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引领护航“良法善治”——立法法修改亮点及对地方立法工作的启示
立法是国家的重要政治活动,是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它是法治建设的源头环节,是推进法治的前提和基础。立法法是规范国家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的基本法律,是“管法的法”。今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这是立法法出台以来的第二次修改。新修改的立法法,为不断实现良法善治奠定了坚实基础,将成为中国立法史上新的里程碑。修改后的立法法,也为地方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地方应当以贯彻落实立法法的新要求为契机,不断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
一、修改背景
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总结了改革开放二十年来的立法经验,对立法工作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范围、制定程序和适用规则等作出统一规定,对法律解释和备案审查制度作出明确规定。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立法法作了部分修改,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和立法权限,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赋予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加强备案审查。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推进一系列重大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述全面依法治国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形成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重大问题,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高度作出谋划部署。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中央人大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等任务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战略部署,凸显了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战略地位。
此次修改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立法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不断健全立法体制机制,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效,加快形成科学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具有重大意义,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修改亮点
2022年10月和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了立法法修正草案。今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修改决定共40条,在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指示要求方面措施得力、亮点颇多。
■ 亮点一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
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此次修改在总则部分突出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时俱进完善关于坚持党和国家指导思想的表述,明确立法应当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立法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些修改从法律制度上保证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 亮点二
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是党中央明确提出的任务要求。为此,修改决定明确了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明确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律案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明确了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明确了加强立法宣传工作,回应人民关切。这些规定进一步健全了吸纳民意、汇聚民智的工作机制,丰富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生动实践,从制度上保证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
■ 亮点三
坚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修改决定总结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明确了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明确了法律案起草和审议过程中的合宪性审查要求和备案审查工作中的合宪性审查要求。落实2018年宪法修正案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将“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这些规定为不断提高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能力和水平提供了制度保障。
■ 亮点四
坚持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衔接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此次修改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坚持立法和改革相辅相成、相伴而生、同步推进、内在统一,明确规定了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完善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规定,将只能制定法律事项中的“仲裁制度”修改为“仲裁基本制度”;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需要补充规定相关内容。这些规定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了法治支撑和法治保障,有利于进一步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 亮点五
坚持以系统观念统筹谋划立法事业
修改决定明确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法律和编纂法典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贯彻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根据地方实践经验,对地方协同立法作出规定,为地方建立协同立法工作机制提供明确法律依据。此外,立法法的修改注重处理好与近年来新修改的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地方组织法等法律的关系,做好有效衔接。
三、立法法修改对地方立法工作的启示
此次修改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地方立法工作的实践经验,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限和程序作出修改完善。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法的修改为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指明工作方向,带来诸多启示。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党委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地方立法中落地落实。此次修改突出强调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方人大在开展立法工作的时候应当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地方党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的决策部署,自觉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对标对表,同党中央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对标对表,同习近平总书记对立法工作和人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对标对表,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本地地方立法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二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坚持和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全面阐述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重大理念,明确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此次修改对于坚持和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了系统规定。地方立法应当进一步完善立法民主程序,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贯彻到立项、起草、审议、论证、评估、监督和宣传等立法工作的全链条、全方位,确保在立法工作中各个环节都能听到来自人民的声音,都能了解来自基层的情况,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三是科学处理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此次修改坚持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地方立法要科学处理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地方党委重大改革决策部署,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积极寻求解决改革难点堵点的制度路径,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加强立法项目与重大改革决策对标对表,确保立法项目与改革决策紧密衔接,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四是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着力推进高质量立法。此次修改工作,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明确相关工作要求。地方立法应当进一步适应新时代新要求,分析中国式现代化的立法需求,聚焦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地方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坚持根据立法需求、实际问题确定立法形式,突出地方特色,结合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自然地理、人文社会等实际情况,做好核心制度设计,处理好“小切口”立法与综合性立法之间的关系,善于从“小切口”着手,抓住解决问题的“牛鼻子”。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地方立法不宜再作重复规定,使有地方特色的条款更加突出,将有限的立法资源聚焦在解决本地突出问题的“刀刃”上,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提升立法质量。
目前,本市正在加快推进修订《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订工作将以学习宣传实施立法法为契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好立法法的最新要求,以务实管用的立法助力治理效能提升,以高质量立法保障首都高质量发展,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注入更多法治能量,为新时代首都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民主法治保障。
作者:田洁
责编:张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