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 | 如何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又到了一年一度汇算清缴的时候
小微企业如何判定?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
小编来帮你理一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以下简称财税〔2017〕43号文件),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能否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以下简称2017年第23号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根据2017年第23号公告,企业本年度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4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是
否需要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收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根据2017年第23号公告,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小微企业预缴时享受了所得税优惠政策,
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规定标准,如何处理?
根据2017年第23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如果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END
来源:广东省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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