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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首都治理现代化】北京市就物管会组建办法征求意见 未足额交纳物业费不可任委员

北京人大 2021-11-26


推进首都治理现代化




今年5月起施行的《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为那些难以成立业委会的社区提供了一个新方案——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简称物管会)作为临时机构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条例施行满百天,130多个街道、乡镇累计成立起1206个物管会,体现出社区治理创新的热情。

如何让物管会组建更有效率?12月7日,市住建委发布《北京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计划于2021年1月实施。





物管会须履行13项具体职责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长期以来,北京市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比例一直处于30%以下的较低水平,截至2019年底仅成立1216个业主委员会。物管会是北京市的一大机制创新,是在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虽有业主大会但成立不了业主委员会的情形下成立、以弥补业主组织缺失的临时机构。为规范物管会组建工作,提高组建效率,市住建委起草出台了组建办法。

“物管会成立后如何履职?”物管会的履职范围,是社区和居民最关心的事儿,也是办法首次明确的内容。

征求意见稿提出,物管会需负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履行包括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员,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组织业主决定共用部分的经营方式;组织筹集、补建、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协调解决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等13项职责。

“其中,最重要的职责就是推动小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该位负责人表示。





业主代表须连续居住半年以上




什么样的业主可以担任物管会委员?这是办法解答的第二个问题。

征求意见稿重申,物管会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代表等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管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具体来说,想要担任物管会委员或候补委员的业主代表,除了得符合遵纪守法、责任心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基本条件外,还必须满足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连续居住半年以上,且不存在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欠缴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他需要业主共同分担费用的情况。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每半年,物管会需向业主公示委员和候补委员中的业主代表交纳物业费、停车费的情况。





“五步走”流程可组建物管会




 

物管会究竟怎么组建?《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物管会组建流程,也在此次办法中予以明确,即发布公告、推荐人选、确定候选人、确定委员名单、备案刻章的“五步走”流程。

征求意见稿提出,符合组建条件的小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就物业管理区域拟组建物管会事项进行公告,且公告发布期限不少于七日。公告截止日后七日内,社区党组织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申报情况,确定物管会成员候选人。随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七日内确定物管会委员名单,并将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如无异议或者重新确定人选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物管会成立证明,物管会持该成立证明申请刻制物管会印章。

与此同时,作为临设机构,物管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三年任期内,若是已经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因为物业管理区域调整、房屋灭失等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物管会无法存续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三十日内解散物管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三年期满后,若仍未能成功推动小区选举出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乡镇重新组建物管会。

来源:《北京日报》

责编:张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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