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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创新条款紧扣民生
“这几个月来,我们已经接待了好几个‘互联网大厂’的调研,收集广大听障朋友的需求,准备研发符合听障人士需要的科技产品!”自从《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实施后,北京聋协信息无障碍推进委员会副主任朱轶琳明显感到,支持无障碍信息交流的规定创新性地写入北京地方性法规,让无障碍信息技术的研发与应用越来越受到科技企业的关注。
不仅是听障人士感受到了《条例》带来的喜人变化,持证导盲犬可以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支持盲文儿童读物、有声出版物出版,旅馆酒店配置一定比例的无障碍客房,加强突发事件中对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保护……《条例》中几十条创新条款紧扣民生,构建起了一张让残障人士、老年人都能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追求美好生活的和谐蓝图。 从“设施”到“环境”的立法跨越在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地方立法上,北京曾为全国立标杆。2004年,《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无障碍建设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推动了北京成为全国首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示范城市。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社会老龄化的加剧,无障碍建设开始从设施建设向环境建设转变,适用人群也涵盖了残障人士、老年人及其他行动不便者。这为北京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无障碍环境到底是什么概念?”“北京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如何凸显首善标准?”这是《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草案)》法律审查工作之初,当时承担此项立法工作的北京市司法局立法三处负责人刘亚奇一直在思考的问题。 “无障碍环境首先应该是设施连续的环境,让残疾人、老年人能自主安全地出得了家门,到得了目的地。”刘亚奇说,老旧小区没电梯下不来,公交车有台阶上不去,走盲道不贯通,指示牌不衔接……从居住的住宅、社区环境、城市道路和目的地间无障碍设施的“点线相连”,其间任何一处存在“障碍”,都会导致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无法顺利出行。 通过自2019年启动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三年专项行动,北京累计整改了33.6万个点位,在打通设施无障碍上已经积累了很多经验,可以在立法中固化下来,然而只有这些还远达不到从“设施”到“环境”的立法跨越。
立法要体现这个城市的温度
本着立法为民的宗旨,北京市司法局组织了一场座谈会,请来了区残联和盲协、肢协、聋协等社会组织及残疾人代表,面对面倾听无障碍使用者的真实需求。朱轶琳和几位听障朋友也受邀参加了这场座谈会,大家提出的很多需求颠覆了刘亚奇的预想。
“比如我们总认为听障人士肯定需要手语服务,应该在立法中着力推进手语服务覆盖。但听障朋友却说,现在使用手语交流的大多是年长些的聋人,而年轻的聋人因为从小戴助听器或植入人工耳蜗,进行康复训练,大多都不用手语了。比起手语,他们更希望看到的是电视里一直滚动着实时字幕,更需要的是实现无障碍阅读与交流的科技产品和服务。” 还有视障代表提出,现在市场上儿童绘本、读物琳琅满目,但盲文儿童读物却少得可怜。盲童已经失去了很多获取知识的途径,丰富盲文读物,才能让他们有接近健全孩子受教育程度的机会。这也是法规起草部门之前从未想到的。 “立法绝不能坐在屋里纸上谈兵,广泛调研立法对象的需求才能找到立法的重点和方向。”通过广泛征求意见,一条条热切的诉求,让《条例》找到了灵魂,也解答了什么是真正符合首都定位的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内涵。残障人士和老年人的“无障碍”,不仅需要畅行无阻的无障碍设施和交通环境,更重要的是通过信息技术与社会服务,帮助他们实现无障碍社交,让他们融入社会生活。 无障碍的环境还离不开观念无障碍的支撑。《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争议最大的竟然是持证导盲犬可以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这一条,但最终《条例》坚持保留了。 “反对的人大多是因为怕狗,这可以理解。害怕可以避让、远离,但绝不能仅仅因为有人害怕,就剥夺视障者应有的权利。从立法上来说,这是不公平的。”刘亚奇说,立法是政府行政管理的法治化表达,全北京只有几十条在册导盲犬,为这几十条犬专门写一条规定,体现了我们这个城市的温度,保障与平衡各个群体的利益诉求,是立法的基本理念和行政管理的基本价值观。新技术让残疾人共享美好生活
《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是从仅关心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到全方位的无障碍软硬件环境建设的深化,体现了全社会对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更多关爱。不仅强调了政府的责任,而且明确了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政府、市场、社会和个人共同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 《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作为地方立法,既是对国家《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具体化,更是结合首都实际和建设首善之区的要求,作了创新性的规定,发挥了地方立法的优势,对于推进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走在全国前列起到了法治保障作用。
北京市的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坚持了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共享的文明理念,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落实了宪法的精神和原则,有利于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良好氛围,有利于保障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促进友好人居环境建设,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中共北京市委党校法学部主任金国坤)
来源:北京日报
责编:薛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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