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公布修订后的《地名管理条例》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解读:有历史文化价值地名不得更改
《地名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修订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地名管理条例》对地名文化保护作出多方面安排,明确提出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
地名类型繁多。大至自然地理实体,小到街路巷。《条例》对地名管理的对象进行了清晰界定,列出了八类纳入管理范围的地名类型,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街路巷名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其中的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是首次纳入。
《条例》提出,地名的命名应遵循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符合地理实体的实际地域、规模、性质等特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等规定。《条例》明确,地名的命名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
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全国范围内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同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名称,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同一个建成区内的街路巷名称,同一个建成区内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条例》还提出,地名命名时,应不以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历史文化遗产遗址、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划专名;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一般应当与所在地地名统一。
《条例》明确,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反映当地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生产生活。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教授华林甫表示,《地名管理条例》的修订出台具有里程碑意义。“一个地名承载着一方的历史记忆,一个地名照亮着游子回家的路。”华林甫说,地名是传统文化的载体之一,属于“文化自信”的重要方面。新《条例》突出了地名文化保护,彰显了地名文化的重要性,也为地名文化保护指明了正确方向。
“地名文化遗产作为我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类型,应该得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全国政协委员、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贺云翱说,地名管理中要坚持保护、传承地名文化,不能擅自更名而导致优秀文化资源的损失。同时,在地名命名中,应优先考虑传承、使用当地历史及文化资源,随意起“洋名”的现象必须予以禁止。
来源:人民日报、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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