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有关决议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赋予了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同年12月13日,北京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启首都民主法治建设的新篇章。
40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在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中,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使命,回首来时路,是一届又一届市人大常委会接续奋斗,与发展同向、与民生同行、与时代同步的铿锵足音。截至今年11月底,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地方性法规及法规性决定235件,修改187件次,废止92件;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143件,基本覆盖了北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各个领域,这些法规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