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亮星 李国太 | 神圣与世俗:巴蜀汉族丧葬仪式音声的人类学阐释
罗亮星 李国太
摘要:巴蜀汉族丧葬仪式音声可分为神圣之音和世俗之音。神圣之音主要遵循儒家“礼”的规范,世俗之音则是中国“俗”文化的最佳呈现。仪式音声贯穿丧葬仪式始终,形塑了巴蜀汉族丧葬仪式音声“静”与“闹”的二元结构。“静”营造“神圣”气氛,表达对神灵的虔诚,对亡者的尊敬,实现祀神、娱神功能;“闹”具有驱除污秽,实现空间“洁净”,使生活空间恢复到正常“次序”的功能。
关键词:巴蜀地区;丧葬仪式;仪式音声;二元结构
DOI:10.13734/j.cnki.1000-5315.2022.05.021
收稿日期:2022-03-22
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巴蜀汉族丧葬仪式音乐研究”(16YJC76004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巴蜀文化研究中心重大项目“元明清笔记文献散见巴蜀民俗史料辑录”(BSWHZD19-04)、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基地美学与美育研究中心项目“音乐人类学视野下川东江河号子的美学特征”(14YB02)、四川省社会科学高水平研究团队“四川濒危活态文献保护研究团队”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罗亮星,男,四川平昌人,四川师范大学文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民间音乐,E-mail: 379744649@qq.com;
李国太,男,四川南江人,四川师范大学文学院副教授。
中国文化具有多元一体性,多元不仅体现为文化类型的多元,也体现在地域文化的丰富性上。巴蜀文化作为中国一种地域性的文化,既保留了部分区域特色,又在铸就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进程中,与其他地域文化保持着相当多的一致性,呈现出文化的“一体”特征。就丧葬习俗而言,有学者已指出:“巴蜀汉族丧葬习俗与传统的中国文化所界定的‘经典’丧葬习俗之间存在诸多共象,同时也存在一些具有区域特色的异象。”(注:黄尚军、王振、游黎等《巴蜀汉族丧葬习俗研究》,四川民族出版社2017年版,第485页。)正因为此,巴蜀丧葬文化也反映了中国人的洁净观、灵魂观和生死观,以及中华文化的礼、俗互动等话题。本文试图通过对巴蜀汉族丧葬仪式中两个最为关键的环节——“家奠礼”和“坐夜”中的器乐和人声的考察,力图探求音声在仪式中的功能,以及音声行为蕴含的文化观念,进而从“静”与“闹”两个维度对巴蜀汉族丧葬仪式音声进行人类学阐释。
一 礼的展演与丧葬仪式音声的神圣性
中国文化有一套完整的关于礼的表述。礼不仅可见诸文献,而且作为儒家文化意识的核心内容,可以说是中国文化中一种具有“原型”意义的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内化为一种自觉的道德戒律和外在的行为指南,并成为指导中国人行为的准则,甚至被认为是中国诸多制度的根源。因此,可以说“礼”是解读中国文化及其结构的根本。在此背景下,重新审视先秦时代有关“礼”的表述,便可发现儒家的人伦理想。《礼记》对丧礼等级、规制等,都用具体案例加以解说,从而营造出一种“遵礼”的氛围。而涉及丧礼音乐时,往往出现与后世颇为乖离的记载,即绝大部分先秦文献均强调“丧不用乐”。如《礼记·曲礼上》:
望柩不歌。入临不翔。当食不叹。邻有丧,舂不相;里有殡,不巷歌。适墓不歌,哭日不歌……临丧则必有哀色……故君子戒慎,不失色于人。(注:郑玄注、孔颖达疏《礼记正义》,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249页。)
可见,“不歌”在表述丧礼时成为高频词汇,并且被视为衡量一个人是否懂礼,是否具有“君子”品格的标准之一。类似表述还见于《礼记·杂记下》:“升正柩,诸侯执綍五百人,四綍,皆衔枚;司马执铎,左八人,右八人;匠人执羽葆御柩。”对于出殡时衔枚,孔颖达疏曰:“四綍皆衔枚者,谓执綍之人,口皆衔枚,止喧嚣也。”(注:郑玄注、孔颖达疏《礼记正义》,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566页。)可见,其目的在于止喧嚣。这是因为传统观念认为,丧礼应是严肃、静穆、悲伤的,故《礼记》等文献不仅要求丧礼仪式不用乐,甚至在整个服丧期间均不能用乐。这与儒家对“乐”的解释有关,他们认为:“乐者,乐也。君子乐得其道,小人乐得其欲。”(注:郑玄注、孔颖达疏《礼记正义》,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536页。)用乐自然会破坏丧礼悲伤气氛。
相比于北川,1942年《西昌县志·礼俗志》对家奠礼的记载,在一定程度上更加凸显出家祭礼的程式化与规范性。家奠礼在巴蜀汉族丧葬礼仪中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家奠礼仪式流程也多依据《文公家礼》有所增损。据笔者调查,今日巴蜀汉族丧葬礼仪,依然遵循上述形式(注:成都市新都区木兰镇,平昌县驷马镇、双鹿乡,南江县和平乡,越西县丁山乡和垫江县曹回镇等地流行的丧葬礼仪,依然有上述文献中记载的各个环节。)。
蓼蓼者莪,匪莪伊蒿。哀哀父母,生我劬劳。
蓼蓼者莪,匪莪伊蔚。哀哀父母,生我劳瘁。
瓶之罄矣,维罍之耻。鲜民之生,不如死之久矣。无父何怙?无母何恃?出则衔恤,入则靡至。
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拊我畜我,长我育我。顾我复我,出入腹我。欲报之德,昊天罔极!
南山烈烈,飘风发发。民莫不谷,我独何害!
这一出自《诗经·小雅》的篇章,朱熹认为是“孝子不得终养而作此诗”,并且指出:“晋王褒以父死非罪,每读诗至‘哀哀父母,生我劬劳’,未尝不三复流涕,受业者为废此篇,诗之感人如此。”(注:朱熹注《诗经集传》,第100页。)正因如此,随着《诗经》的经典化,《蓼莪》便成为仪式中的神圣“祝辞”而世代相沿。至于“‘劬劳’各诗”,盖实指《蓼莪》各章,因此诗第一章有“哀哀父母,生我劬劳”之句(注:清代民国巴蜀地方志记载丧葬礼俗时,多会提及举行家奠礼需歌《蓼莪》、《劬劳》两章,傅崇矩《成都通览》还详细记载了清末成都通行之丧礼中所歌《蓼莪》的内容,但未收录《劬劳》之词。参见:傅崇矩编《成都通览》,成都时代出版社2006年版,第111-116页。田野调查资料显示,现代四川部分地区丧葬礼俗中虽然仍保持有三献礼仪式,但所歌内容已非《蓼莪》。参见:黄尚军、王振《成都市新都客家三献礼的主要流程与功能——基于近十年来对新都及周边地区的田野调查》,《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第1-8页。)。
除歌《蓼莪》外,其他如讲孝亲之义,读居丧之礼,唱二十四孝歌,无不是表达孝思,故整个家奠礼的人声功能便在于凸显“孝”。因为孝一方面是人之情感的表达,另一方面也被儒家纳入“礼”中,并且是一切礼的根源。李泽厚指出:“‘礼’是颇为繁多的,其起源和其核心则是尊敬和祭祀祖先。”(注: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0页。)
同时,由于“礼的起源,自于人情”(注:李安宅《〈仪礼〉与〈礼记〉之社会学的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因此,祖先祭祀应为对父母的情感推而远之,最终形成一种对祖先的敬畏之情。在这个层面上,孝是礼的基础似乎是可以成立的。在《礼记》、《论语》等儒家经典中,也有大量有关孝的表述。唐代厘定的“十三经”,《孝经》即为其中一部,其开篇便以孔子的口吻说:“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注:邢昺注疏《孝经注疏》,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2545页。)由此可见,在儒家的伦理体系中,发乎人情的孝乃一切礼的根源,不仅在经典中一再强调其教化的重要性,同时也在民间的丧礼中,以“仪式”的方式传承下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家奠礼的人声正是儒家之礼在民间的一种活态展演,需借助于仪式,通过营造的神圣时空,将其内化在每一个民众的心中,使其最终成为一种“习惯性记忆”,以达到教化的目的。
家奠礼仪式中,通过程序化的仪式和舒缓、起伏的音乐旋律,悲伤、呼喊式的语气和语调,将儒家伦理中的“孝”与“礼”镶嵌在韵文、唱词的言语中,潜移默化地将“孝”、“礼”等观念印记在民众心中。
除人声外,家奠礼中还有锣鼓、唢呐音乐参与。家奠礼开始的信号首先由锣鼓发出,在礼生唱诵过程中,每完成一个仪式段落,锣鼓或唢呐音乐穿插其间,演奏《五锤半》、《双工车》、《单工车》、《剪刀架》、《龙退骨》、《双猛虎》、《单猛虎》、《牛添鼻》等曲牌。锣鼓、唢呐在家奠仪式中,一方面营造和渲染出热闹或悲伤的氛围,从而与人声所表达的“孝”形成同构关系;另一方面,其又具有串联仪式的功能,在礼生休息或转换的片段,锣鼓唢呐的穿插也有利于仪式过程的流畅,从而使整场“剧”如流水般顺畅且完整地“展演”。
在整个仪式过程中,锣鼓还具有“宣”的功能,而“宣”的对象固然有在场的各色人等,即提醒人们仪式进入到哪个环节,但“宣”的对象更重要的是“亡灵”,“宣”的目的也旨在提醒“亡灵”人声即将表达的内容。家奠礼后,多举行封棺仪式,自此,亡灵彻底进入另一个世界,完成过渡礼仪的阈限而步入“黄泉”,俗话云“盖棺论定”,家奠礼便为盖棺前的论定,既是人世间“礼”的呈现,也是对亡灵的最终言说。从这个维度上来看,家奠礼中的人声和器乐,应为神圣时空中的跨界言说,其所跨之“界”乃阴、阳界,故家奠礼的音声便具有神圣的功能,作为神圣之音,它以“闹”的形式表达了“静”(肃静、静穆)的效果。
二 洁净观念与闹丧活动的人类学解读
与家奠礼中的“静”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闹”,“闹”在巴蜀丧葬仪式中同样重要。清代以前由于文献不足征,难窥其究竟,但清代民国时期的文献中则有大量记载,虽然记录者往往对此持批判态度,但激烈批判的背后恰好说明了该现象的普遍存在。解放后,丧葬仪式中的“闹”被视为陋习被批判,曾销声匿迹一段时间,但20世纪80年代以后,又开始恢复。到新世纪还以新的方式呈现,如丧礼上艳俗的表演等。
(一)巴蜀汉族的“闹丧”习俗
《乾隆盐亭县志》:丧以不能致客为耻,甚至丧前演剧,锣鼓喧杂,近已悉行禁革。惟延请僧、道逢七作佛事,积习相沿,只可听之耳。(注:张松孙等修、雷懋德等纂《乾隆盐亭县志》,清乾隆五十一年(1786)刻本,《中国地方志集成·四川府县志辑(新编)》第21册,第230页。)
《乾隆大竹县志》:柩在家时,必延请邻亲相守,款以酒食,谓之“坐夜”。(注:陈仕林纂《(乾隆)大竹县志》卷五,清乾隆五十二年(1787)刻本,第63页。)
《同治綦江县志》:是夜,聚守丧家,备酒食相款,谓之“坐夜”。……惟坐夜有聚赌喧哗者,丧家禁不敢声,最为恶习,亟宜禁也。(注:宋灏修、罗星编《(道光)綦江县志》卷九,清同治二年(1863)刻本,第48页。)
《光绪大宁县志》:开吊日,陈设牲牢、鼓乐。……其庶人贫户,每于殓后,具酒食,邀请邻里,曰“坐白夜”。不行祭礼,数人鸣金鼓,更互迭唱,曰“打丧鼓”。(注:高维岳修、魏远猷等纂《光绪大宁县志》,清光绪十一年(1885)刻本,《中国地方志集成·重庆府县志辑》第30册,巴蜀书社2016年版,第47页。)
《光绪永川县志》:含殡虞奠,题主栖神,鼓乐喧阗,杂陈戏剧。此尤悖礼伤化,所当严禁也。(注:许曾荫修、马慎修等撰《光绪永川县志(一)》,清光绪二十年(1894)刻本,《中国地方志集成·重庆府县志辑》第6册,第567页。)
《光绪叙州府志》:于祭仪外,或用狮灯、鼓乐以助之,甚非所宜也。(注:王麟祥修、丘晋成等纂《光绪叙州府志(一)》,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刻本,《中国地方志集成·四川府县志辑(新编)》第32册,第558页。)
《民国绵竹县志》:出殡家奠之夕,至有演唱戏曲,尤恶俗之可革者。(注:王佐等修、黄尚毅等纂《民国绵竹县志》,民国9年(1920)刻本,《中国地方志集成·四川府县志辑(新编)》第24册,第692页。)
《民国江津县志》:邑俗,成服之夜,礼极繁琐……礼毕而戏乐作,不扮演而坐唱之,俗名“唱围鼓戏”。金鼓、丝竹,相间并作,达旦乃已,谓之“坐夜”。丧家是夜必广备酒食,附近数里内外,大小男女皆集焉,谓之“赶驼子会”。(注:聂述文等修、刘泽嘉等纂《民国江津县志》,民国13年(1924)刻本,《中国地方志集成·重庆府县志辑》第15册,第265-266页。)
《民国涪陵县续修涪州志》:又丧柩未出,无论筮日,远近亲友,率赴丧家赌博,谓为“热闹”。甚至延票友坐唱,为打围鼓,近于演戏,于居丧尤不伦类,盖侈靡相沿,礼之失久矣。是所望于有训俗之责者。(注:王鉴清等修、施纪云等纂《民国涪陵县续修涪州志》,民国17年(1928)铅印本,《中国地方志集成·重庆府县志辑》第18册,第518页。)
《民国南充县志》:僧道焚化楮钱,曰“烧更纸”。金鼓喧天,坐唱戏剧,曰“打围鼓”。(注:李良俊修、王荃善等纂《民国南充县志》,民国18年(1929)刻本,《中国地方志集成·四川府县志辑(新编)》第50册,第304页。)
《民国江安县志》:丧事,士绅家于出柩前一日必行三献礼(丧事有奠无祭,三献非礼),此犹可也。间有唱戏剧,用锣鼓,谓之“闹丧”,则近于野蛮矣。(注:严希慎修、陈天锡纂《民国江安县志》,民国11年(1922)铅印本,《中国地方志集成·四川府县志辑(新编)》第36册,第35页。)
《民国富顺县志》:终献歌诗、侑食、诵嘏词、告利成,曰“家祭”。祭毕,或有管弦歌板以为戏,终夜号呶,曰“闹丧”。(注:彭文治等修、卢庆家等纂《民国富顺县志》,民国21年(1932)刻本,《中国地方志集成·四川府县志辑(新编)》第34册,第340页。)
《民国万源县志》:更有一种背谬动作,在市则丧场打围鼓,在乡则丧房唱孝歌,哀声不及乐声,丧场等于戏场,此则亟应纠正者也。(注:刘子敬修、贺维翰纂《民国万源县志》,民国21年(1932)铅印本,《中国地方志集成·四川府县志辑(新编)》第57册,第164页。)
《民国长寿县志》:凡丧柩未出,无论卜日,远近亲友,率赴丧家伴丧,或坐唱围鼓,以为闹热。一以解孝子之悲痛,一以慰亡魂之寂寞,似亦近理。然唱演戏曲于丧家,既不伦不类,于自己亦问心不安,而习非成是,所在多有,盖侈靡成风,礼之失久矣。是所望于有训俗之责者。(注:陈毅夫等修、刘君锡等纂《民国长寿县志》,民国33年(1944)铅印本,《中国地方志集成·重庆府县志辑》第2册,第65页。)
由上可见,家奠礼结束,巴蜀地区普遍存在“坐夜”习俗。“坐夜”活动主要以锣鼓喧天的“打围鼓”为主(注:另有“打丧鼓、闹丧、坐白夜”等说法。),兼有戏剧表演。同时,主家还会在深夜拿出饮食,供坐夜的人们享用。该夜的活动虽然在各地存在细微差异,但均旨在营造“闹”的氛围。而从该俗的地域分布上看,也涵括了巴蜀地区东、西、南、北等多个区域。总而言之,道光六年《綦江县志》乃至民国年间的各县志,均有对该俗的记载,时间跨度逾百年(注:这仅据上述所列方志材料而言。),也许这一习俗在巴蜀地区的盛行更为久远。
赛锣鼓:亲友来吊,有送锣鼓者,夜间齐集庭中,更番迭奏,各不相下。以引子多、音调谐者为胜,往往有因之斗殴者。
演搬打:锣鼓既毕,则演搬打。技人委身于地,俯翻、仰翻,累四五翻不止,离地可一二尺许,曰“翻筋斗”,亦曰“鲤鱼板子”。又累案数重,攀缘而上,倒立案角,循环往复,故作险态。又或反弓其身,头足对峙,腰软于蛇,跳捷于鱼。又或编竹为圈,周排白刃,跃身过之,若无物然。如是者数数,观众喝采,主人乃以金犒之。
上述材料可见,该夜所举行的活动均凸显出“闹”,需要达到的是“热”的效果(注:调查发现,20世纪90年代末,现代乐队表演广泛流行于巴蜀地区。现代乐队分现代器乐表演乐队和现代歌舞表演乐队。器乐表演乐以器乐合奏为主,偶尔穿插歌曲演唱;歌舞表演乐队的表演形式非常丰富,歌、舞、相声、小品和笑话应有尽有。根据实际情况,或穿插其中,或与传统锣鼓乐队同场竞技。现代乐队中,既有西洋乐器,又有民族乐器,也有电声乐器,时而伴奏,时而合奏,既可伴奏滑稽的小品、笑话,又可穿插热辣歌舞,插科打诨。)。不仅锣鼓齐鸣,而且锣鼓班子还会竞争,甚至打架斗殴,引发事端。很明显,坐夜过程中的音乐不再与仪式相配合,它不具备穿插和链接仪式结构的功能,也不再是向亡灵“宣”告的神圣言说,而更多是面向“人”的世俗性“娱乐”。
方志编纂者面对这种“俗”的场面,绝大多数都以“悖礼”的理由贬斥之,如前引方志中谓之“恶俗”、“不伦不类”,应“悉行禁革”、“亟应纠正”。其原因在于,旧时方志编纂多由县官组织主导,邀请具有学衔或官衔的士绅,并发动全县生员参与,以儒家思想作为主导性的意识形态,提倡丧礼应该渲染悲伤的气氛,而在丧礼上喧闹明显不符合儒家的礼仪规范,故对坐夜的一系列活动抱以批判态度。而光绪二十年(1894)的《梁山县志·风俗》则从源到流,对丧礼中喧闹为何违礼进行了一番详细考证,指出丧葬用乐始于元代,元朝对“礼”并没有作严格的要求,因此多有悖礼之事。但明洪武年间,又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规定,并将其载之《大明律》中。由于梁山与京师相隔遥远,这一习俗并未因此而改变,到清代嘉庆年间仍是“方死即鸣金鼓”。文章最后一段,作者表明态度,认为音乐之“乐”同于快乐之“乐”,乃欢喜之情的外在表征,因此作为极度悲哀的丧事用乐,“不遵圣人之教,违祖宗之法”,明显不合乎礼。(注:朱言诗纂修《(光绪)梁山县志》卷二,光绪二十年(1894)刊本,第2页。)
可见,对丧礼的规范在民国初年的风俗改良活动中居于重要地位,风俗改良内容也涉及到办荤夜、打围鼓等活动,并将其视为陋俗列入改革的条目中。
总而言之,丧礼作为五礼之一,自古以来便被视为表达“哀伤”情绪的窗口,如果在丧礼中出现以戏谑为目的、凸显热闹的事情,便被视为违礼,自然成为口诛笔伐的对象,这应是绝大部分文献在谈到丧礼中的闹丧、打围鼓等活动时,均持批判态度的原因之所在。
(二)“闹丧”习俗的文化阐释
吊诡的是,从清代迄今,不同时期主流意识形态站在各自的立场,大力批判闹丧活动,却仍未改变此俗。时至今日,巴蜀部分地区在家奠礼后依然有闹丧习俗,只是“闹”的方式从打围鼓、舞龙狮等,变为更为多样化的节目表演,但通过“闹”达到热闹的效果如故,因此,需要追问的是,是何种原因让该俗长盛不衰?
笔者认为,闹丧体现的一套文化法则并非中国传统的“礼”,而是民间的“俗”。礼、俗文化的脉络自始至终贯穿于中国文化的发展中,并行不悖。可以这样认为,中国文化的发展和变革就是在礼、俗文化的不断调适和互动中完成的。
由此可见,中国人追求“热闹”古已有之,并且具有敬神和娱乐的双重功能。具体到丧礼中的坐夜习俗,正如1944年《长寿县志》所言:“一以解孝子之悲痛,一以慰亡魂之寂寞。”(注:陈毅夫等修、刘君锡等纂《民国长寿县志》,民国33年(1944)铅印本,《中国地方志集成·重庆府县志辑》第2册,第65页。)前者重在在世的人,而后者则指向已逝的亲人,即亡灵。而在绝大多数有关闹丧的原因释读中,均认为乃旧时民间娱乐活动匮乏,而闹丧中的打围鼓、戏曲表演等在日常中难得一见,因此,该活动主要是为了娱乐大众。但笔者以为,娱乐大众仅仅是闹丧的功能之一,并且很可能是衍生的、次要的功能,人们对死亡所引起的“危险”的规避才是主导闹丧的关键因素。
人类学家玛丽·道格拉斯在其名著《洁净与危险》中说“污秽即危险”(注:玛丽·道格拉斯《洁净与危险》,黄剑波等译,民族出版社2008年版,“Routledge经典文丛版序言”第1页。),在许多文化中,确实存在神圣与世俗、洁净与污秽等二元对立观念。在汉族的丧葬习俗中,也存在生-死、人-鬼、阴-阳等一系列二元的文化结构(注:郭于华《生命的续存与过渡:传统丧葬仪礼的意识结构分析》,王铭铭、潘忠党主编《象征与社会:中国民间文化的探讨》,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48页。)。这一系列的二元对立,均源于人们将空间划分为神圣空间与世俗空间的观念,以及对洁净与污秽两种空间质态的理解。死亡因其一方面会打破社会平衡,另一方面又关联幽冥世界,必然被视为污秽的存在而引起恐慌和畏惧,所以中国文化忌言“死”,有大量关于“死亡”的避讳语,甚至相关词汇超过百种(注:向熹《汉语避讳研究》,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400-401页。)。因为污秽是危险的,所以总是想办法驱除污秽,以达到洁净的目的,仪式便是最为重要的驱除污秽的方式和手段。从这个意义上来重新审视巴蜀汉族丧礼中的闹丧习俗,笔者认为它本身也可被视为一种仪式性的驱秽行为。
闹丧在家奠礼之后举行,但在家奠和闹丧中间还有一个重要却又往往被忽略的仪式——封棺,即用符咒将棺材封闭,使亡灵从阳间彻底进入阴间,实现阴、阳的隔离。我们在田野调查中得知,南江县大河镇、通江县板桥口乡、平昌县驷马镇、越西县丁山乡和垫江县曹回镇等地封棺时,仪式人员口诵咒语,手持招魂幡,将亡魂招入棺材,最后用朱砂将棺材封闭,且在灵堂后墙上画一道符咒,或画一个圆圈,并在圈内写上“镇”字。举行该仪式时,所有已睡的人都要被叫醒,同时也禁止有人靠近棺材,以免其魂魄被收入棺中。封棺仪式结束后,才举行坐夜仪式。这一时间节点对理解闹丧习俗颇为重要。笔者认为,第一,闹丧不再具有娱神或者娱亡灵的功能,因为丧葬仪式的各个环节所请之神已经归位,而亡灵也已经完全进入另外一个世界;第二,闹丧也不仅仅是娱人,它固然用“俗”的方式引起人们的关注,如打围鼓、舞龙狮,甚至出现表演内容低俗的戏剧,但最重要的目的乃在于营造一种“热闹”的氛围,最终达到洁净的目的。
在中国文化传统中,闹与静作为一种二元对立的范畴,在人们日常生活和仪式行为中随处可见。“闹”需要人气,与“人气”类似的还有“阳气”,与之相对的则是“阴气”,“阴气”关联“阴间”、“鬼神”,多为“不洁的”、“危险的”空间,民间常说“某地阴气太重,需要用阳气压一压”,即通过众人营造热闹的气氛而实现,因此,许多时候“闹”都作为一种仪式性行为而存在。有学者认为,婚礼中的闹房,也具有驱邪的目的,因为新娘作为一个陌生人,往往是“不洁”的,只有通过“闹”方能将不洁驱除从而达到洁净的目的(注:尚会鹏《闹洞房》,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7-135页。)。与之相应,闹丧中的“闹”具有同样功能,在其间进行的各种吸引人眼球的活动,均为引发笑声,从而让整个空间充满“人气”。而这一空间从人去世到封棺之前,不仅属于人,也属于亡灵和神灵,是阴阳相互交错、渗透的空间,处于一种游离于正常社会秩序的状态下,也即人类学所言的“阈限”(注:维克多·特纳《仪式过程:结构与反结构》,黄剑波、柳博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4-96页。),这种空间因诸多确定性而充满“危险”。封棺之后,虽亡灵已进入阴间,但因几日的丧葬活动可能引来的各种亡灵、鬼魂未被彻底清除,便用通宵达旦的“闹”将其驱除,最终使空间恢复到仅属于“活人的世界”,这或许才是闹丧行为得以举行,且经久不衰的根本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而言,闹丧中的各种音声,便在于营造“闹”的氛围,最终实现空间的“洁净”。
三 结语
巴蜀汉族丧葬仪式音乐文化内涵十分丰富,虽然可从音乐学角度加以解读,但如果离开仪式语境和中国文化的一些根本观念,其中诸多文化要素便难以索解。丧葬仪式音声除可据发音媒介分为人声和器乐外,还可据音乐在丧葬仪式中扮演的角色,分为神圣之音和世俗之音。神圣之音主要用于道场法事和家奠礼的各个环节,往往在请神或与神交涉时,同函子、状文、疏文、牒文、榜文等,共同营造一种神圣的仪式感。而世俗之音则多在家祭仪式结束后的闹夜环节,它重在“闹”,因此锣鼓往往与民间戏曲等文艺形式结合,营造出与丧葬仪式之“哀”对立的气氛,呈现出“热闹”的场景。如果说神圣之音主要是遵循“礼”的规范,那么世俗之音便是中国文化中“俗”的最佳呈现。从以上论述可知,丧葬仪式中“静”与“闹”的二元结构非常明显,它与仪式行为配合,共同完成人生最终的“通过礼仪”。当然,本文主要探讨丧葬仪式及与之相伴随的音声的原生功能,并非否认仪式及其音声所具有的衍生功能。以闹丧为例,它最根本的文化观念虽在于驱邪,最终达至“安全”的目的,但其中杂技、戏剧的表演,又无疑为民间文化的传承提供了舞台。笔者据此认为,当凝视某一文化现象时,应有一种整体文化的观念,方能全面理解和把握该文化的真谛。
本文原载《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5期,第193-200页。获取pdf文档请点击“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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