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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浔法院判处一起贩卖毒品案,九人获刑
4月15日上午,南浔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多被告人贩卖毒品案,9名被告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四万元至一万元不等。
2019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琴、王某平、徐某明、陆某新在湖州德清县等地向陈某军、刘某贵、刘某荣(均另案处理)等人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将上述毒品贩卖给被告人丁某、钱某清、王某崎、费某明等人,而该四人又在湖州南浔镇、练市镇等地单独或结伙将所购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他人。
在此期间
吴某琴共贩卖毒品10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8.4克。
王某平共贩卖毒品5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4.6克。
丁某共贩卖毒品5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6克,其中两次系伙同被告人钱某清贩卖甲基苯丙胺0.7克。
徐某明共贩卖毒品3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6.3克。
王某崎共贩卖毒品3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4克。
陆某新、费某明各贩卖毒品1次,分别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
朱某梅共贩卖毒品2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5克。
南浔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琴、王某平、丁某、王某崎、徐某明、陆某新、费某明、钱某清、朱某梅单独或结伙贩卖毒品,其中被告人吴某琴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被告人王某平、丁某、王某崎、徐某明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另有9名被告人被另案处理,目前尚在审理中。
来源:南浔法院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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