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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打好北京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意见全文发布
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北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2022年3月24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首都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深入实施绿色北京战略,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创新绿色低碳为动力,统筹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以更高标准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绿色获得感,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筑牢绿色根基。 (二)工作原则 ——接续攻坚,久久为功。保持战略定力,巩固拓展污染防治攻坚成果,保持力度、延伸深度、拓宽广度,持续深化“一微克”行动,继续打好一批标志性战役,推动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 ——问题导向,环保为民。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为根本目的,集中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减污降碳,绿色发展。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引领,强化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长远目标和短期目标、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 ——系统保护,区域协同。持续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主动靠前深化区域生态环境联建联防联治,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成果共享。 ——改革引领,创新驱动。深入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大技术、政策和管理创新力度,更加注重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生态文明水平明显提升,碳排放稳中有降,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35微克/立方米左右、并尽最大努力进一步改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消除劣Ⅴ类水体,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区域协同治理更加深入,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完善,绿色北京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到2035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成为社会广泛自觉,碳排放持续下降,碳中和取得明显进展,天蓝、水清、森林环绕的生态城市基本建成。 二、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四)建立减污降碳协同工作机制。落实各区各部门各单位主体责任,构建减污降碳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一体考核的制度机制。强化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综合运用法治、市场、技术等手段,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紧抓环境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源头,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协同控制,优化污染治理工艺和技术路线,加快结构调整、布局优化和绿色升级。探索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提升城市韧性和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五)推动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和高效利用。坚持节约优先的能源发展战略,按照“减煤、稳气、少油、强电、增绿”原则,推动能源供给体系清洁化、低碳化。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升外调绿电规模,因地制宜发展光伏、热泵等可再生能源,促进绿色氢能示范利用。严控化石能源消费总量,全市新增能源消费量优先由可再生能源保障。到2025年,可再生能源消费占比超过14.4%。稳步推进“煤改电”“油改电”“气改电”,加快终端能源消费电气化进程。 (六)加快重点领域低碳转型发展。统筹推进产业结构、交通结构、城乡建设转型升级,实现重点领域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积极发展科技含量高、污染物和碳排放少的高精尖产业,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努力培育新能源汽车、燃料电池、氢能等产业,激发绿色发展新动能。 提升城乡建设和城市更新绿色低碳水平,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新建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研究供热体系低碳化重构方案。构建绿色低碳交通体系,制定完善支持使用纯电动车、氢燃料电池车等一揽子鼓励政策,大力推广新能源车,适度超前建设充换电站、加氢站等基础设施。坚持全域多层次增绿固碳,提高生态系统碳汇能力。 (七)建立健全激励引导机制。坚持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完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创新配额总量控制和有偿分配机制,做好与全国碳市场的衔接,承建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开展多类型多层次的低碳试点示范,引导企业争创绿色低碳“领跑者”,发挥公共机构在低碳发展中的示范作用,打造北京城市副中心绿色低碳发展样板。 三、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 (八)着力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聚焦秋冬季细颗粒物污染,持续开展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研究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机制,健全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和差异化减排措施,动态更新应急减排清单,依法严厉打击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行为。按照国家部署,深化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加强应急联动,基本消除重污染天。 (九)着力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聚焦夏秋季臭氧污染,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专项行动,推动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升级,加强石化、涂装、医药、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领域全过程管控,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和原辅材料。降低沥青混合料生产和使用环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持续推动汽修行业优化整合提升。实施氮氧化物减排专项行动,推进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氮氧化物减排,积极推动燃油锅炉、老旧燃气锅炉绿色化改造,推进老旧家用燃气壁挂炉更新升级。严控、压减在京石化生产规模和剩余水泥产能。到2025年,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 (十)持续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深入实施清洁柴油车(机)行动,基本淘汰国四排放标准重型营运柴油货车,在本市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大力推进公共交通、公务用车等电动化进程,加快纯电动或氢燃料电池货车示范应用。积极推进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在石化、汽车制造等重点行业以及机场等重点区域基本实现清洁运输。 (十一)开展大气面源治理。持续加强环境问题综合整治,深化牵头部门统筹抓总,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街道(乡镇)三级执法的监管模式,有效提升城市精细化治理水平。加强扬尘管控,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综合监管方案,严格落实各类道路清扫保洁标准,推进裸地生态化治理。深化餐饮油烟治理专项行动,加强商务楼宇、经营性餐饮单位日常监管执法,研究推动家用高效抽油烟机替代。开展氨排放来源研究和污染治理,大型规模化养殖场氨排放总量比2020年下降5%。加大恶臭异味治理力度,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控,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环境管理。 四、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 (十二)着力打好劣Ⅴ类水体消除攻坚战。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一河一策”分类施治,消除劣Ⅴ类水体。强化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城乡统筹治理,将整治任务纳入“河长制”“湖长制”管理,挂账督办,建立常态化监测预警体系,加强水环境动态管理和联合执法。谋划实施新一轮水环境治理方案,加快城镇污水收集处理体系提质增效,杜绝污水直排问题。集中开展“清管行动”“清河行动”,减少汛期溢流污水、初期雨水直接入河。推动建立水环境、入河排口、污染源的溯源精细化管理体系。持续开展黑臭水体排查监测,防止返黑返臭。 (十三)巩固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以提升水资源安全水平为目标,持续推进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统筹开展保护区划定和调整,因地制宜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防护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动态清理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环境问题,深入实施农村水源地环境整治,提升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定期开展密云水库等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评价,研究推动官厅水库恢复饮用水源战略储备功能。统筹实施地表水、土壤、地下水环境风险协同防控,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实施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试点示范,定期评估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 (十四)加大水生态保护力度。以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三水统筹”为原则,根据流域禀赋,开展上游流域自然恢复和中下游流域人工修复试点,保持并改善河流、湖泊等水生态系统功能,实现全市水生态质量稳中向好。加强河湖生态空间管控,统筹河湖及其滨带生态环境治理,探索水土流失防治新模式。研究建立水生态状况监测评价体系。深化市内和跨区域水生态环境补偿政策,探索双向补偿机制。加强流域联保联治,推进潮白河、永定河、大清河等流域综合治理。 五、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 (十五)持续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和老旧厕所更新改造。深入推进农业全程绿色防控,实现农药化肥减量增效,农药、化肥利用率分别达到45%、43%,推动农药使用强度持续下降;持续开展农膜回收行动。推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全部配备粪污处理设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到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得到全面有效治理,基本消除小微黑臭水体。 (十六)有效管控土壤环境风险。以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地共管”为抓手,严格农用地安全利用,扎实开展分类管理,动态更新管理清单,积极探索推广安全利用措施。严控建设用地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督促用途变更地块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鼓励提前开展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严格未利用地保护,加强巡查检查。 (十七)加强固体废物监管。试点建设3至5个“无废园区”。加快快递包装绿色转型,加强塑料污染全链条防治。开展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加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污染防控和新污染物环境监管。建立完善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制度,推进处置设施共建共享。 六、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十八)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强化“两线三区”全域管控、“三线一单”分区管控,持续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减量提质,到2025年,生态控制区面积力争达到市域面积的75%。构建统一的自然保护地分类设置、分级管理、分区管控制度,初步建成具有北京特色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持续推进“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专项行动。继续开展国土绿化行动,加快推进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开展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价。引导生态涵养区绿色发展,大力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创建,积极探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模式,加快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十九)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编制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加强关键区域和重点物种保护,建设生态廊道。统筹建设生物多样性观测网络,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评估,建立生物多样性数据库。加强陆生、水生野生动植物及栖息地保护,强化湿地资源监督管理。加强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严格外来入侵物种防控,促进生物多样性的可持续利用。 (二十)严密防控环境风险。完善环境风险常态化管理体系,及时稳妥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严守安全底线,确保首都辐射环境安全。实施噪声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加强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社会生活等方面噪声治理,明确各类噪声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到2025年,首都功能核心区、中心城区及城市副中心声环境质量实现稳中向好。 七、提高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 (二十一)强化法治保障。推进土壤等方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修订工作。制修订环境监测评价、设备节能、碳排放监测等标准。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宣传普及。强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二十二)完善经济政策。各级政府要将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确保与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相匹配。研究制定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健全覆盖多领域的市场化、多元化、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完善价格政策,严格落实国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差异化电价政策,完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政策。发展绿色金融,拓展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大力推进气候投融资,构建与低碳发展相适应的投融资体系。 (二十三)实施环境基础设施补短板行动。构建集污水、污泥、生活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形成由城市到农村全覆盖的环境基础设施网络,并完善长效运行机制。建立完善小微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体系。推动市级以上开发区、产业园区建设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设施,为园区内中小微企业危险废物及时清运提供便利。 (二十四)提高监管效能。健全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体系,完善环评、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强化关键工况参数和用水用电等控制参数自动监测。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统一管理,优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生态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全覆盖,提高挥发性有机物、温室气体等监测能力。 (二十五)构建服务型科技创新体系。围绕新能源利用、储能、坚强智慧电网、智能微网等重点领域,加强科技攻关和技术创新,尽快实现关键技术突破。开展污染形成机理及本地化特征、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水生态修复等重点领域研究,支持技术成果转化。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推广生态环境整体解决方案、托管服务和第三方治理。 八、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六)强化组织领导。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市负总责、区级抓落实的攻坚机制。市、区两级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要充分发挥总体谋划、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确保日常工作机构有场所、有人员、有经费。 (二十七)强化责任落实。坚持党政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切实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完善接诉即办、未诉先办工作机制,列出清单、建立台账、限期解决。各有关部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明确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及牵头负责机构和人员,细化措施、扎实推进。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和监督。各级政协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专题协商和民主监督力度。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加强环境司法。各区、市有关部门每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二十八)强化监督考核。进一步强化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逐步将市级督察范围扩大至市有关部门、有关市属国有企业,确保例行督察、日常督察、专项督察和派驻督察有效衔接、形成合力,强化督察问责、形成警示震慑、推进工作落实、实现标本兼治。健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机制,加强调度督导、销号管理。继续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二十九)强化宣传引导。广泛传播生态文明理念,将生态文明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领导干部培训体系。深入推动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不断壮大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力量。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宣传展示大国首都生态文明建设成果。 (三十)强化队伍建设。着力提升各级生态环境保护队伍能力,注重选拔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对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来源:北京日报
责编:张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