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勤富 冷月 | 伦理学的科学转向——论布伦塔诺的科学伦理观及其理论效应
张勤富 冷月
作者简介:
张勤富,男,湖北襄阳人,西南民族大学哲学学院博士研究生,武警警官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现代西方哲学与伦理学,E-mail: zhangqf2007@yeah.net;
冷月,女,四川眉山人,四川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
弗朗兹·布伦塔诺(Franz Brentano,1838-1917)是现象学的奠基者和意动心理学派的创始人。他通过对心理现象的界定和分析而形成的描述心理学方法主要应用于伦理学领域,为伦理学奠定了新的基础,期望建立一门严格的科学伦理学。布伦塔诺的伦理思想是胡塞尔早期伦理学、迈农价值学说、舍勒质料伦理学和哈特曼的伦理学的共同源头(注:Oskar kraus, “Zur Einleitung”, Franz Brentano, Vom Ursprung sittlicher Erkenntnis (Hamburg:Felix Meiner Verlag, 1969),Ⅶ. )。其伦理学代表作《道德认识的来源》得到摩尔的高度评价:“本著作对伦理学最基本原则的探讨远好于我所熟知的其它著作。……布伦塔诺则更为清晰和深刻,并且他避免了西季维克的两个基础性错误,所以多么夸大布伦塔诺工作的重要性都不过分。”(注:G. E. Moore, “Book Reviews:The Origin of the Knowledge of Right and Wrong by Franz Brentano,”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thics 14,no.1 (October 1903):115.中译本参见:摩尔《布伦塔诺〈道德认识的来源〉书评》,周宇译、郝亿春校,《当代中国价值观研究》2019年第2期,第123-124页。)但遗憾的是,布伦塔诺的伦理学并未得到学界的应有重视和充分研究,已有相关研究成果主要侧重于布伦塔诺的价值思想(注:参见:郝亿春《价值与“心”——布伦塔诺对价值哲学的“内转”及其意义》,《哲学研究》2019年第5期;郝亿春《正确的判断与正当的情感——对布伦塔诺“内在价值论”的探析》,《浙江学刊》2003年第3期;许为勤《布伦塔诺价值哲学》,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许为勤《道德源泉的探寻——布伦塔诺价值哲学及其方法研究》,《天津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黄涛《从“心理现象”到“善”——布伦塔诺的价值论思想及其心理学基础》,《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周宇、郝亿春《两种“内在价值”理论之争——重审摩尔对布伦塔诺的批评》,《哲学分析》2019年第6期。),缺乏对布伦塔诺伦理学思想的全面研究。这既不利于把握布伦塔诺伦理学的全貌,也容易把布伦塔诺伦理思想的理解限定在价值论领域。在布伦塔诺伦理学思想中尤其新颖的是其对伦理学不同于传统的界定,这也是其伦理学思想中最基础、最根本的思想。然而,这一基础的思想在目前学界研究中却付之阙如。
本文将论述布伦塔诺对伦理学的定义、任务、方法三个方面的重新界定,以较全面地勾勒出布伦塔诺的伦理思想,同时重点探析其每个方面的新界定所带来的理论效应,从而较为系统地解读布伦塔诺关于伦理学这一学科的根本看法。
一 布伦塔诺伦理观的出发点:哲学转向科学的信念
布伦塔诺对伦理学重新界定的理论背景是哲学的危机与自然科学的兴盛。哲学成为科学一直是近代哲学的理想,然而哲学始终跟不上科学的步伐。尤其是到了布伦塔诺生活的19世纪中叶,科学特别是自然科学飞速发展,它的有效性和达到效果的确定性和可靠性改变了人们的世界观与价值观。人们越来越觉得可实证的和有实际效果的知识与学科才是科学。海德格尔在《时间概念史导论》中曾描述了19世纪下半叶哲学的处境:唯心主义体系的瓦解,以及哲学不得不开始面对自然科学蓬勃发展所带来的挑战(注:马丁·海德格尔《时间概念史导论》,欧东明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13页。)。实证主义和科学主义正日益取代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原有的方法论和认识论,即形而上学基础和主体性原则。西方近代的主体性哲学陷入怀疑论,对此怀疑论进行批判与拯救的德国唯心主义哲学又是一种无法被证实的独断论(注:Franz Brentano, Die vier Phasen dier Philosophie und ihr augenblicklicher Stand, hrsg. Oskar Kraus (Leipzig:Felix Meiner Verlag, 1926), 22-23.)。归结起来,近代西方哲学的危机主要在于无法抵御自然科学的霸权,其存在的合法性受到了质疑。西方近代哲学的合法性危机的内在缘由,在方法论层面上是一系列二元分裂——主观与客观、经验与理性、内在与超越,无法形成像自然科学那样实证、有效果的知识。质言之,西方近代哲学一直向往像数学、物理学那样,但却始终可望而不可即,最后导致自身的相对与虚无,退化成了所谓的“大学哲学”(注:“大学哲学”时期指在19世纪中期,哲学从政治、经济、社会领域退到学院中,哲学家开始彻底地职业化、专业化,从精神世界的领袖转变成故纸堆里的学究。参见:王俊《重建世界形而上学:从胡塞尔到罗姆巴赫》,浙江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8页。)。哲学距离科学越来越远,陷入了危机之中。
面对这一困局,布伦塔诺处理的方式是釜底抽薪式的,即改变哲学的命运,而其战斗的战场主要是哲学的分支——伦理学,使伦理学成为独立的科学。其实,布伦塔诺对哲学的“命运”有着清醒的认识。他于1894年在维也纳文学学会的演讲中提出了自己对于哲学史已逾20年的思考:哲学史就像美术史一样,通常是一段时间上升,一段时间下降(注:Franz Brentano, Die vier Phasen der Philosophie und ihr augenblicklicher Stand, 7.)。这一升一降构成一个哲学史周期。一个哲学史周期又有四个阶段,其中“上升”为哲学史周期的第一个阶段,“下降”为哲学史周期的后三个阶段,即上升一次,下降三次。四个阶段具体为:第一个阶段是纯粹理论兴趣与自然方法所标示的上升发展阶段,第二个阶段是各种实际的功利兴趣兴起的下降的第一个时段,第三个阶段是怀疑主义占统治地位的下降的第二个时段,第四个阶段是暴力构筑哲学教条的神秘主义的下降的第三个时段。
布伦塔诺认为其时代的哲学状况是西方哲学史第三个周期的第四个阶段——神秘主义阶段,此时西方近代哲学实质上是毫无价值的体系哲学时段。这也是布伦塔诺时代哲学的现实状况:黑格尔的哲学“几十年前还被普遍颂扬为人类研究的最高成果,而如今却被普遍贬低为人类思维的极端退化形式”(注:Franz Brentano, Die vier Phasen der Philosophie und ihr augenblicklicher Stand, 23.)。对哲学这一沮丧状况的原因,布伦塔诺指出是因为哲学缺乏发展,与此相对的是自然科学的突飞猛进,带来的后果是自然科学知识意味着力量,而哲学知识缺乏统一和一致却是无用的(注:Franz Brentano,Über die Zukunft der Philosophie(Hamburg:Felix Meiner Verlag, 1968), 86-87.)。面对哲学的危机,布伦塔诺要求自己的任务是促成一次哲学的普遍革命,对哲学进行改造,以造福人类(注:Franz Brentano,Über die Zukunft der Philosophie, 12.)。
那么,如何改造哲学呢?按照布伦塔诺的哲学史观,哲学第四个阶段同时也是新发展阶段的开端。“现在让我们返回本真的、更为清晰相关的源头。让我们设法与哲学发展的第一个上升阶段的成就沟通起来。我们在那里发现的是真正的基础和有声有色的健全方法,这使我们成功接续我们先人的工作成为可能”(注:Franz Brentano, Die vier Phasen der Philosophie und ihr augenblicklicher Stand, 27.)。当前最重要的任务是返回从前的思想家那里获得一种更丰富的开端。布伦塔诺不同意同时代新康德主义者返回康德的主张:首先,康德无法与亚里士多德相比;其次,康德的后继者让哲学的状况更糟了。因为康德及其之后的德国唯心主义哲学都反对怀疑论,都是处于哲学史的下降阶段,所以才会有返回康德的哲学家表示不整体接受康德哲学。人们应该返回到亚里士多德,返回到古代哲学的上升阶段,追求一种纯粹的理论兴趣和自然的方法。我们认为,布伦塔诺表达的这种上升阶段所共有的特质才是科学本身。自然科学最能体现、最能保持上升阶段的特质,也正因为如此,它才是科学的,而不是相反,即自然科学是科学本身,符合自然科学的才是科学。
所以,布伦塔诺信奉科学,哲学也必须像科学那样具有严格的统一性和普遍必然性,这也意味着哲学必须转向科学。1866年,布伦塔诺向维尔茨堡大学提交的《任教资格答辩的25个论断》一文曾经明确指出,“哲学的真正方法只能是自然科学的方法”(注:Franz Brentano,Über die Zukunft der Philosophie, 137.)。哲学要学习使用自然科学的方法,但不是成为自然科学(注:布伦塔诺被其弟子胡塞尔批评为是自然主义,但布伦塔诺渐渐认识到完全把自然科学方法运用到精神科学的不良后果。例如其在《从经验立场出发的心理学》第一卷第一章中反对把心理学还原为生理学,认为这是一种将心理现象与自然现象混淆,将精神领域的规范还原为自然领域的法则的自然主义观点。参见:弗兰兹·布伦塔诺《从经验立场出发的心理学》,郝亿春译,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13-27页。)。这一信念也深刻地影响了其弟子胡塞尔的哲学观。胡塞尔在《回忆布伦塔诺》中说:“首先是从布伦塔诺的讲座中,我获得了一种信念,它给我勇气去选择哲学作为终生的职业,这种信念就是:哲学也是一个严肃工作的领域,哲学也可以并且因此也必须在严格科学的精神中受到探讨。”(注:胡塞尔《回忆弗兰茨·布伦塔诺》,托马斯·奈农、汉斯·莱纳·塞普编《文章与讲演(1911-1921年)》,倪梁康译,商务印书馆2020年版,第361-362页。)总之,哲学与伦理学必须转向科学是布伦塔诺重新界定伦理学的出发点。由此出发,布伦塔诺提出:“我们的使命是使伦理学作为科学而奠定基础。”(注:Franz Brentano, Grundlegung und Aufbau der Ethik, hrsg. Franziska Mayer-Hillebrand (Bern:A. Francke. AG. Verlag,1952), 15.)这表明其伦理学的使命目标,即使伦理学成为科学。伦理学要以科学为师,成为科学。
二 伦理学的定义及其解放效应
亚里士多德通过对知识的分类划分出两类学科,即把知识划分为理论学科知识与实践学科知识两类:理论学科以知识自身的兴趣为目的,实践学科以知识领域之外的兴趣为目的。布伦塔诺按照亚里士多德的学科分类,把伦理学归为实践学科,并且是所有实践学科中最高的(注:Franz Brentano, Grundlegung und Aufbau der Ethik, 3-5.)。“正如必须有最终的目标一样,必须有一个不从属于任何其他学科的实践学科,即它指导我们如何达到最高目的和选择有利于达到目的的手段。这一学科通常被称为伦理学或道德哲学”(注:Franz Brentano, Grundlegung und Aufbau der Ethik, 4-5.)。由此看出,布伦塔诺继承了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的目的论思想,再把目的论应用于知识与学科的划分,以目的之间的类别、高低、从属关系来确定知识与学科的分类、支配、从属关系。伦理学的目的是实践的最高目的,所以它是实践学科里的最高学科。那么,伦理学的目的是什么呢?或者说,实践学科的最高目的是什么呢?布伦塔诺认为伦理学的知识对生活是最重要的,它能教导我们找到生活的目的,这对达到幸福生活来说是第一位的。如同射箭一样,首先要找到瞄准的目标,这对射箭者来说是最重要的,否则不可能射中。这也是布伦塔诺对伦理学价值的说明。
为了说明伦理学的价值,布伦塔诺把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作比较,同意大多数人认为的知识就是力量,更多的知识意味着更大的力量,但同时也反思这种力量是否能拯救人类。对此,布伦塔诺认同卢梭对这个问题的否定回答及其谴责所谓的文明进步,指出,“这一谴责中包含着真理的一个核心:只有当人类拥有大量的伦理知识时,科学才能真正地造福人类社会”(注:Franz Brentano, Grundlegung und Aufbau der Ethik, 5.),并进一步表明,“如果没有最高的实践学科道德的指导和控制,整个技术进步就会以灾难告终”(注:Franz Brentano, Grundlegung und Aufbau der Ethik, 5.)。
伦理学之所以具有如此高的价值,在布伦塔诺看来,可以从伦理学被定义为实践哲学中寻求启示。布伦塔诺认为,虽然伦理学被定义为实践哲学已经是相当普遍了,但人们并没有真正理解到这一定义的真正意义。这一定义是指伦理学属于实践学科吗?人们通常是在“从属”的角度上来理解这一定义的,即指伦理学属于实践学科之一,而实践学科是实践哲学,所以伦理学是实践哲学。然而,这种理解虽然没有错误,但并不深刻,也没能回答伦理学是实践哲学的特别原因。在布伦塔诺看来,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在于我们误用了“哲学”一词。
哲学一词词源为“爱智慧”。然而,智慧一词被古希腊诡辩学家弄得臭名昭著了。他们把自己冒充为智慧的导师——智者,误用了这个古老的名字——索菲亚,使智慧成为诡辩,爱智成为肤浅自大的含义。这恰恰与哲学的本义相反。哲学这个词的出现是为了表示谦虚,表明了对智慧的谦逊。真正的“智者是坚持最基本的原则的人,这种原则的影响是广泛的,甚至是整个宇宙的”(注:Franz Brentano, Grundlegung und Aufbau der Ethik, 7.),所以智慧应指第一性、最根本的。因此,布伦塔诺指出,“亚里士多德选择给形而上学取名为‘智慧’,而不是任何其他理论学科”(注:Franz Brentano, Grundlegung und Aufbau der Ethik, 7.),因为形而上学指向的是事物的最终基础,寻求第一因、第一原则的符合智慧的本义。哲学不是从属于智慧,而是对智慧的爱与切近,增长智慧。所以,说一个理论或学科是哲学,那么这个理论和学科须达到智慧的高度。
从哲学的本义出发,布伦塔诺把形而上学与伦理学进行类比,认为“形而上学在理论领域中的地位类似于伦理学在实践领域中的地位”(注:布伦塔诺以伦理学为实践哲学的第一哲学,是一种明确实践哲学与理论哲学各自的第一哲学的划界思维。这既为当前关于伦理学与形而上学关系的学术热点难题提供启示,又可能比单以伦理学或形而上学为第一哲学的思想更为高明。)。正如前者是对存在和真理的终极原则的知识一样,后者也是对行动的终极原则的知识。因此,伦理学“也被描述为智慧,但却被描述为实践智慧:它是实践哲学”(注:Franz Brentano, Grundlegung und Aufbau der Ethik, 7.)。
综上,布伦塔诺把伦理学定义为关于行动终极原则的实践哲学,是实践学科里的最高学科,它指导人如何达到最高目的并选择有利于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如此的伦理学才能教导我们找到生活的目的,才能指引技术进步,才能成为拯救人类的知识。
布伦塔诺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伦理学观,从哲学的智慧本义层面来看待伦理学,并且把伦理学看作与形而上学具有同等的地位,改变了传统的伦理学观念,即伦理学需要建基于形而上学之上,并作为形而上学附属的思想。比如典型的笛卡尔知识之树思想:笛卡尔把人类知识比喻为一棵大树,其中形而上学是根,物理学是树干,其他科学(主要指医学、机械学和伦理学)是枝杈和果实。布伦塔诺的这一伦理学定义较早地摆脱了传统哲学对伦理学的界定,在现在看来具有极大的理论解放效应。他既是当时形而上学危机之下,使伦理学摆脱形而上学的较早理论探索,又从伦理学学科的源头出发,重新确立了伦理学的实践智慧内涵。这种既打破传统束缚又继承传统优秀内涵是布伦塔诺坚持科学信念的生动体现。
三 伦理学的任务及其体系意义
为了进一步界定伦理学,布伦塔诺通过阐述伦理学的任务来表明伦理学的本质与特征。在《伦理学的奠基与建构》一书导言中,布伦塔诺提出了伦理学六大方面的任务(注:Franz Brentano, Grundlegung und Aufbau der Ethik, 7-12.):
(1)伦理学涉及的是那些就其自身而值得追求的目的。如果有诸多这样的目的,就可能会发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伦理学将必须确定它们的相对价值,或至少提供某些方法来进行比较。
(2)伦理学的进一步任务是确定实现这些目的的最重要手段,这就是行动的规则。
(3)但是,如果对这些规则的知识不足以影响我们的行动,这些规则难道不是完全无用的吗?这种可能性使我们有必要研究自由的问题。
(4)光有伦理知识是不够的。知识就是力量,但还需要其他处理和先决条件。即使在我们有道德知识的情况下,也很难按照道德知识行事。根深蒂固的倾向和强烈的情绪,会驱使我们以相反的方式行事。因此,伦理洞察力的有用性有很大的程度不同,这取决于其他伦理倾向的性质。伦理学必须充分考虑到这些伦理倾向的差异。它是一门实用的学科,其学说旨在赢得力量。
因此,伦理学有双重任务。首先,研究有益和有害的性情倾向是由什么构成的,它们是如何发展、维持和加强的,以及它们是如何减弱和消失的。第二,人在道德倾向不完善的情况下,如何能够正确地行动。每个人都有道德缺陷。道德引导是最重要的,不知道或不重视所提供规则的人将远远达不到他认为正确的标准。
(5)有一项重要的研究我没有提到,然而,它将被置于顶端。首先,我们必须对道德研究的出发点、道德洞见的基础形成一些判断。关于这个问题有许多困惑;没有哪一个领域的意见分歧能像在伦理学领域对伦理知识原则的分歧那样大。
(6)关于规范科学(伦理学通常被认为属于规范科学)的独特特征。规范性科学的最终特征是,构成它的所有认知都服务于一个单一的目的。这一目的是把在其他方面完全不同的事物联系在一起的线索。但是一门科学是如何建立起规范的呢?某些学科在哪里获得了表达形式命题的权利,“它应该是这样的”,而不是“它是这样的”?
任务(1)显然是对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目的论的继承,但布伦塔诺强调的是要确立“就其自身而言的目的”。按布伦塔诺研究专家齐硕姆的说法,它指的是内在价值(注:R. M. Chisholm, Brentano and Intrinsic Value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6), 59-62.),也就是要明确善与恶、好与坏等内在价值的含义及其之间的等级。当然,首要的是对善概念的起源分析,追寻什么是善。任务(2)以任务(1)为基础,只有确定了什么是内在价值及其等级,才能确立达到和遵循内在价值的行动规则。任务(3)和任务(4)都是从伦理知识转化为实际行动需要考虑的最重要的前提出发的。任务(3)是研究人是否有自由,是否能自由选择道德等自由与意志问题,这是伦理知识转化为行动的必要研究问题。任务(4)是研究道德心理倾向和道德引导教育问题。心理和教育领域也是使伦理知识转化为行动的必要研究领域。任务(5)是最重要的。为伦理学寻求地基是伦理学研究的起点。道德判断、洞见等伦理知识从谁出发,以何为基础,是伦理知识的基础原则问题。任务(6)是指伦理学既然被称为规范科学,那么深入下去,需要研究规范科学的特征,伦理学如何建立起规范等问题,即反思“规范是什么”,这是对传统的规范伦理学进行反思、拷问。
综上,以上六个方面的任务可以概括为:(1)善的起源分析及内在价值的等级;(2)实现内在价值的行动规则;(3)伦理实现的自由与意志问题;(4)伦理实现的心理与教育问题;(5)伦理知识的基础原则;(6)伦理规范的本质。
按现代伦理学体系,大概可将以上任务划分为:任务(1)和任务(2)属于规范伦理学领域;任务(5)和任务(6)属于元伦理学领域。但是,这种归类是有问题的。比如任务(1)严格来说又属于元伦理学问题,而任务(3)和任务(4)按此原则难以分类。因为元伦理学不仅可从分析哲学的角度来看,指的是对伦理学基本概念和原则的语言学分析,还可以从形而上学的角度来看,指的是对伦理道德的终极反思,但此刻反思不是采用传统哲学的形式逻辑式和思辨式的方法论,而是现代哲学的新方法论:语言分析法和现象描述法。而布伦塔诺的任务(1)是按现代哲学的新方法论的,不能等同于传统哲学对善恶的思考,所以任务(1)不能归于规范伦理学领域。任务(3)严格来说属于哲学的大问题,远超伦理学领域,所以按现代的伦理学体系来归类不仅难以进行,而且会遮蔽布伦塔诺的伦理学洞见。任务(4)属于伦理学与心理学、教育学的交叉领域,是越来越受当前学界所重视的道德心理学和道德教育学。总之,按现代伦理学学科体系,无法对布伦塔诺伦理学作出符合其自身含义的阐释。
那么,唯有按照布伦塔诺本人的哲学倾向,分析其对伦理学任务的规定,我们才可以窥见其伦理学体系结构。这六个任务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伦理知识,分为两种:一种是伦理的实践知识,即任务(1)和任务(2);一种是伦理的理论知识,即任务(5)和任务(6)。第二类是伦理之外的知识,即任务(3)和任务(4),它们是伦理活动得以可能的前提或必要条件的知识,是伦理的视域。结合布伦塔诺对伦理学的定义,我们反思到这六大任务可以构成一个伦理学体系框架。我们用图1来进行展示说明:
图1中的椭圆指代伦理学,椭圆内部指伦理学的理论知识(知),椭圆边界指伦理学的实践知识(行);椭圆之外指伦理学的视域;框行指代体系图,指代布伦塔诺的伦理学体系之范围,并不是指伦理学之外视域的边界。
椭圆边界线可见,寓指可见的行动原则及其规范,即伦理学的实践知识,是与其他学科区分性标志〔任务(1)和(2)〕;椭圆内部空白,虽不可见,但无此空白则不成椭圆,则或为半圆、半月等其他图形,寓指伦理实践之根据与基础的理论知识〔任务(5)和(6)〕;椭圆之外的视域广大,亦不可见,无此视域,则画不出椭圆甚或一切图形,寓指伦理活动能得以真实发生的前提性知识,使伦理学从知识到实际行动之阶段的研究,这里布伦塔诺指出了最重要的自由与意志和心理与教育两个前提〔任务(3)和(4)〕。
由此,布伦塔诺建构了一个整全的伦理学体系,所思问题考虑到伦理学作为何种道德规范的规范伦理学问题,为此种规范奠基的元伦理学问题,并扩大到伦理学与心理学、教育学等交叉学科问题。布伦塔诺伦理学的最终目的是“行”。为了确立“行”之轨迹,布伦塔诺进行了“知”的研究和“视域”的研究,其独特之处在于不仅以“知”为“行”奠基,而且以“视域”为“知行”奠基。如此,这一体系不是封闭的体系,而是强调体系之间的融构,开放地去追寻伦理学的真谛。正如国际著名布伦塔诺研究专家克里格尔所言,布伦塔诺创造了一种古典意义上的体系观而非大家所熟知的黑格尔式的体系(注:Uriah Kriegel, Brentano’s Philosophical System:Mind, Being, Value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8), 7.)。布伦塔诺提出的伦理学六大任务可以归结为一种体系,以之为手段从而使全面地朝向伦理事实得以可能。
以上体系效应之所以可能,是因为布伦塔诺坚持科学的信念。科学首要的就是要面向事实。但能面向事实是困难的,以往的伦理学理论只能面向部分伦理事实,其中主要面向的是伦理的规范事实。而布伦塔诺从实践智慧的角度重新定义了伦理学,那么能使达到“关于行动终极原则的实践哲学”的都是伦理学的任务。所以,布伦塔诺能关注到以往被忽视的伦理“视域”的事实和伦理规范奠基等元伦理学问题。
四 伦理学的方法及其方法论效应
布伦塔诺提出:“我们的使命是使伦理学作为科学而奠定基础。”(注:Franz Brentano, Grundlegung und Aufbau der Ethik,15.)这表明了其伦理学的目标,即使伦理学成为科学。为促成这一目标的实现,布伦塔诺终其一生的工作是为伦理学奠基,构建一种新的奠基,从而使伦理学真正成为科学,在科学的信念下和从伦理学所应指向实践智慧的角度出发,布伦塔诺要实现其伦理学目标的关键,是必须找到一种科学的方法论,使伦理学真正成为科学。
布伦塔诺找到了科学方法论——描述心理学,并把它应用于伦理学领域。这也是其对哲学学科最有成效的改变。由于篇幅限制,我们无法全面论述描述心理学如何为伦理学奠基的这一个大课题。我们这里主要论述其描述心理学方法如何能够取代传统的观念论研究方法,使伦理学能够迈向科学的道路。进一步说,传统伦理学之所以无法摆脱形而上学,无非是因为形而上学能提供普遍必然性。“伦理学不再依附于神学和形而上学,但却面临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的难题”(注:张志伟《重思伦理学与形而上学之间的关系——以海德格尔哲学为“视阈”》,《道德与文明》2021年第1期,第87页。)。然而,布伦塔诺的描述心理学能成为解决这一难题的方法论基础。
描述心理学是布伦塔诺在19世纪末心理学学科成立的过程中,开拓的一种不同于冯特的生理学心理学的科学心理学道路。不同于冯特、铁钦纳等人以生理学为基础,对心理意识进行物理还原的原子式分析,布伦塔诺强调心理的完整性和独特性。对意识的原子式分析是把心理与生理一一对应,把心理看作是由感觉原子通过联想结合起来的,从而实现对心理的测量和实验。这实质上是对笛卡尔-洛克式的观念之路的应用,即把复杂观念分解为不可分的原子观念,而观念映射外在对象。但这样会人为地把预先的理论假设强加于经验事实之上。布伦塔诺对意识作最素朴的描述,不用任何预先的假设,认为对意识不应该去还原分析,而应该去描述它(注:托马斯·哈代·黧黎黑《心理学史:心理学思想的主要流派(第6版)》,蒋柯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12页。)。这是因为布伦塔诺对观念的看法不同于笛卡尔和洛克。笛卡尔认为观念是对事物的直接知觉(注:笛卡尔《第一哲学沉思集:反驳和答辩》,庞景仁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65页。);洛克扩大了笛卡尔对观念的定义,把观念看作是“对事物的所有知觉及其反省”(注:洛克《人类理解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68-69页。),知觉是精神的,是对事物间接的表征;而布伦塔诺则把观念看作是意动,直接反映事物本身,无法被分解为原子单元(注:托马斯·哈代·黧黎黑《心理学史:心理学思想的主要流派(第6版)》,第213页。)。这种对心理从整体和非还原分析的研究路线,不仅开创了意动心理学或描述心理学,而且启发了后来的格式塔心理学和弗洛伊德无意识心理学,使心理学以不同的路向走向科学的心理学。
有学者把冯特和布伦塔诺开创的不同的心理学道路区分为科学心理学的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之争(注:叶浩生主编《心理学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1页;王申连、郭本禹《描述心理学的历史演变》,《教育研究与实验》2014年第2期,第79-84页。)。但进一步说,二者的区分实质是哲学路线的不同:冯特走的是笛卡尔-洛克的观念之路;布伦塔诺走的则是现象描述之路。“观念之路”背后依据的西方近代哲学形成的主客二元思维方式。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思维,应当是客观的。如何保证其客观性?需要进行还原分析,把思维或心理还原为生理,而生理学以物理学、化学、医学为基础,是典型物质性的东西,其客观性能够得以保证。所以,冯特的科学心理学是建立在生理学基础之上的,是对自然科学的模仿。但布伦塔诺认为,虽然心理与生理之间存在依赖关系,但是不能由此就从生理学法则引申出心理法则,心理领域同时有着自己的特殊性,简单地还原是不严格的。心理学领域的特殊性,首先指的是心理领域与物理领域有着严格的区别,即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的区别。关于这一区别,布伦塔诺的著名表述是:
每一心理现象都被一种东西所标识,中世纪经院哲学家称这种东西为关于一个对象的意向的(即心理的)内存在(intentionale Inexistenz),我们也可以将之称为——虽然还有些模棱两可——关涉一种内容、指涉一个对象(这里不应被理解为一种实物),或将之称为一种内在对象性(immanent Gegenstandlichkeit)。……这种意向的内存在是心理现象所专有的特性。没有任何物理现象能表现出类似的性质。所以,我们完全能够为心理现象做出如下界定:它们是在自身中意向地包含一个对象的现象。(注:弗兰兹·布伦塔诺《从经验立场出发的心理学》,第105-106页。)
“意向的内存在”表明心理现象的存在不依赖于外部世界的存在,只需要有心理本身的意向活动就可以,而物理现象的存在需要假设外部世界存在,因为物理现象只有通过外感知才能通达(注:弗兰兹·布伦塔诺《从经验立场出发的心理学》,第108页。)。但是,布伦塔诺同时也指出,物理现象并不独立于心灵,它只能以意向的存在形式而存在(注:弗兰兹·布伦塔诺《从经验立场出发的心理学》,第111-112页。)。可以说,心灵对于心理现象是充分关系,可对于物理现象来说是必要关系。所以,心理现象是不可以还原的,而物理现象是可以还原的。对于心理现象,需要直接进行如实的描述,不能采用生理学的还原分析方法,而不把握心理领域的特殊性。同时,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布伦塔诺的‘对象’是依存于心灵的‘现象性对象’”,“对象就等于‘内在对象’,就是直接呈现于心灵的‘现象’”,与当代对“对象”—词的使用不同(注:李忠伟《亚里士多德与布伦塔诺论意向性》,《中国现象学与哲学评论》2015年第2期,第105页。)。所以,冯特还是把心理现象当作“观念”,所以走的传统哲学的“观念之路”,而布伦塔诺把心理现象当作“现象”,摆脱了近代哲学的认识论窠臼,走的是新的“现象之路”。
近代伦理学的观念论认识的方法,即对伦理学的核心概念进行反思、思辨的认识论方法,走的是“观念之路”,进而必须依赖形而上学来保证观念的实在性。描述心理学的本质是一种新的哲学方法,其任务是对心理现象进行描述,从而也能够保证普遍必然性,类同于形而上学的作用。进而,布伦塔诺把伦理学的善定义为心理现象的类型之一,从而从心理现象的角度揭示伦理学知识的来源,既保证了伦理学知识的普遍必然性,又使伦理学知识排除了对形而上学的依附而具有实证的维度。因为心理现象是可以体验到的,所以施太格缪勒明确指出,布伦塔诺的伦理学说进行两面作战,一方面反对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将伦理的东西化为乌有的立场,另一方面也反对“为了拯救伦理东西的绝对性而进行思想上的虚构(譬如康德的绝对命令)的任何企图”(注:施太格缪勒《当代哲学主流》上卷,王炳文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64页。)。这明显地超出了近代伦理学所依赖的观念认识方法,进而使伦理学摆脱形而上学的奠基成为可能。
布伦塔诺的描述心理学方法,克服了传统的认识论方法偏颇,带来了伦理学要想成为科学必须突破传统哲学方法而采取科学方法的方法论效应。这一效应对后世哲学的影响是非常大的,不说其描述心理学的意向性概念对现象学产生发展的重要影响,就说其在伦理学领域的影响:它是发起价值论伦理学运动的方法基础(注:布尔克《西方伦理学史(修订版)》,黄慰愿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21年第2版,第306页。),也为后世以胡塞尔伦理学和舍勒伦理学为代表的现象学伦理学奠定了方法基础(注:关于胡塞尔对布伦塔诺伦理学的继承与发扬,参见:倪梁康《心的秩序——伦理现象学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205-209页;关于舍勒伦理学与布伦塔诺伦理学之间的思想关联,参见:钟汉川《现象学对伦理学的奠基——以质料先天主义为起点的舍勒伦理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7-29页。)。可以说,布伦塔诺以描述心理学对伦理学的研究及其影响也是西方现代伦理学的初期伦理学真正实现从传统到现代转型的最有价值的理论探索之一。
五 结论
从布伦塔诺所处时代背景及其思想信念出发,我们给出了一个较为全面的布伦塔诺关于伦理学学科的总体看法,即其伦理观。这一伦理观在关于伦理学定义、任务、方法等方面都显示出一种科学的特征,也只有从科学的角度来解读布伦塔诺的伦理观才能达其旨意,所以我们把布伦塔诺的伦理观总结为一种科学伦理观。这一科学伦理观的最核心的意义在于其代表了在现代哲学开端时期一种伦理学科学转向的理论探索。这种探索至少启示我们:第一,布伦塔诺伦理观的核心精神是使伦理学向科学转向,作为19世纪中后期使伦理学摆脱形而上学的理论先声,促进了近代伦理学向现代伦理学的转变和突破;第二,布伦塔诺伦理观所提出的伦理学任务及其揭示的伦理学体系,使伦理学不仅突破了传统伦理学的研究范围,而且开启了元伦理学的研究领域,还触及到当前伦理学体系的缺陷,启发人们以朝向伦理事实为准来开展伦理学研究;第三,布伦塔诺伦理学的描述心理学方法论,使得伦理学摆脱形而上学得以可能,更重要的是,它表明伦理学要想发展,必须突破传统伦理学的方法局限。总之,在19世纪中后期,由形而上学的崩塌所带来的哲学深刻危机背景下,布伦塔诺开创的科学伦理观,值得当前面临类似时代变局的我们认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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