58元。

案 例 评 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并非五被告不愿意履行赡养母亲的法定义务,而是兄弟姊妹之间对于义务分担的责任大小争议较大,导致原告陷入无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境地。在充分了解各方当事人的想法、意愿后,承办法官循序渐进,耐心细致地做各方调解工作,重点就各被告之间兄妹关系进行化解。法官首先释明五名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都有赡养照顾母亲的法定义务。其次,孝敬父母、知恩图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兄弟姊妹根据能力大小承担起相应的家庭责任,少比较、多付出,彼此尊重、相互体谅,同心协力照料母亲,不仅能让老人颐养天年享受天伦之乐,也能凝聚兄弟姊妹之间的亲情。经承办法官入情入理地释法说理后,五名被告都被法官真情实意化解矛盾的执着精神所感动,并且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条件相对优越的老三蔡某斌当庭表示愿意继续照顾母亲,而老大、老二、老四、老五都表示愿意每年支付给母亲赡养费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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