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腾不息的长江,孕育了中华文明,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
自唐古拉山脉启程,向东奔流而去,横贯蜿蜒,她跨越流经中国19个省份,在广袤的中国大地上见证国运之腾飞、民族之兴旺。
大江奔涌,催促革新。推动长江大保护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工作的重要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
用人大刚性监督保障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2022年6月底,在长江保护法实施仅一年多时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执法检查。栗战书委员长6月30日至7月4日率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湖北检查长江保护法实施情况。他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突出长江生态环境修复,推进长江保护法全面有效实施,依法守护一江碧水向东流。
据了解,本次执法检查“兵”分四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担任检查小组组长,分别带队赴湖北、江西、湖南、重庆、贵州、云南、青海等7个省(市)开展实地检查,长江流域内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同步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将用两个月的时间实现对长江流域19个省(区、市)检查全覆盖。
千百年来,一江春水滚滚东流,滋养了一代代中华儿女。中华民族对长江的深情厚爱已根植于每位国人的基因,融入血脉、深入骨髓。然而曾几何时,为了“发展”,美丽的母亲河也付出了沉重代价,恶劣的流域生态环境状况让人触目惊心。洞庭湖和鄱阳湖的部分湖区频现干旱见底,部分水系严重断流、河湖生态功能退化、生物完整性指数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水污染形势严峻,重要湖库仍处于富营养化状态,污染产业向中上游转移,跨区域违法倾倒危险废物呈多发状态,面源污染加剧。如何治好“长江病”,关系子孙后代、民族未来。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奔赴长江沿线实地考察,并主持召开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为医治长江“望闻问切”“把脉开方”,强调指出,长江保护法治进程滞后,要抓紧制定一部长江保护法,让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有法可依。立法呵护万里长江千年文脉,同样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多次提出涉及长江流域立法的议案和建议,仅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和二次会议期间就有214位代表提出相关议案7件。“为了保障长江流域的可持续发展,实现长江流域的生态文明,制定长江保护法势在必行。”来自湖北的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持续多年领衔提出关于制定长江保护法的议案。旗之所向,行之所往;民之所盼,法之所立。全国人大常委会把总书记的指示要求和人民的殷切期望转化为强大的思想武器和磅礴的实践动力,加快立法步伐——这部重量级法律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类项目,栗战书委员长在江苏主持召开长江保护法立法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对立法提出明确要求。常委会成立跨部门立法专班,深入流域省份调查研究,历经三次审议,两次向社会公布草案全文,广泛凝聚共识,精心锤炼、反复打磨。2020年12月26日,长江保护迎来绽放异彩的高光时刻。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全票赞成通过长江保护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由此开启了依法治江、依法护江的新航程。这部为长江流域“量身定制”的法律,从规划管控、生态修复、资源保护、生态补偿、执法体制等多视角出发进行创制性设计,体现出保卫修复母亲河的全局目光。其中,严格禁渔管制、严禁污染转移、严惩违法采砂等制度规则,每条每款都直指要害问题,直面伤害母亲河的顽瘴痼疾。作为我国第一部流域性法律,长江保护法更是为今后的流域专门立法开创先河、打造范本,其颁布实施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民众对这部法律寄予厚望,期待其贯彻落实能够唤醒母亲河的生机活力。”吕文艳、李霞、许方盛等全国人大代表曾围绕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多次提出议案建议,密切关注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情况。他们表示,法律的出台为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必将掀起新一轮长江大保护的浪潮。盛夏时节,长江武汉段江面波光粼粼,一群江豚不时跃出江面,追逐嬉戏。这些新晋“代言人”是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持续向好的体现。驻足江西九江境内的长江大堤,放眼望去,堤外绿树成荫,堤内芳草萋萋,一条绿色廊道随长江蜿蜒游动,风景美不胜收。从目前执法检查的情况看,各地依法治江护江成效明显,长江水变清了,岸变绿了,生物多样性逐步恢复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在增强。而这些显著的变化离不开长江保护法一系列制度规定的落地生根。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的要求,长江保护法注重突出抓紧修复、重在修复这一治病除根的“药方”疗效,不仅以专章的形式作出规定,还对长江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一一提出修复方案。通过规定更高的保护标准、更严格的保护措施,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为强化水资源保护,长江保护法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防洪减灾体系建设,完善水量分配和用水调度制度,保证河湖生态用水需求。为了强化水污染防治,长江保护法要求严格控制总磷排放,加强城乡污水处理能力建设,强化排污口管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置和水上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为了强化生态环境修复,长江保护法强调对河湖岸线、森林、草原、湿地、重点湖泊、长江河口、重点库区消落区等实施生态修复,改善和恢复生态系统的质量和功能。尤为值得关注的是,为破解“无鱼之困”,将党中央关于长江“十年禁渔”重大决策部署入法,明确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同时规定,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民的补偿、转产和社会保障工作。追病源、诊病因、找病根、分类施策、系统治疗。在法律的指引保障下,各部门协调配合统筹推进,长江岸线及时开展综合整治攻坚,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绿色转型,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一场场生态修复攻坚战在长江沿线打响。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生态环境修复工程,统筹推进长江流域各项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湖北省注重系统施治,从落实十年禁渔、加强生态用水保障、推进岸线整治修复、严格河道采砂管理、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推进森林湖泊湿地修复、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七个方面,大力推进长江生态修复。在湖北武汉,往昔“码头围江”的青山江滩上诞生了长江岸线上首个生态缓坡公园。漫步在江滩,清风拂面,大江东去的波澜壮阔一览无遗。江西把长江经济带建设与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有机结合,从最严格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两端发力,举全省之力打造水美岸美产业美的“最美岸线”升级版。在万里长江进入江西的第一干堤——瑞昌梁公堤堤坝上,水草、芦苇、绿树、江堤组成的绿色保护带层次分明,由江边向陆地依次铺展。7月6日至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率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江西进行长江保护法执法检查。他强调,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实施长江保护法,落实法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持续推进各项污染防治工作,奋力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如今,母亲河新颜焕发,生态持续改善。在最为重要的水质方面,生态环境部的数据显示,2021年,长江流域监测的1017个国考断面中,优良的水质断面占97.1%,同比增加1.2个百分点。继2020年之后,长江干流水质再次全线年均值达到了Ⅱ类,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水质均为优。习近平总书记的目光关注着波涛涌动的壮美长江,思考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辩证法则,谋划着让中华民族母亲河永葆生机活力的发展之道。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追根溯源、系统治疗,防止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这意味着对于长江的保护和治理需要牢固树立流域“一盘棋”思想,在“共”字上做足文章,突破条块分割、部门分割、多头管理等各自为政、重复建设的难题窘境,搭建长江保护的统筹协调机制,才能形成合力、行稳致远。在“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总体要求下,长江保护法以国家和地方流域统筹协调机制为核心,确立了长江流域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划定了各方职责边界,建立起统分结合、整体联动的长江流域管理体制。从法律实施以来的情况看,多部门、跨省份间正在凝聚形成流域统筹、区域协同、部门联动的管理保护格局,正在打通长江保护的信息和资源壁垒,推动形成上下游联动、干支流统筹、左右岸合力的法治格局。在中央层面,依据长江保护法的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在地方层面,依据长江保护法的规定,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协同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地方人大积极探索以立法推进协调配合、联防联控机制形成。赤水河流域是长江上游的重要生态屏障,2021年5月,云南、贵州、四川三省人大常委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加强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的决定和各自省份的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探索的“条例+共同决定”的联合立法模式,为跨区域联合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开辟了一条立法新路径。地方人大积极构建长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体系。湖北、安徽、江西、湖南、重庆五省市共同签署《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联合执法合作协议》,加强长江流域跨界水域禁捕执法监管,形成打击破坏渔业资源违法犯罪的合力。长江航运公安局数据显示,近一年来,长江干线水域涉渔、涉砂刑事案件月均发案数同比分别下降75.4%、85%。完善长江流域环境司法机制,助推绿色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发布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案例,明确要求坚持系统保护理念。湖北、江西、上海、重庆等各地方法院、检察院不断完善流域司法机制,探索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建立流域型公益诉讼机制等。长江奔流不息,流向更远的未来。法律实施至今,全国上下、长江沿线省区市凝心聚力推进长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唱响了一曲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大合唱。长江保护法的实施让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更加深入人心,让“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成为沿江人民的共识。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推进生态环境整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力度更大、规模更广、影响更深,取得了明显成效,赢得了各方面的广泛好评。大家表示,本届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先后检查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部法律实施情况,今年又检查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在长江保护法实施仅一年多的时间,就组织开展了执法检查,充分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运用法治力量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政治担当。当然,长江保护和修复工作仍然任重道远。从目前基层反映的情况看,法律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一些法律配套不足、衔接不畅;国家层面跨行政区域联防联控协调机制亟须加快建设;基层执法力量偏弱;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多渠道资金扶持等财税制度有待加强等困难和问题,建议总结各地探索经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让法律高效实施,更好落地见效。对于如何进一步推进长江保护法全面有效实施,栗战书委员长强调,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要贯穿“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理念,按照法律规定的规划性修复、禁止性修复、措施性修复、自然性修复方式持续用力、久久为功,依靠制度和法治保护长江。要认真研究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做好法律的衔接配套,加快建立协调机制,研究完善法律制度,推动法律责任的落实,加大执法司法力度,加强普法宣传。在长江保护工作中,更多更好遵循法律、依靠法治,让法律制度的牙齿有力地“咬合”,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守护好长江一江碧水向东流。“大江来从万山中,山势尽与江流东。”奔流,是长江一往无前的姿势,也是长江重绽光芒的姿态,即便百转千回,道阻且长,必定勇毅前行,百折不回。全国人大常委会必将以抓铁有痕的毅力和持之以恒的努力,落实法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持续推进各项污染防治工作,让长江母亲河重焕生机、造福亿万人民。
来源:“全国人大”微信公众号
责编:吕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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