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桂权 杨文杰 | 解码康德:“先验哲学”与公理化方法
张桂权 杨文杰
摘要:康德把自己的哲学叫作“先验哲学”,其中隐含了其哲学与公理化方法的密切关系。康德对“先验”的刻意强调,暗示了他想按照几何学的公理化方法来建构其哲学体系的秘密。康德的时空概念、十二个(对)范畴,是他的认识论中的“原始概念”,对这些概念的阐释构成了康德先验哲学中的“定义”和“公理”。正是基于这些“定义”和“公理”,康德才建构了自己的“先验哲学”。
关键词:康德;先验哲学;公理化方法
DOI: 10.13734/j.cnki.1000-5315.2022.06.008
收稿日期:2021-09-19
康德为什么把自己的哲学叫作“先验哲学”(transzendental Philosophie)?不仅如此,他的《纯粹理性批判》主体部分的命名都有“先验的”:“先验要素论”和“先验方法论”,“先验要素论”分为“先验感性论”和“先验逻辑”,“先验逻辑”又分为“先验分析论”和“先验辩证论”。康德为什么要刻意强调“先验”的特征?这种刻意强调的背后隐藏了什么东西?这是我们感兴趣并想弄清楚的问题。
笔者认为,康德对“先验”的刻意强调,暗示了他想按照几何学的公理化方法来建构其哲学体系的秘密。
我们知道,西方哲学尤其是形而上学与数学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泰勒斯不仅是西方哲学的始祖,也是几何学的创立者;毕达哥拉斯将数看作万物的本原,将形而上学与数学合一;柏拉图用数学尤其是几何学来证明“相”(理念)的客观存在和“知识回忆说”,并用几何学来构造宇宙;笛卡尔把数学作为所有科学的普遍方法;斯宾诺莎用公理化方法来构造他的《伦理学》。康德显然继承了这一传统,他的哲学与数学有密切联系。这种关系,在笔者看来,主要是其先验哲学与几何学的公理化方法的关系。
在进行具体论证之前,我们先解释一下“先验哲学”。简单地说,“先验哲学”就是关于认识方式(Erkenntnisart)(注:Immanuel Kant, Kritik der reinen Vernunft (Hamburg: Felix Meiner,1956), 44. “Erkenntnisart”是一个很宽泛的词,包括认识(知识)的类型、种类、形式、方法、方式、风格等。康德用这个词的本意,是想把这类知识与质料、材料类的东西区分开来。)而不是关于认识材料的知识体系。“先验哲学”即“先验知识”,也是“先天知识”,但其范围小于“先天知识”。“先天知识”泛指不依赖任何经验所产生的知识,其“可靠标志”是“必然性”和“严格的普遍性”。
一 数学(和科学)成功的原因及其启示
康德的“先验哲学”与数学究竟有怎样的关系?我们从康德自己的论述中能够找到线索。
我们知道,康德进行纯粹理性批判的目的是想拯救形而上学,用海德格尔的话来说,是想“为形而上学奠基”(注:马丁·海德格尔《康德与形而上学疑难》,王庆节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1年版,第1页。)。在康德时代,被誉为“科学女王”的形而上学已经成为被遗弃的“老妇”,不再受人尊重。形而上学研究中充满了纷争,像一个战场,令人厌倦。康德认为,形而上学目前的状况是很糟糕的,它“仅仅在概念之间来回摸索”(注: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杨祖陶校,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二版序,第14页。)。那么,应当如何改变形而上学的糟糕状况呢?在他看来,走上了科学道路的逻辑学、数学、物理学,就是榜样。
我们先说“逻辑学”。逻辑学获得巨大成功的原因,“仅仅得益于它所特有的限制,这种限制使它有权、甚至有义务抽掉知识的一切对象和差别,因而在其中知性除了和自身及其形式(Verstand sich selbst und seiner Form)之外,不和任何别的东西打交道”(注: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第二版序,第11页。)。在康德看来,逻辑学(形式逻辑)的成功就在于它特有的限制:只管形式,不管内容。康德的“先验知识”只研究认识的形式而不研究认识的质料,这显然是受到逻辑学的影响。不仅如此,康德直接把范畴论(相当于逻辑学的概念论)、认识原理论(相当于逻辑学的判断论)、先验辩证论(相当于逻辑学的推理论)叫作“先验逻辑”。可见,逻辑学已经完全融入康德的先验哲学中,康德从形式逻辑中汲取的是知识的“形式性”。
那么,物理学是如何成功的呢?康德认为,物理学的成功就在于物理学家们懂得,“理性只会看出它自己根据自己的策划所产生的东西,它必须带着自己按照不变的法则进行判断的原理走在前面,强迫自然回答它的问题,却决不只是仿佛让自然用襻带牵引而行”(注: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第二版序,第13页。)。理性受教于自然,不像小学生那样复述老师的教诲,而是像法官那样迫使证人回答他所提出的问题。在康德看来,物理学的成功是思维方式革命的结果:物理学不是简单的归纳、向经验学习的产物,恰恰相反,物理学是观念和原则先行,而后去观察、进行实验证明的产物。与康德所理解的物理学的做法相仿,康德也要先制定一些观念、原则(即他的先验哲学),然后才用于经验对象。可见,康德从物理学中洞察到的东西是理性的“自主性”,即“观念和原则先行”。
最后,我们来分析康德所认为的数学成功的原因。康德说,数学在希腊人那里就走上了科学的可靠道路,但它不会像逻辑学那样很快就获得成功。康德猜想它一定是经过了长期的探索,最后得益于某个人的一次幸运的尝试,数学才走上了科学的道路。至于谁是进行了这一“革命”的幸运者,他在下面提到了泰勒斯或其他人。显然,康德给我们的暗示是,他想做形而上学领域的这样的“幸运的革命者”,因为他接下来直接谈到了他进行哲学领域的“哥白尼式的转向”。在康德看来,谁进行了这场“转向”或“革命”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要了解这场“转向”或“革命”的本质:“那第一个演证出等边三角形的人(不管他是泰勒斯还是任何其他人),在他心中升起了一道光明;因为他发现,他不必死盯住他在这图形中所看见的东西,也不必死扣这个图形的单纯概念,仿佛必须从这里面去学习三角形的属性似的,相反,他必须凭借他自己根据概念先天地设想进去(a priori hineindachte)并(通过构造)加以体现的东西来产生这些属性,并且为了先天可靠地知道(a priori zu wissen)什么,他必须不把任何东西、只把从他自己按照自己的概念放进事物里去的东西中所必然得出的结果加给事物。”(注: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第二版序,第12-13页。)在康德看来,这场数学革命的本质是:数学家不是从图形(如三角形)中学习其属性,即不是通过经验学习、归纳出图形的属性,而是必须根据自己的概念先天地设想并构造出图形的属性来,这样他就可以先天可靠地认识图形。康德在很短的一段话里两次使用了“先天”,这就是他在数学(尤其是几何学)里洞察到的东西:认识(知识)的“先天性”。
康德从逻辑学中领悟到了知识的“形式性”,从物理学中领悟到了理性的“自主性”,从几何学中领悟到了认识的“先天性”。将这三种“悟”到的东西加以发挥,康德就可以构建其哲学体系。但是,康德为什么没有把他的哲学叫作“形式哲学”或“自主哲学”,而叫作“先验哲学”呢?我们来简单分析一下。叫作“形式哲学”,显然不合适。传统逻辑学只管思维形式,可以叫作“形式逻辑”,但哲学不但涉及认识的形式还涉及内容(质料),可见称为“形式哲学”是不合适的。叫作“自主哲学”,也不合适。所有哲学都是理性自主的产物,都是“自主哲学”,用这样的名称显然无法表明康德哲学的特色。只剩下“先天性”能够用来表达康德哲学的特点。但是,如前所述,“先天知识”泛指不依赖任何经验所产生的知识,而“先天知识”中既有纯粹的先天知识,也有不纯粹的先天知识(如“每一个变化都有其原因”),哲学显然无力处理这么大的范围。所以,康德将哲学所涉及的“先天知识”的范围缩小,只涉及其中纯粹的先天知识(纯形式),围绕“先天综合判断何以可能”的问题——先天综合判断成立的形式条件——展开论述。这就是他的先验认识体系即“先验哲学”的由来。笔者认为,这就是康德的先验哲学中隐藏的“密码”。
于是,我们有比较充分的理由说:康德的“先天知识”概念主要是受到了几何学的启发,他由此而建立了“先验哲学”。因而可以说,“先验哲学”的建立与几何学是有必然联系的。如果读者觉得上述结论还比较武断,那我们就来具体考察什么是几何学的公理化方法,康德又是如何在自己的著作中运用公理化方法来建立其“先验哲学”的。
二 公理化方法的建立与运用
在一个理论系统中,人们从尽可能少的原始概念和一组自明的公理出发,用纯粹逻辑推理的法则,把该系统建成一个演绎系统的方法,就是公理化方法。现代的公理化方法与传统的公理化方法不同。“公理化方法的现代概念作为始于19世纪的数学的概念化得到发展。这种方法的基本观念是捕捉作为一个公理系统的模型的一类结构。对这类结构的数学研究并不穷尽于从公理推导出定理,它通常还包括了公理系统的元理论”(注:Jaakko Hintikka,“What is the axiomatic method?,”Synthese 183,no.1 (2011), 69.)。传统的公理化方法,首先是在几何学中运用的,它只关注从公理推导出定理。在康德时代,现代的公理化方法还未产生。所以,本文论述的是传统的公理化方法,而非现代的公理化方法。
公元前6世纪前后,希腊哲学家和数学家泰勒斯开辟了几何学作为证明的演绎科学的方向。所谓“证明”就是借助一些公理或其真实性得到确定的命题来论证某一命题的真实性。亚里士多德在其著作《分析篇》中,对公理化方法作了系统总结,指出了演绎证明的逻辑结构和要求,从而奠定了公理化方法的基础。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深刻影响了当时的希腊数学家欧几里得。欧几里得把形式逻辑的公理演绎方法应用于几何学,完成了数学史上的重要著作——《几何原本》。《几何原本》是实质公理学(注:公理学研究的对象、性质和关系被称为“论域”。按照“一个公理系统只有一个论域”的观点建立起来的公理学,叫作“实质公理学”。)的典范。公理学是对经验知识的系统整理,公理一般具有自明性。在这部最早的公理化数学著作中,欧几里得从古代的量地术和关于几何形体的原始直观中,用抽象分析方法提炼出一系列基本概念和公理。他总结概括了23个定义、5条公设和5条公理,然后由此出发,运用演绎方法将当时所知的全部几何学知识推演出来,因而将几何学变成了演绎体系。在《几何原本》中,无论是定义、公理还是命题都不是关于经验的事实性陈述(注:欧几里得《几何原本》,兰纪正、朱恩宽译,译林出版社2014年版,第1-3页。),而是基于一种严格的普遍性和体系的经济性所建立的几何体系,其中的命题不是关于现实的经验性命题,而是基于定义和自明公理的“先验的必然性命题”(注:比如,“点是没有部分的”(欧几里得《几何原本》第Ⅰ卷定义1)的定义就不是基于经验的——在现实中找不到没有部分的点,而是一种被理想化的“模型”,“点”表示位置。这种理想化的模型具有绝对性和确定性,并且为其他概念的定义乃至后面的定理的证明提供了坚实基础。)。
根据以上的论述我们发现,公理化方法的明显特征就是:它只基于少量定义和公理,从较为直观和明白的命题就能过渡到一种包含深刻性和复杂性的更高级的命题,而这些命题是用其他方法不容易达到的。
《几何原本》之后,成功运用公理化方法的典型例子,首推牛顿的经典著作《自然哲学之数学原理》。牛顿在该书的《第一版序言》中赞叹说,“从别处借用如此少的原理,就能取得如此多的成就,这是几何学的荣耀”(注:“It is the glory of geometry that from so few principles, fetched from without, it is able to accomplish so much. ”参见:牛顿《自然哲学之数学原理》,王克迪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一版序言,第17页。),并相信“理性的力学是一门精确地提出问题并加以演示的科学,旨在研究某种力所产生的运动,以及某种运动所需要的力”(注:牛顿《自然哲学之数学原理》,第一版序言,第17页。)。所以,该书的主要任务是:从运动现象去研究自然力,再由这些力去推演出其他运动现象。该书仿照了《几何原本》的方法,从最基本的定义和公理出发,通过将数学论证和力学分析巧妙结合,演绎出了关于万有引力及在此作用下物体运动的若干定理;最后,作为“成果的运用”,牛顿把前人已经取得的科学成果作为一种必然的结论包含在他的体系中。不仅如此,牛顿还把万有引力定律用于宇宙遥远的星体,不仅解释了一些天体运动现象,而且将亚里士多德区分的“天上运动”和“地上运动”第一次统一于同一的物理定律。
牛顿力学的巨大成功产生了重大的哲学意义:人类在掌握少量的已知定律(来源于实验和观察)的情况下,单纯凭借理性的思辨力量(逻辑推演)就可以演绎出宇宙万物的运动规律。笔者认为,数学尤其是几何学中的公理化方法在牛顿力学中的成功运用极大地启发了后来的康德(我们知道,康德是牛顿的崇拜者)。形式逻辑只管形式不管内容,数学只涉及量而不涉及质,公理化的演绎方法在这两个领域的成功应用似乎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但是,物理学不但涉及量也涉及质,而牛顿居然在涉及质的领域也成功地运用了公理化方法。这使康德确信:人类可以凭借纯粹的理性力量在认识自然的道路上“走得更远”。哲学虽然与物理学有很大差异,但它们都涉及异质的东西:物理学既涉及量也涉及质,而哲学既涉及形式也涉及内容。牛顿在既涉及量也涉及质的物理学中成功地运用了公理化方法,康德相信,在既涉及形式也涉及内容的哲学中也能成功地运用公理化方法。这或许就是康德建立“先验哲学”的动因。
我们现在对公理化方法的性质作一概括和分析。
(1)自明性:自明性是公理化方法的本质特征,几乎成为公理的代名词。公理的自明性不能被证明,相反我们只能根据自明的公理去证明其他定理。公理(斯宾诺莎所说的“直观知识”)是理智健全的人都能直接理解的。从当代的科学观点来看,理智健全的人都有共同的生理结构和心理结构,正是这些“结构”构成了人类理性以及人类能够相互理解的基础。
(2)形式性:公理只涉及形式不涉及具体内容(质料),这是公理的重要特征。因为若规则涉及具体内容,其适用范围就会受到限制。《几何原本》列出了五条公理(注:欧几里得《几何原本》有五条公理:“1.等于同量的量彼此相等;2.等量加等量,其和仍相等;3.等量减等量,其差仍相等;4.彼此能重合的物体是全等的;5.整体大于部分。”还有五条公设:“1.由任意一点到另外任意一点可以画直线;2.一条有限直线可以继续延长;3.以任意点为心及任意的距离可以画圆;4.凡直角都彼此相等;5.同平面内一条直线和另外两条直线相交,若在某一侧的两个内角的和小于二直角,则这二直线经无限延长后在这一侧相交。”(参见:欧几里得《几何原本》,第2-3、2页)欧几里得是这样区分“公理”与“公设”的:第一,公理适用于一切科学,而公设是几何所特有的;第二,公理本身是自明的,公设没有公理那样自明,但也是不加证明就能承认其真实性的。近代数学不再区分“公设”与“公理”,凡是基本假设都叫作“公理”。)。这五条公理完全不涉及质料和内容,只涉及量(图形)的形式及其关系,具有最大的普遍性。所以,欧几里得认为,它们适用于一切科学,而不是只适用于几何学。
(3)约定性:自明的公理其实是人类“约定的”,大家公认的公理具有约定的性质,所以公理具有“主观性”即“属人性”。但是,这种“约定性”最终来自公理的“自明性”,即来自人共同的生理结构和心理结构(自然性或本性)。所以,这种“主观性”不是个体的主观性,而是“人类的主观性”即“人性”。
(4)普遍性和必然性:公理在约定的范围内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普遍性”是指公理是普遍适用的,凡是对人类有效的东西对人类个体来说就是普遍有效的;“必然性”是指在公理的适用范围内没有例外。
公理除了四个性质之外,还有三个要求。(1)自洽性或无矛盾性。即在一个公理系统中,不能同时证明某一定理(A)又否证该定理(-A),这是思维的同一律所要求的。这不仅是对公理体系的要求,也是对任何理论、科学的要求。(2)独立性。这是指在任何一个公理系统中,每一条公理都独立存在,不允许有一条公理是从其他公理推导出来的,即公理之间不能有从属关系,并且要使公理的数目减到最少。(3)完备性。这是指公理系统是完备的,不能缺少基本的公理,否则有些定理或命题就不能推导出来或其证明得不到充足的理由。
三 康德的先验哲学对公理化方法的运用
如上所言,康德的“先天知识”、“先验知识”概念主要是受到了几何学的公理化方法的启发,康德由此建立了“先验哲学”。康德之所以要突出“先验性”,是因为“先验性”是他的哲学特征,而这个特征恰好来自他对公理化方法的运用。
我们在前面概括说明了公理化方法的四个性质和三个要求,那么它们如何体现在康德的先验哲学中呢?
先说《纯粹理性批判》的“先验感性论”。“先验感性论”要阐明的是:只有通过人的感性认识能力即接受能力所先天具有的直观形式(空间和时间),整理由自在之物刺激感官而产生的感觉材料,才能获得确定的感性认识。感性认识的结果是直观知识。康德把感性直观分为先天的感性直观和后天的感性直观。后天的感性直观与对象(自在之物)的刺激有关,即与经验即后天的东西有关,这是无法进行先天研究的,不属于先验哲学的范围。所以,康德只研究先天的感性直观。先天的感性直观就是感性直观的“纯粹形式”,这体现了公理化方法的“形式性”特征。康德认为,这样的“纯粹形式”只有“空间”和“时间”两种。这就是“先验感性论”只论述空间和时间的由来。
“空间”和“时间”这两种形式是“自明的”,即具有公理的“自明性”特征。因为我们无法证明人类何以具有这两种感性形式,相反我们只有以这两种形式为前提,才能去感知事物(注:比如,幼儿不知道“空间”概念,但他(她)有“空间感”。如果一个玩具在离他(她)一米远的地方,他(她)会爬过去拿,因为他(她)知道玩具不在他(她)的心中,而是在他(她)之外的空间中。)。康德在“先验感性论”中对空间和时间给予了“形而上学的阐明”,这包括四条:空间和时间不是来自经验的概念,空间和时间是先天表象,空间和时间不是普遍概念而是“先天表象”,空间和时间被表象为一个无限给予的量。这四条“阐明”类似于几何学中的“定义”和“公理”,所以“空间”和“时间”不是从其他概念推演出来的东西,而是首先设定的“自明的”概念。
空间和时间的形式也是人类“约定的”,即具有“约定性”,它们具有人类的主观性或属人性,我们无法断定其他动物甚至灵长类动物也有空间和时间这两种形式。康德说:“我们就只有从人的立场才能谈到空间、广延的存在物等等。如果我们脱离了唯一能使我们只要有可能为对象所刺激就能获得外部直观的那个主观条件,那么空间表象就失去了任何意义。”(注: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第31页。)这一段话讲的是“空间”,但对“时间”也适用,即:我们只有从人的立场才能谈到时间、心灵的存在物。笔者把康德的这一观点理解为“空间和时间的人类约定性”。
由于空间和时间是纯形式的、自明的、人类约定的,它们就是普遍有效的,即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这种“普遍性和必然性”分两层来说:一是空间和时间的形式对所有(正常)人类个体都有效;二是空间和时间对所有现象都有效,是普遍的和必然的(没有例外)。因为,物理现象只有在空间中呈现出来,心灵现象只有在时间中呈现出来,人才能感知到。
空间和时间既是我们认识的先天的形式条件,也是将对象划分为现象(认识对象)和自在之物(非认识对象)的标准。
接下来,我们来讨论“先验逻辑”中的“先验分析论”(注:公理化方法是认识体系的建构方法。《纯粹理性批判》中的“先验辩证论”的内容是批判,不是建构,所以公理化方法在这里不适用。)。“先验分析论”分为“概念分析论”和“原理分析论”。限于篇幅,我们只讨论“概念分析论”。
我们知道,康德的“概念分析论”就是“范畴论”。范畴有四组十二个(对),它们具有公理的“形式性”,即它们只涉及认识的形式,而不涉及具体的认识内容。
说范畴是“形式的”,应该不会有人质疑。但是,说这些范畴是“自明的”,恐怕质疑的人不少,因为康德明确说:他是以判断表为线索发现范畴的。这似乎可以理解为,范畴不是“自明的”,而是从判断表产生的。但是,这样的理解其实是误解。康德只是讲了判断表是“线索”(Leitfaden),而没有说是“源头”。恰恰相反,在逻辑学中,“判断”成立的前提是“概念”——判断表达的是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概念在先);在认识论中,关于认识对象的判断成立的前提是“范畴”。因为判断就是运用概念,关于对象的判断(认识)就是运用范畴(注:比如,“这朵花是红的”判断。“这朵”运用了“量”中的“单一性”范畴,“是”作为系词运用了“质”中的“实在性”范畴和“模态”中的“存有”范畴,“花”和“红”运用了“关系”中的“实体与属性”范畴。关于对象的任何判断都是以范畴为前提的,所以范畴是“判断”(具体事物的知识)成立的形式条件。知性通过运用范畴下判断,把现象(经验对象)组织起来,统一在“我”之中,“我”就获得了关于经验对象的“知识”。),概念(范畴)在判断之先。康德说,知性的认识都是借助概念的认识,是推理性的认识。“我们能够把知性的一切行动归结为判断,以至于知性一般说来可以被表现为一种作判断的能力。因为按照如上所说,知性是一种思维的能力。思维就是凭借概念的认识。而概念作为可能判断的谓词,是与关于一个尚未规定的对象的某个表象相关的。……如果我们能够把判断中的统一性机能完备地描述出来,知性的机能就可以全部都被找到”(注: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第63-64页。)。康德只是以形式逻辑的判断表(注:康德对传统的判断表进行了改造,按照他的要求将判断表分成了四类:判断的量、判断的质、判断的关系、判断的模态。显然,康德做这样的改造是为了引出他的范畴表。)为线索而引出了哲学(认识)的范畴表,而不是从判断表推演出范畴表。判断的机能和思维(认识)的机能都是“统一性”:前者把两个概念统一起来,后者把对象与范畴统一起来(把对象纳入范畴中,思维的机能也是下判断,不过是涉及对象的判断)。但两者毕竟属于不同的领域:前者属于形式逻辑,后者属于哲学认识论(康德叫作“先验逻辑”)。因此,范畴表中的“范畴”就是认识论中的原始概念,而不是派生的东西。康德在“先验分析论”的开篇就说:这些概念(范畴)是“纯粹概念”,属于思维和知性,是“要素概念”(Elementarbegriffe),不是派生的;“概念表应是完备的”——涵盖了全部纯粹知性的领域(注: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第60页。)。对于这样的原始概念,只能如对“空间”和“时间”那样加以分析性的说明(形而上学的阐明),而不能加以根据或原因性的说明,即不能说明它们产生的根据或原因。因为它们是知性本身具有的东西,自己就是根据或原因。所以,对这种分析性的说明,我们只能理解为它们类似于几何学中的“定义”或“公理”。
说明了范畴的“自明性”,要理解范畴的“约定性”就不难了,因为这些范畴只是人类约定的东西而已。也就是说,我们只有从人的立场才能理解“范畴”。我们既不能把它们理解为任何灵长类动物都具有的东西(目前尚无科学根据表明这一点),也不能如笛卡尔那样把它们理解为上帝灌输给我们的“天赋观念”(至少康德没有这样说)。因为按照康德的观点,这两种理解都超出了我们的认识能力。
范畴虽然是“约定的”,却对人类的每个个体都有效,即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因为康德相信,人类有共同的理性,有共同的“先验自我”,“先验自我”统摄个体的“经验自我”。范畴是人类的理性(知性)、“先验自我”的产物,不是个体的“经验自我”的产物,范畴是我们获得知识的先决条件,所以它们对于每一理智正常的个体都有效,都是必然的。任何判断都涉及量、质、关系、模态,我们只要给对象下判断,就必然用到这四类范畴。哪怕你根本不知道什么叫作量、质、关系、模态,什么叫实体和属性、原因和结果,正如幼儿没有“空间”概念但有“空间感”一样。
范畴不仅对每一个人类个体是普遍的和必然的,对每个在空间和时间中呈现的对象、事件即现象,也是普遍的和必然的。因为凡是出现在空间和时间中的现象,都必须而且只能用四类范畴来判断,所以范畴是我们的认识成立的必要条件。凡不能使用范畴的对象,就不能有认识。因为不能使用范畴的对象首先不会出现在空间和时间中,比如基督徒信仰的“上帝”。我们既然不能在时空中“直观”到“上帝”,当然也就不能用四类范畴去规定“上帝”,也就是我们不能认识上帝,没有关于上帝的知识。
在康德看来,范畴表达的是现象成立的条件,也就是现象界的先天法则,因此可以说是现象界的“公理”。“范畴”作为现象界的“公理”具有形式性、自明性、约定性、普遍性和必然性,因此范畴像“公理”一样是先天的(知性自身具有的),不是从经验中归纳总结出来的,而是先于经验的。当然,在康德看来,范畴虽是先天的,却只能用于经验对象(现象)。
最后,我们再简要分析一下,康德的先验哲学是否符合公理系统的三个要求。
第一,关于自洽性或无矛盾性,笔者认为康德的先验哲学是符合这个要求的。这个无需特别说明,因为任何叫作“理论”的东西,都首先是自洽的,即理论内部没有明显的矛盾。
第二,关于独立性,即每一条公理都独立存在,不允许有一条公理是从其他公理推导出来的。笔者认为,这对康德的先验哲学也是适用的。在先验感性论中,关于时间和空间的“形而上学阐明”类似于几何的定义和公理,这些“阐明”都是独立的,显然不是相互从属的。在先验分析论中,康德已经明确指出,范畴“是一些要素概念,而和那些派生出来的或由此复合出来的概念严格区别开来”(注: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第60页。)。康德还特别指出,量、质、关系、模态中的第三个范畴,即全体性、限制性、协同性和必然性,分别是前两个范畴的综合,然而“不要以为,第三范畴因此就只是纯粹知性的一个派生的概念,而不是它的主干概念了”(注: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第75页。)。可见,十二个(对)范畴都是相互独立的,关于它们的说明构成了类似于“定义”和“公理”的东西。除了公理的独立性之外,还有一条,就是公理的数目要减到最小量。笔者认为,康德的先验哲学也符合这一条。康德认为,所有感性的东西可以归结为两大类:在主体(认识者)之外,还是主体之内,在主体之外的东西(物体)都从属于空间,在主体之内的东西(意识)都从属于时间,所以关于感性形式,只需要关于空间和时间的定义和公理就够了。关于范畴,康德为什么只讲了十二个(对)?这是因为康德认为,知识是通过判断来表达的,而判断只涉及量、质、关系和模态四类范畴。比如,我们前面举的例子“这朵花是红的”,就运用了四类范畴。这四类范畴足以把任何判断包括在内,符合公理的数目最少的要求。
第三,关于完备性,这是指公理系统是完备的,不能缺少基本的公理。康德关于感性形式——空间和时间的定义和公理,关于知性形式——知性范畴的定义和公理,也符合完备性要求。康德虽然只讲了空间和时间,但是空间和时间囊括了所有的感性形式,不再有其他形式,所以关于空间和时间的定义及公理体系是完备的。关于知性的形式即范畴和原理(限于篇幅,未讨论原理),也是完备的。因为如上所述,康德只列举了四类十二个(对)范畴,是因为知识的表达形式——判断只用到这么多,它们在数量上虽然是最少的却是完备的,即不缺少任何范畴。康德自己说得很清楚:“这个概念表(即范畴表——引者注)应是完备的,并且这些概念应当完全涵盖纯粹知性的整个领域。”(注: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第60页。)
总之,笔者认为,康德的“空间”和“时间”和十二个(对)范畴,是他的认识论中的“原始概念”,对这些“原始概念”的阐释构成了康德认识论中的“定义”和“公理”。正是基于这些“定义”和“公理”,康德才建构了自己的“先验哲学”,一个近似于公理的体系。在笔者看来,这是康德学习牛顿的结果。事实上,他是当之无愧的哲学中的“牛顿”。当然,康德并没有像斯宾诺莎那样完全、彻底地应用公理化方法,因为哲学毕竟不是纯形式的科学,康德清楚地知道两者之间的界限(注:康德在《关于自然神学与道德的原则之明晰性的研究》(1764年)和《纯粹理性批判》(1781年、1787年)的“先验方法论”部分都专门讨论了哲学与数学的区别。参见:康德《关于自然神学与道德的原则之明晰性的研究》,李秋零编《康德著作全集》第2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77-298页;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第522-569页。)。笔者在这里想阐明的是:康德只是借用或仿造了公理化方法来构建他的先验哲学,而不是说他的哲学就是实质公理学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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