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西夏区法院线上开庭审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那何为不正当竞争呢?
11月30日,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首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案件回顾
原告北京某公司认为宁夏某公司与其公司名称相似,且双方公司的经营范围也及其相似,会使公众误以为宁夏公司与北京公司具有特定联系,故诉至法院,要求宁夏公司变更企业名称、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本案原、被告通过“云上法庭”在线上参加了庭审,案件正在审理中。
法官说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具体种类包含:
1、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虚假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
5、违法有奖销售行为;
6、损害商誉行为;
7、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所涉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为混淆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众所周知,“企业名称”一般是指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
那何为“有一定影响”?“有一定影响”是一个相对概念,是指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具体要结合商业标识最早使用时间和持续使用情况、产品的广告宣传和实际销售、行业排名、获奖情况等因素进行个人判断。对于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责任。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还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所以,在设立企业、登记企业名称时,应当尽到自己的审慎义务,尽量避免企业名称与他人“撞脸”。
那么,你的企业名称符合法律规定吗?快检查一下吧!
来源:西夏区人民法院
监制:岳荣
审核:刘莲
编辑: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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