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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罗佩与公案小说的复兴

LYCAEUM 蓝色木Lyceum 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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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罗佩


高罗佩与公案小说的复兴

文丨张凌


晚清时期,西方侦探小说开始传入中国,并迅速受到大众的欢迎。1896年,张坤德将几篇福尔摩斯探案故事翻译成文言小说,连载于《时务报》上,这便是现存最早的福尔摩斯中文译本。其后的十几年里,中国文人学者看到了这种外来小说的巨大魅力,于是纷纷从事译介活动。阿英曾在《晚清小说史》中提到:“当时译家,与侦探小说不发生关系的,到后来简直可以说是没有。如果说当时翻译小说有千种,翻译侦探要占五百以上。”与此同时,也有作家开始尝试模仿自创,其中以程小青的“霍桑探案”系列和孙了红的“侠盗鲁平”系列尤为成功。


西方侦探小说被引进之后,因其对科学和理性的推崇、对司法公正和人权的重视,得到了当时新派知识分子的赞赏,中国原有的公案小说则逐渐走向衰微。然而意想不到的,几十年之后,这一被扬弃的传统不但重又焕发出光彩,而且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国际性影响,唯一功臣正是荷兰汉学家高罗佩先生。


高罗佩(1910-1967)本名罗伯特·汉斯·范古利克(Robert Hans van Gulik),既是职业外交官,又是学者与作家,通晓15种语言,工书法,善鼓琴,才华横溢,学贯中西,一生著述颇丰,曾被故宫博物院院长、著名金石学家马衡先生誉为“精研汉学,好古敏求,多材多艺,博雅士也。”他参照传统公案小说,创作出一系列以中国古代为背景的狄公案侦探小说(Judge Dee Mysteries),包括14部长篇、2部中篇和8部短篇,书中既有惊险曲折的探案故事,亦有关于中国社会制度、人情伦理、庙堂江湖以及琴棋书画等等方面的生动描述,大唐名相狄仁杰也因此走向世界,成为中西文化交流史上的标志性人物,并赢得了“东方福尔摩斯”的美名。


身为一个外国人,他是如何成就这一伟业的呢?


我们不妨先从形式方面略做探讨。在荷兰莱顿大学东亚图书馆里,至今收藏有高罗佩中文藏书,从分类目录中,可以查到《棠阴比事》《洗冤录》《龙图公案》《施公案》《武则天四大奇案》《古今奇案汇编》等11种与罪案有关的书籍,基本囊括了从唐宋直至民国时期的几乎所有重要作品,足见他对于公案小说有着相当全面的了解。


1948年11月,高罗佩被荷兰外交部派往日本工作。他看到日本图书市场上充斥着大量关于纽约和芝加哥的三流侦探小说,心中很是不平,于是决定出版自己的译作《狄公案》(Dee Goong An: Three Murder Cases Solved by Judge Dee),以此向世人展示中国古代公案小说中有非常多的优秀题材,并鼓励中日小说家利用中国古典素材进行类似的创作。


在此有必要略说几句《武则天四大奇案》。此书又名《狄公案》或《狄梁公全传》,由清代无名氏所作,前30回讲述狄仁杰任山东昌平县令时智断三桩疑案的故事,后34回则是描写他入京拜相后与武后党羽斗智斗勇、整肃朝纲的经历。高罗佩截取了前30回译成英文,命名为《狄公案》。这一英译本严格遵循中文原作的章回体形式,用一组对句作为章节回目,开篇处有一首训喻诗和一段引起正文的短故事(又称楔子),可见在体例方面,高罗佩基本保留了中国传统公案小说特有的形式。


1949年,英译本《狄公案》在日本东京出版,结果十分畅销。中日作家虽然表示很喜欢这本书,但是认为这一主题缺乏异国情趣,无意跟进创作,于是高罗佩决定自行撰写同类风格的作品,接连完成了五部小说,即狄公案“第一系列”,包括《黄金案》《湖滨案》《铜钟案》《迷宫案》《铁钉案》。值得注意的是,这五部小说基本遵照了英译本《狄公案》的体例,换句话说,它们是用英文写成的公案小说。对于西方读者而言,这种前所未见的形式自然具有新颖独特的一面。


1949年英译本《狄公案》封面

至于小说的内容方面,情况则要更为复杂。我们还是有必要从英译本《狄公案》说起。高罗佩既然读过许多中国公案小说,为何独独选择《武则天四大奇案》进行翻译呢?答案就在《狄公案》的译者前言与后记中。


高罗佩在对比过东西方探案文学之后,认为中国传统公案小说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使得西方读者难以接受:


第一,在小说的开篇处,通常会正式介绍罪犯,包括其姓名、来历以及作案的动机。如此一来,侦探小说中最吸引读者的悬念便无法产生。


第二,中国人对于超自然现象具有天生的热爱。书中随处可见妖魔鬼怪出场亮相,动物与厨具能在公堂上开口作证,各位判官偶尔也会去阴曹地府里查看阎罗王的生死簿。这一点显然与“侦探小说应尽量保持真实”的原则有所抵触。


第三,中国人对于细节深有兴趣,公案小说中时常夹杂有长篇诗文,或是与主题无关的哲学讨论,因此常常是超过100章的鸿篇巨制,对于西方读者来说不免过于冗长,令人望而却步。


第四,中国读者对于人名具有异乎寻常的记忆力,喜欢书中人物众多,以至于一本小说中常常会超过二百人,而西方侦探小说通常只有十二三个主要角色,因此人物过多也是西方读者将要面对的一大障碍。


第五,在小说结尾处,中国读者期望看到关于罪犯被处决的真实描述,包括所有令人毛骨悚然的细节,有时还包括罪犯在被处决之后如何在阴曹地府里继续受到惩罚的描述。如此结局会令中国人的正义感得到满足,但是西方读者对此兴趣不大。


综合以上五点,高罗佩表明自己之所以选择将《武则天四大奇案》前30回译介到西方,正是因为相对于其他同类作品而言,此书更接近西方侦探小说,没有在开篇处透露罪犯的身份,没有过多离奇的超自然因素,人物数量有限,没有包含与情节无密切关联的内容,篇幅也相对较短。除此之外,书中的情节非常有独创性,写得也很精彩,并将喜剧与悲剧因素结合起来,甚至符合现代西方准则,接近侦探小说中的烧脑力作。“在某一方面,此书介绍了一种新的文学样式,就我所知,以前还未在西方流行罪案小说中运用过,即侦探同时勘察三桩彼此独立的不同案子,每一桩都有各自的背景和人物。”


虽然《武则天四大奇案》具备上述优点,高罗佩在翻译时仍然做了局部改动,目的在于为西方读者进一步减少阅读障碍。比如他删去了与主线情节无关的一些人物;改动了某些角色的姓氏,免得给西方读者造成混淆,并在正文前加入人物表;还删去了与探案无关的一部分细节,包括每一回末尾处的“欲知后事如何,且听下回分解”。英译本《狄公案》之所以在发行之后能够被西方读者迅速接受,与高罗佩的细心考量与合理调整是分不开的,也正是由于此书的成功推出,大大加强了他对于依照类似风格继续创作的信心。


1956年,《迷宫案》英文本正式出版,狄公案小说首次在西方世界亮相,就很快获得好评,甚至得到了“侦探女王”阿加莎·克里斯蒂的称赞。在此书的前言中,高罗佩表示像英译本《狄公案》这样一部能同时满足东西方读者的作品,在公案小说中实属例外,虽然中国公案小说与西方侦探小说之间存在着相当的差距,但是如果利用中国传统的形式和素材,仍然可以写出引人入胜的作品。


1956年《迷宫案》英文本初版封面

提到素材,就必须说回前文中谈及的莱顿大学藏书。高罗佩在自行创作时,从《棠阴比事》《龙图公案》等中国古籍中借用了不少精彩的小故事,通过扩充或改造,将其成功植入狄公案系列小说,从而将中国古人有关探案的智慧与才能首次展示给西方读者。在每一部小说的后记中,他对于这些引用资料的来源和出处,均作出详细说明,并曾谦虚地表示“书中的所有令人满意之处,都应归功于创作出这些故事的中国古代作家,而所有不尽人意之处,则都应归咎于作者本人。”


除此之外,小说中另有许多生动活泼的细节,似是来自高罗佩本人的见闻与经历。众所周知,他曾于1943-1946年期间在重庆的荷兰使馆担任一等秘书。由于当时的重庆聚集了中国各界英才,于是高罗佩如鱼得水,尽情沉浸于中国文化的氛围之中,广泛结交各界名流学者,与沈尹默、于右任、傅抱石等书画名家谈诗论文、挥毫泼墨,与徐元白、杨少五等琴人一道创立天风琴社,彼此切磋琴艺,同时还与李约瑟、蒲乐道、艾维廉等西方汉学家常有来往,终于过上了理想中的中国文人士大夫的风雅生活,并与出身于官宦之家的水世芳女士结为终身伴侣。


然而,这并非高罗佩接触中国的开端,早在1935-1942年,当他尚在荷兰驻日使馆工作时,就曾多次前往北京、上海等地,同样是活动频繁,向古琴大师叶诗梦、关仲航请教琴艺之余,也不忘去琉璃厂旧书店欣赏购买字画,品尝美味的北京烤鸭。更加出人意料的是,他或许还曾与某些中国地下帮会组织存在联系。据其同事回忆,某个使馆成员在西南山区旅行时,正是由于高罗佩事先向“哥老会”寻求保护,此人方可一路安然无恙;1946年荷兰使馆由重庆迁往南京时,又是他出面联系购买“黑旗公司”(实为土匪组织) 的保险,才使得所有物品完好无损地运至南京。


由此可见,高罗佩对于中国社会各阶层了解的深度和广度,很可能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他又善于发挥自身博闻强记的优势,将许多耳闻目睹的点滴往事融入作品之中,显示出对于中国社会生活、世态人情的敏锐洞察与深刻理解,广大读者自可从狄公案小说的精妙细节里有所领略。


完成“第一系列”的五部章回体小说之后,高罗佩根据读者的意见,在其后的“新系列”中又做出一些调整和改动,比如着意缩短全书篇幅,继续减少书中人物的数量(通过安排狄公与一名随从协同办案来达到这一目的),删去章节回目、开篇训喻诗和短故事,小说情节也以自创为主,只借用中国古籍中的素材作为点缀,从而使得后来的作品更加接近西方侦探小说,然而有一个特色始终保留,即狄公在每一部长篇中都是同时办理三个案件。


从某种意义上说,狄公案系列小说可以说是“西方的骨,东方的肉”。高罗佩运用西方侦探小说的原则与手法,利用中国素材,对传统公案小说进行合理的现代化改造,通过杂糅和交汇,大大提高了公案小说的可读性,使之成为可以被现代读者所接受的文学作品。从整体效果和读者反馈来看,这种改造应该说是相当成功的。他将中国古代故事与西方现代侦探小说融为一炉,圆满地实现了中西合璧,创作出一系列具有醇厚的中国韵味、以丰富的文化内涵而见长的作品,在世界侦探小说中独树一帜,之所以能有此成就,自然与他本人独特的经历、素养、学识密不可分。从某种角度而言,高氏狄公案诚可谓难以复制,更难以超越。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他还曾将《迷宫案》亲自写成中文本,1953年由新加坡南洋商报社出版,名为《狄仁杰奇案》,在中文世界里,此书想必应是新型公案小说的空前绝后之作了。


1953年《狄仁杰奇案》初版封面

 1967年,高罗佩在荷兰海牙因病去世,然而狄公案系列小说的影响并未就此终结。2004年,法国作家弗雷德里克·勒诺芒(Frédéric Lenormand)推出了自行创作的第一部狄公案续集,迄今为止,已出版了将近30部小说。虽然这些作品与中国公案小说相距更远,但是作者在书中仍然使用一组对句作为章节回目,偶尔也在正文前加入楔子,或许可以视为后代传人对于开创先河者的遥遥致敬。


主要参考文献:

[荷兰] C.D.巴克曼,[荷兰] H.德弗里斯著,施辉业译:《大汉学家高罗佩传》,海南出版社,2011年。

Robert van Gulik, Celebrated Cases of Judge Dee (Dee Goong An), Dover Publications, New York, 1976.

本文原刊于《Vista看天下》2020年第34期,有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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