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请您对《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宝贵意见
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为做好《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集意见时间为2021年8月9日至2021年9月9日。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2021年8月9日
提交您的宝贵建议
7月28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召开,条例(草案二审稿)提交审议。草案二审稿规定,视力残疾人持视力残疾人证、导盲犬工作证可以携带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违反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草案二审稿健全公共场所存量设施和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相关法规制度,明确已经建成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建设但未建设无障碍设施的,有关管理责任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已经建成且无障碍设施符合原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按照新的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管理责任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改造。公共服务方面应该对残障人士更加友好,具体要求包括,城市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应当设置扶手、轮椅专席或者专区、坡板等无障碍设施、设备,安装字幕、语音报站装置;本市逐步建立无障碍公交导乘系统,方便听力、视力残障人士出行和换乘公交;旅馆、酒店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置一定比例的无障碍客房等。在无障碍信息交流方面,草案二审稿提出,政府以及部门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政府以及部门、公共服务机构提供的移动互联网应用,应当符合相关无障碍设计的国家标准,满足无障碍信息传播与交流的需求;110、119、122、120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信息传送、语音呼叫功能,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报警、求助和呼救。此外,12345市民服务热线和北京12345网络平台应当具备文字信息传送和语音呼叫功能,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咨询、求助、投诉、建议和举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保障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促进友好人居环境建设,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第三条 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共享的文明理念,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良好氛围。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征求残疾人联合会、老年人组织、妇女联合会等有关组织的意见,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建立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无障碍设施改造、维护和管理,将无障碍环境维护和管理纳入网格化城市管理体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工作。第五条 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通信、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体育、卫生健康、民政、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内容纳入相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监督检查;制定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相关的地方标准。第六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无障碍环境,有权对破坏无障碍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残疾人联合会、老年人组织、妇女联合会等有关组织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市民代表等担任监督员,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应当为监督工作提供便利,对意见和建议及时办理并答复。第七条 本市支持无障碍环境的科学技术研究,加强相关领域人才培养,鼓励采用无障碍通用设计的技术和产品,推进残疾人专用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的开发、应用和推广。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提供资金、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支持,鼓励以服务残疾人、老年人为宗旨的公益慈善组织的发展。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残疾人联合会、老年人组织应当组织编制无障碍服务通用知识读本,普及无障碍服务知识,指导有关单位开展无障碍服务技能培训,提升对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服务水平。广播电视台、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在国际残疾人日、全国助残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安排固定时段或者版面进行相关主题的公益宣传。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完善本市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并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第十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同步对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邀请残疾人、老年人等代表对无障碍设施进行试用体验,听取意见和建议。建设单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含无障碍设施建设情况。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开展建设工程设计,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总说明中进行单项说明。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执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就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等主管部门的意见。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对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施工图进行审查。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无障碍设施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监理责任。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以及相关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含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相关情况。第十四条 无障碍设施管理责任人应当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日常巡查,履行下列维护管理责任,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一)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无障碍标识,保证标识位置醒目、内容清晰、规范,指明无障碍设施的走向以及具体位置;(二)定期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三)发现无障碍设施、标识损毁、损坏的,及时维修;(四)发现无障碍设施被占用的,及时纠正;(五)对确需改造的无障碍设施,履行改造责任。本条前款所称管理责任人,是指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维护管理和改造责任的,按照其约定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五条 已经建成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建设但未建设无障碍设施的,有关管理责任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已经建成且无障碍设施符合原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按照新的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管理责任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改造。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财政补贴等措施予以扶持。具体扶持办法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残疾人、老年人家庭申请进行生活设施无障碍改造的,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本市相关规定予以补贴。本市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无障碍设施改造。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应当设置扶手、轮椅专席或者专区、坡板等无障碍设施、设备,安装字幕、语音报站装置。城市轨道交通的车站应当设置无障碍检票通道、无障碍厕所、无障碍电梯,未设置的应当进行改造;确实不具备加装无障碍电梯条件的,应当设置公共区站台到站厅、站厅到地面的无障碍设施、设备。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配置一定比例的供使用轮椅乘客乘坐的无障碍车辆,并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预约使用提供便利。本市逐步建立无障碍公交导乘系统,方便听力、视力残障人士出行和换乘公交。第十七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专门用于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停放,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使用无障碍停车位的,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应当出示肢体残疾人证。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进行引导,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服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无障碍停车位的管理,对擅自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的,予以劝阻、制止;对当事人拒不接受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第十八条 旅馆、酒店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置一定比例的无障碍客房。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或者擅自停止使用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居住区内的无障碍设施。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的,应当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者语音提示,并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临时占用期届满,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功能。
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二十条 本市支持信息无障碍领域的技术研发与应用,推进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在信息无障碍领域的成果转化,支持新技术在导盲、声控、肢体控制、图文识别、语音识别、语音合成等方面的应用。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联合会、老年人组织网站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政府以及部门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本市鼓励新闻媒体、金融服务、电子商务等网站建设符合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第二十二条 政府以及部门、公共服务机构提供的移动互联网应用,应当符合相关无障碍设计的国家标准,满足无障碍信息传播与交流的需求。本市支持无障碍地图产品开发和人工智能技术的融合应用,推进社交通讯、生活购物、旅游出行等领域移动互联网应用的无障碍设计,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提供无障碍信息传播与交流的便利。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政府通过视频方式发布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信息的,应当同时采取实时字幕、手语等无障碍方式。第二十四条 本市提供政务服务和其他公共服务的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举办视力、听力残疾人集中参加的会议和公共活动,举办单位应当提供实时字幕、手语、解说等服务。第二十五条 110、119、122、120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信息传送、语音呼叫功能,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报警、求助和呼救。12345市民服务热线和北京12345网络平台应当具备文字信息传送和语音呼叫功能,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咨询、求助、投诉、建议和举报。第二十六条 市、区广播电视台应当创造条件,在播出电视节目时同步配备字幕;市广播电视台播出主要新闻节目应当配播手语;区广播电视台应当逐步扩大手语配播节目的范围。
第四章 无障碍社会服务
第二十七条 本市提供政务服务和其他公共服务的场所应当根据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需求,提供助视、助听、助行设备以及辅助服务,开展无障碍预约服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残疾人联合会、老年人组织,根据需要组织编制有声版、大字版办事指南,为视力残疾人、老年人办理相关事务提供便利。第二十八条 本市加大对读屏软件、阅读终端等视觉无障碍设备,语音转文字软件、语音识别系统、实时字幕等听觉无障碍设备以及可穿戴、便携式监测监护等无障碍终端设备研发的投入,培育无障碍终端设备制造产业,支持残健融合型无障碍智能终端产品的生产。第二十九条 本市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应当根据视力、听力或者肢体残疾考生的实际需要,提供阅卷、书写、助听、唇语等便利,或者由工作人员予以协助。符合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条件的听力障碍者参加考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其提供便利。第三十条 组织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参加选举的,应当在场地、设施、材料提供方面充分考虑其无障碍需求,根据需要提供盲文、大字或者电子选票。第三十一条 视力残疾人持视力残疾人证、导盲犬工作证可以携带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三十二条 本市支持儿童读物、工具书以及医学、历史、音乐、技能等领域的盲文、有声出版物出版,满足视力障碍者的需要。本市支持盲文图书馆、图书室等建设,鼓励捐赠有声读物、版权,鼓励高校、社会团体、文化企业参与有声读物和口述影像作品录制,扩大有声读物和口述影像作品供应,为视力残疾人享受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便利。第三十三条 语言文字机构、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大手语翻译等人才的培养,为有无障碍服务需求的单位提供专业人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依法处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维护管理责任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管理责任人未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应当建设或者改造的无障碍设施工程造价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无障碍停车位用途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擅自改变用途的无障碍停车位数量,每个泊位处一万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损毁、侵占或者擅自停止使用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居住区内无障碍设施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者语音提示,或者未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临时占用期届满,未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功能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恢复无障碍设施功能所需的工程造价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在城市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机动车占用无障碍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4年4月1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立法推进无障碍环境和宜居之都建设
市十五届人大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为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这项立法在现行的《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基础上,把重点保障群体从残疾人扩大到老年人等有需求者,将调整范围由设施无障碍扩展到信息交流和社会服务无障碍,充分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参与立法工作的委员和代表建议,明确老年人享有“宜居环境”和“无障碍环境”的权利,将群众监督与法律实施结合起来,推进无障碍环境和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建设。
一、群众是无障碍环境建设最好的监督者,应当建立健全群众参与机制和反馈机制
2019 年以来,市政府持续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整改工作,整改点位达4.9万个,切实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期间也发现一些无障碍设施存在管理缺位、管理粗放等问题。那么,怎样推动无障碍环境从“重建轻管”向“建管并重”转变?
委员和代表认为,要充分把群众发动起来,在设施上公布无障碍设施管理责任人及监管部门电话,便于群众反映设施损坏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和修复使用。对于因设施损坏引起的群众受伤事件,也能更好地查清相关责任主体。
王荣梅、陈永、马辛、姜胜耀、吕和顺、郭继孚委员表示,在实践中,无障碍设施管理责任人及具体责任不够明确,不利于群众参与监督,立法要解决这方面问题。丛骆骆、陈子云委员等建议,通过立法明确设施改造涉及经费问题、用地问题、管辖权问题,便于落实整改。马曙光委员等建议,街道、乡镇层面要加强对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巡查,并将群众发现问题列入整改清单,规定整改期限。伍义林委员建议,借鉴杭州经验,明确人民检察院可以开展检察监督。
盲道建设管理是一个难点问题
从推进设施无障碍到推进信息交流和社会环境无障碍,是这次立法最大亮点。大家结合自己的切身经历阐述了在信息交流和社会环境中遇到的不便之处。
——“有的预约挂号APP得点击多次才能看到号源剩余数量,耗费时间,能不能仿照火车票订票系统,在上层界面就显示有无号源?”
——“现在很多APP注册密码要数字字母组合,有的还要特殊符号,是不是必要的?年轻人记住这类密码都有难度,对老年人难度更大。”
——“一些APP总是弹出与办理业务无关的内容,强制用户阅读,时不时就要升级软件,让人们无所适从。”
——“想通过某个公共服务APP报送道路信号灯损坏信息,却必须附上现场拍摄图片,正在驾驶车辆的司机难以做到。”
——“我父亲有一次要到医院看病,好不容易在我帮助下完成预约,可到医院一看,到处都是智能设备,找不到人工服务。老人家老花眼比较严重,花花绿绿的屏幕看不明白,直到最后也没看成病。”
……
大家认为,无障碍环境最好的参照标准就是群众的切身体验。建议建立相关“走流程”工作机制,以群众通过12345热线反映的相关事例为重要线索,开展实地考察工作,不断优化完善各地区各领域无障碍环境。
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关宜居环境的规定,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
我国有2.5亿60岁以上老年人,其中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就有4000多万。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专设 “宜居环境”一章,明确“国家有义务采取措施,推进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大家认为,条例草案坚持首善标准,围绕保障老年人获得“宜居环境”和 “无障碍环境”提出许多好的制度设计,体现了对老年人的关心关爱,是一部令人期待的权利保障法。
大家认为,近年来本市在为老年人等群体营造宜居环境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形成了无障碍环境建设“北京样本”,为条例制定提供了丰富的实践案例——
去年12月开始,65岁以上老年人拨打三大电信运营商的客服电话,可以直接接通人工服务;老年人可以凭身份证乘坐公交车;旅游景区等为老年人保留线下购票窗口;有的预约挂号APP可以按科室预约,还可以按疾病预约,为老年人预约挂号提供帮助。有的小区推出“物业助老”,根据“一键呼叫”提供上门服务和紧急救助……
大家建议,在立法中阐明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和政府相关责任,并以“法规+配套规章”的形式加快推进这方面工作,在政府主导下分领域出台推进老年人宜居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
不能因为有需求者数量少就忽视他们的权利,要通过立法明确权利保障措施
视力障碍人士可以携带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条例草案中的这条规定,引起社会各方普遍关注,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市导盲犬数量较少,只有14个,立法要不要关注这种涉及面较窄救助方式。另一种观点认为,不仅应该立法,而且应当加大立法宣传,把视力障碍人士有权利携带导盲犬的宣传纳入各级党校和各类学校通识教材,纳入电视、电台和媒体公益广告清单。在广泛宣传教育之中,对仍然拒绝残疾人携带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的,还应当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促进条款的实施,让更多残疾人得到导盲犬帮助。
大家倾向第二种观点,认为需求者数量少不是忽视他们权利的理由。恰恰相反,需求者越少越要保障他们的权利,尽最大潜力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推动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建设。(作者:薛睿杰)
导盲犬为视力障碍人士出行提供帮助
【征求意见】请您对接诉即办工作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宝贵意见
【征求意见】请您对《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草案)》提出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