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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律师为什么要重视同行对你的IP认知

2018-01-17 饶金祥 饶金祥

文|饶金祥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


形成个人IP,打造自己的品牌,已经越来越成为各行业各路人马的共识,尤其是突出单兵作战的超级个体,如自媒体人、娱乐明星、文化名人、职场达人,他们绞尽脑汁也要让更多群体形成对自己的IP认知,无论邪魅还是正直。在律师圈内,尽管这些年来很多公司制的律所以整体的品牌优势获得认可,不再仅仅依赖个别大咖撑场面,最典型的如天同律师事务所。但是作为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大多数客户还是偏执地认可某一些领域内的领军人物,亦或者本土的知名律师,这些超级个体占据了头部资源。


青年律师各方面都处于累积阶段,若非天资异于常人,或者机缘巧合遇到贵人提携,亦或者坐拥得天独厚的资源背景,这些情况下会出现极少数的人刚出道就一飞冲天之外,绝大多数青年律师都处在基本无差异的环境里,可触及的资源相差无异,互联网时代可获取知识信息的途径也不会有太大迥异,都是按照基本相同的成长规律在前行。成长快慢会有一些差别,但更多的在于是否用心以及方式方法上的琢磨和使用,导致的差异不会在两三年间就天上地下。


青年律师如果爱惜自己的羽毛,重视自己在同行之间的画像,通过自己的努力“IP”化生存,将会获益匪浅。这几年移动互联网的兴起和传播媒介的日益成熟,很多律师利用这些互联网传播工具展示自己的业务技能,以及个性人品等,借此纷纷冒尖。法客帝国公众号的运营者李舒律师、杭州知识产权专业律师罗云、擅长法律检索及银行业务的天津律师曹会杰、福州大成法律写作张健律师、苏州公司法律新贵云闯律师、京师律所股权专家邓海虹律师、盈科刑事部主任易胜华律师等,都是“IP”化律师的标杆。甚至刑事辩护领域斯伟江律师、陈有西律师、张起淮律师等这些成名已久的人物,也是通过互联网的力量更为广泛地扩散了自己的影响力,形成超级“IP”。


我认为律师的个人IP包括个性品格、业务技能、实务标签。青年律师要足够重视同行对于自己的IP认知。青年律师在同行(无论律师界、法务圈、高校学者、公检法体系)中形成自己的个人IP,拥有自己的突出标签,会有以下优势:


1、 更丰富的职业选择机会。


青年律师想要突破自己的业务瓶颈,除了靠自我的不懈努力外,加入一个实力更为强劲和知名度更高的律所、团队,成为核心骨干,是一个不错的突破方案。但是想加入这些律所或团队,需要面临更“残酷”的求职境遇,面对更高的筛选要求,被拿去挑选和比较。


如果在圈内已经小有名气,比如经常从事公益活动,人品得到认可,或者在某个业务领域凭借优秀的业务技能、学术论文等实力的展现,让同行知晓,那么这些个人的IP就会成为傍身利器,在需要求职往更好的平台、团队时,更多的中间人(尤其是成名的律师前辈)会愿意用自己的信用给你背书,向这些律所、团队举荐。一些知名的律所、团队,常常需要补充业务骨干,我经常会看到某些知名律师和律师团队,开出丰厚的待遇,寻觅良才,求贤若渴。一旦青年律师的个人IP得以彰显,那么很可能是他们主动登门来访,询问意向。对于已经形成自己IP的律师,即使不打算继续从事律师行业,很多企业如果需要法务、顾问等,猎头们也会趋之若鹜。


2、 获得更多律所分派、同行推介的案件


律师生存依靠案源,执业初期从律所同事、同行转介绍而来的案源会占很大比例。案源的传统获取模式基本来自亲戚同学老乡朋友介绍、媒体(互联网、纸媒、广播)推广、加入社会团体商会组织、律所摊派、同行介绍等这些模式。而律所摊派和同行介绍,初期会占很大比例,同时这种案源模式很大程度上需要依赖对青年律师个人的信任,及对于其“IP”的认可,认可个人品行,相信会踏实努力把案件做好。认可业务技能,相信拥有处理这个案件的实力。只有认识和熟悉的同事、同行才会真正了解你的业务能力,亲戚朋友同学老乡不会,他们对于青年律师在执业初期多少抱有顾虑,认为过于年轻,执业经历少,会迷信老律师、大律师,只把刚执业不久的青年律师说的法律意见作为部分参考,最终大概率会选择年龄大一点的,但是他们嘴上不会说年轻律师的任何不是。


前面提到同行不单单指律师,还有法律学者、法学生、企业法务和体制内的法律实务工作者等,由于都受过专业的法学训练,在各自的生活圈中会成为法律问题的焦点、集散中心,他们遇到很多问题也不一定有能力处理,或者不方便自己亲自处理,那么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案源的转介绍,而出于对当事人(往往都是亲戚朋友)的负责,自然会小心谨慎去甄别律师。如果一个青年律师在某些业务领域形成自己的IP,如刑事辩护、婚姻家事、交通事故等有一定的知名度,也许仅仅是发了几篇文章,同时人品也还过得去,那么案源很可能就莫名其妙找上门来。


3、同行转介绍而来的案源具有某种信用“背书”,成交的可能性更高。


前面提到律所的同事,法律圈内的同行,这些人正常情况下都会成为各自生活圈内法律问题的集散中心,亲戚、朋友、同学还是老乡遇到法律纠纷需要处理,第一时间自然是咨询身边的法律人,非专业人士不会去理会这个法律人是什么职业,不管是律师同行、高校法学老师、学生、法官、检察官、企业法务、公证员还是法院法警,都会在各自的生活圈中被认为可以从他们身上获得一定程度解答的法律人,即使他们无法解答,也会通过这层关系找到和甄别更专业的法律人。


当这些法律问题汇集后,如果这位律所同事、同行没有能力处理,或者不方便处理,而他在自己的认知圈内又风闻有某个青年律师存在,知道他身上闪耀的“IP”,确定或者模糊印象里知悉这位青年律师能够胜任,只要这位青年律师人品不算恶劣,他们大概率会将案件转介绍过来。


这种途径来的案件,无形之间会有一种“背书”,更有利于案件的促成委托。


以上就是我的粗浅认识,供大家拍砖。


律师简介

饶金祥,龙岩武平人,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办公地址位于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192号山海大厦北厅四层。代理全国除港澳台之外的诉讼业务,担任企业和个人法律顾问。业务领域主要集中于婚姻家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工伤、医疗纠纷、民间借贷和房屋买卖纠纷,并长期致力于公司企业用工风险防范、应收款催收和股权争议等。刑事案件中擅长处理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盗窃、诈骗、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组织领导传销和毒品类案件。

执业机构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1年,是福建省直属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由福建省司法厅监督、指导。现有执业律师近八十名,是福建省大型的律师所之一,2017年评选为福建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元一所历任新华社福建分社、福建省卫生厅、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福建帝苑投资有限公司、福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州软件园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立医院、福建省邮政速递物流公司、福州教育学院等数百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元一律所也是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福建工程学院等本省高校的教育实践基地,曾担任第一届全国青年运动会法律顾问、法律服务供应商。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元一律师事务所已成为在业界具有重要地位、在社会上享有盛誉的知名律师事务所。

部分主办案例

   1、【刑附民】在福清陈某民故意杀人、非法持枪刑事案件,担任死者近亲属林某某夫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终获赔95万元,审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闽01刑初153号。

   2、【聚众斗殴罪】余某聚众斗殴刑事案件,审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闽01刑终962号,担任被告人余某的辩护人。

   3、【毒品犯罪】范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案件,担任范某辩护人,审理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思刑初字第1015号。

   4、【非法拘禁罪】王某家等十人因传销非法拘禁他人刑事案件,担任第一被告人王某家的辩护人,审理法院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闽0111刑初851号。

   5、【民间借贷100万】代理被告吴某甲与原告吴某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涉金额100万,审理法院福清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闽0181民初6536号。

   6、【民间借贷系列案件】代理林某某与梁某、康某等人民间三个系列案件,案涉金额100万、200万和120万,一审法院均为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三个案件均提起再审程序。

   7、【民间借贷83万】商某与陈某华、陈某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代理被上诉人陈某华应诉,审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闽01民终2545号,案涉标的83万元。

    8、【民间借贷1000万】代理原告何某敏与被告林某强等四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涉金额1000万,审理法院福清市人民法院;

  9、【民间借贷2000万】代理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某煤炭公司等与被上诉人林某民间借贷 纠纷,审理法院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金额2000万元。

   10、【离婚纠纷】刘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代理原告女方刘某某起诉离婚,审理法院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闽0211民初2012号。

   11、【确认收养关系无效】何某某起诉何某甲夫妇收养关系无效纠纷,代理原告提起诉讼,审理法院福清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闽0181民初518号。

   12、【离婚纠纷】俞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代理被告陈某参与诉讼,审理法院福清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闽0181民初2082号。

   13、【离婚纠纷】陈某起诉周某离婚纠纷,代理原告女方提起诉讼,审理法院福清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闽0181民初1993号。

   14、【离婚后财产纠纷】杨某起诉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代理原告女方提起诉讼,审理法院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闽0111民初4460号

   15、【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原告蒋某艳、蒋某路诉福州第八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两位原告刚出生的新生儿因医院医疗过错导致死亡,代理两位原告起诉第八医院。)

   16、【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张某玉与陈某辉、陈某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代理原告,审理法院: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闽0121民初2664号。

   17、【交通事故死亡】杨某等四人诉凌剑某凌铸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代理死者四位近亲属提起赔偿诉讼,审理法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闽0102民初6379号。

    18、【交通事故死亡】翁某等四人诉周某遵、周某训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代理被告周某尊、周某训参与诉讼。审理法院福清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闽0181民初3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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