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夯实法治根基 提振发展信心——公司法修订草案提请二审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必新作的关于公司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在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上肩负重大使命。这次修订,是公司法实施以来修改内容最多、力度最大的一次,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言,具有里程碑意义。
此前的2021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与一审稿相比,此次提请审议的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着重在立法目的、股东出资责任、公司治理、董事责任、强制注销等方面作出调整和优化,进一步规范了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将更好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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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完善立法目的02
强化股东出资责任,保护公司合法权益
作为出资人,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可以说,没有股东,就不可能有公司。
鉴于股东之于公司的重要性,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部门和专家学者建议进一步强化股东的出资责任。
对此,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从三方面作出调整。一是完善失权股权处理规定,明确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失权后,失权股份在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明确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三是对于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权的,在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义务的基础上,明确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分组审议时,张伯军委员建议继续完善股东出资责任的规定,细化股东转让未届缴资期限股权后承担出资缴纳义务的情形。理由是草案二审稿虽然规定了未届缴纳期限的股东转让后由受让人承担出资缴纳义务,但并未区分一般股东和发起人股东。
考虑发起人转让未届缴纳期限的股权在身份、标的、内容、责任等方面具有特殊性,他认为应该作区分处理,进一步细化发起人与一般股东的责任,如股权全部转让且双方对未届期出资义务无约定的,发起人承担出资的补充责任;双方约定未经公司同意的,约定仅在双方间有效,股权部分转让时若对转让份额有约定,受让人届时不履行出资义务的由发起人履行,若无约定则可参照并存的债务承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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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一些制度滞后于改革发展和创新实践,导致不少公司存在治理失效、管控失灵以及违规违法行为等严重问题,引起方方面面的高度关注。
公司法修订草案提请初次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后,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和专家学者、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完善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相关规定,提升公司治理效果。
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建议,针对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作出规定。一是进一步厘清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划分,恢复现行公司法关于董事会职权的列举规定,明确股东会可以对其职权范围内的部分事项(如发行公司债券)授权董事会作出决议。二是完善关于董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相关规定,明确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三是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进一步明确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资格要求。四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的灵活性,明确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为完善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吕薇委员说,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既然审计委员会要行使监督职权,建议修改为“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监督委员会”,这样把审计和监督合并,名称与职权更贴切。
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对此,吕薇建议,要明确什么是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按照它的资本金多少来界定,或是按照国家规定的中小企业的指标来界定,这个可以在附则里边规定”。同时,公司“设一名董事”的规定,建议修改为“设一名或两名董事,其中一位可以兼任总经理”,便于公司结合自身情况灵活调整。
同时,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还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相关规定,强化上市公司治理。
具体包括: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具体管理办法作出规定;增加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职权的规定;明确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明确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对于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上市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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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全国人大”微信公众号
记者:李小健
责编:张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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