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北京拟立法规定编制发布外商投资指引
3月28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开幕。会议审议《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记者获悉,草案二审稿在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服务等方面作出了补充规定,其中规定,市商务部门、投资促进服务机构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和发布外商投资指引,以中文、英文等语种公布,并及时更新。
公平竞争
不得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制定、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草案二审稿增加关于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具体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不得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制定、实施或者变相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草案二审稿还提出,意见建议采纳反馈,公布与外资有关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解读、公布案例指引或实施指引。
具体规定提出,北京市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商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商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建议采纳的情况,起草部门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反馈。
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布到施行之间的时间。
制定机关公布与外商投资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解读,并根据需要公布案例指引或者实施指引。
同时,条例草案二审稿还规定,市商务部门、投资促进服务机构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和发布外商投资指引,以中文、英文等语种公布,并及时更新。外商投资指引应当包括投资环境介绍、外商投资办事指南、投资项目信息以及相关数据信息等内容。
数据管理
推动建设数据跨境服务中心与技术服务平台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条例草案二审稿规定,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和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平等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
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申请,应当依法按期受理、审查、作出裁定;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依法适用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同时,草案二审稿还规定,北京市依法实施数据出境管理制度。市网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高效开展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探索形成可自由流动的一般数据清单。
市网信部门应当推动建设数据跨境服务中心与技术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安全治理、监测审计、体系认证等数据跨境流动合规服务;支持设立跨国企业数据流通专业服务机构,为企业优先实现集团内数据跨境传输提供合规服务。
投资服务
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草案二审稿还规定,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
在政企沟通机制方面,草案二审稿规定,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12345企业服务热线、外商投资企业诉求采集系统等渠道,反映相关诉求和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处理。
在投资服务方面,草案二审稿规定,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经备案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合理认定职业(工种)及等级,符合北京市人才引进条件的技能人才可以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有关部门应当为外商投资企业引进技能人才提供便利。
此外,条例草案二审稿还规定,市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
来源:新京报
责编:史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