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广安市参加四川省第十届残疾人运动会暨第五届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获奖奖励办法》的政策解读
近日,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广安市参加四川省第十届残疾人运动会暨第五届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获奖奖励办法》(广安府办规〔2022〕6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自2022年10月25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在学习借鉴南充市、达州市、遂宁市、巴中市参加省第十届残运会暨第五届特奥会奖励办法基础上,参照《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参加四川省第十四届运动会奖励办法》(广安府办规﹝2022﹞4号)和上届我市参加省第九届残运会暨第四届特奥会奖励标准,结合实际,起草《奖励办法》。
二、征求意见情况
《奖励办法》书面征求了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各县(市、区)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意见,当面征求了有关教练员、运动员意见,均无意见。通过市残联网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市司法局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11条,均已采纳。
三、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一)奖励对象。奖励对象为参加省第十届残运会暨第五届特奥会的运动员、教练员。坚持向金牌倾斜、向一线倾斜,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运动员、教练员奖励,主要依据其在省第十届残运会暨第五届特奥会上所作贡献,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综合评定。
(二)运动员奖励标准。在省第十届残运会表现优秀的运动员,单项分别按每枚金牌2万元、银牌1万元、铜牌5000元、第四名至第八名分别给予1000元奖励;集体项目分别按每名运动员第一名6000元、第二名3000元、第三名2000元、第四名至第八名分别给予每名运动员1000元奖励。在省第五届特奥会表现优秀的运动员,单项分别按每枚金牌1500元、银牌1000元、铜牌800元、第四名至第八名分别给予每名运动员500元奖励;集体项目分别按每名队员第一名1500元、第二名1000元、第三名800元、第四名至第八名每名运动员500元给予奖励。获体育道德风尚奖的,奖每名运动员500元。
(三)教练员奖励标准。对训练运动员在省第十届残运会单项项目中获得前8名的教练员,奖励标准为:运动员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按照每枚金牌8000元、每枚银牌5000元、每枚铜牌3000元给予奖励,与上届奖励标准保持一致。运动员获得第4名至第8名的,按照该项目运动员获得奖金标准的30%给予奖励。对训练运动员在省第十届残运会集体项目中获得前8名的教练员,按照该项目全体运动员获得奖金总额标准的30%给予奖励。对训练运动员在省第五届特奥会单项项目和集体项目中获得前8名的教练员,按照该项目全体运动员获得奖金总额标准奖励。由于第五届特奥会参赛运动员均为智力残疾人,有的还存在语言障碍,参加省第十届残运会运动员有听力、言语残疾人,所以教练员中有特校教师。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带领、指导特奥运动员获奖的,按照教练员奖励标准执行。
(四)奖励资金发放。对在省第十届残运会暨第五届特奥会中获奖人员、获奖名次以及计牌的确定方法,按照相关项目竞赛规程规定和成绩册执行。奖励资金由市残联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发放。
(五)其他事项。运动员(含重度残疾人陪护)参加比赛和训练期间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由各县(市、区)及园区根据属地原则据实发放。运动员(含重度残疾人陪护)参加比赛和训练时往返发生的交通费等费用,由各县(市、区)及园区参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