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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秘密”——来自490份判决书的揭示

小包公 小包公 2022-10-02


前言


贵州省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王富玉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涉案金额达4.34亿元左右……海南省委原常委、海口市委原书记张琦司机周某被指控利用影响力受贿450万元……老虎苍蝇“热衷”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这其中有什么“秘密”?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那么本期我们以490份涉及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判决书为样本,从各年数量、省份分布、请托事项、请托人身份、犯罪情况、被告人性别和年龄、涉案金额、刑罚状况等进行实证分析,揭示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案的“秘密”。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实证研究样本介绍


(一)样本来源

本文的数据分析样本来源于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所用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及其他权威机构的裁判文书。

 

(二)样本范围

本课题在134057561个案例库中,按照如下维度筛选有效样本:

裁判结果: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案件类型:刑事

文书性质:判决书

文书类型:裁判文书

通过上述维度,共筛选出490个案例,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导入的课题数量最终为490个。


(三)统计单位

本课题中默认一篇裁判文书代表一个案件。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的基础数据统计与图表解析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的审理程序分布情况



本期实证研究的样本总量是490,其中,利用影响力受贿的一审刑事案件共计441件,占比90%;二审刑事案件共计46件,占比9.39%;再审刑事案件共计3件,占比0.61%。二审和再审的案件数量占比10%。如上期所述,刑事犯罪案件的上诉率和再审率基本低于10%的水平。由此可见,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中,被告人上诉/申请再审比例(达10%),相较其他刑事案件,明显相对较高


这一现象和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是否有关了?下面我们锁定了这441个一审案件,对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进行了统计,其结果如下: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一审刑事案件共计94件,占比仅为21.32%,大部分案件中的被告人都没有认罪认罚(共计347件,占比为78.68%)。


(二)各年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数量统计

 


考虑到进入二审和再审的案件与一审案件可能会存在重复问题而使研究结果失真,所以自本研究点开始,我们将样本中的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排除掉,以441个利用影响力受贿的一审刑事案件为基础来进行实证分析。


2010年-2021年间,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其数据统计情况具体如上图所示:2010年(1件);2011年(4件);2012年(4件);2013年(5件);2014年(29件);2015年(17件);2016年(46件);2017年(92件);2018年(93件);2019年(82件);2020年(54件);2021年(14件)。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的地域分布

 

上图是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的地域分布图,结果显示,各地区此类犯罪案件由多到少依次为:河南省(42件);湖南省(37件);四川省(36件);湖北省(36件);广东省(32件);安徽省(31件);山东省(24件);贵州省(21件);江西省(21件);江苏省(21件);黑龙江省(15件);云南省(14件);吉林省(11件);广西壮族自治区(11件);福建省(10件);浙江省(10件);天津市(8件);河北省(8件);辽宁省(8件);重庆市(7件);甘肃省(7件);陕西省(6件);北京市(6件);内蒙古自治区(6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5件);山西省(4件);海南省(2件);宁夏回族自治区(1件);上海市(1件)。


(四)请托事由统计

 


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中,有人请托办事,有人收受钱财,有人提供便利,这是好几方的“互利互惠”行为。此处我们就以441个利用影响力受贿的一审案件为基础,对各案中具体的请托事由进行了统计,结果如上:

(1)被告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的招投标事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案件共计198件,占比为44.9%;

(2)为请托人的工程事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案件共计95件,占比为21.54%;

(3)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帮助请托人逃避/减轻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案件共计31件,占比为7.03%;

(4)为请托方就业/入学(包括就业、晋升、入学、升学、转学等)事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案件共计30件,占比为6.8%;

(5)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请托人办理/简化手续的案件共计20件,占比为4.53%;

(6)为请托人办理贷款事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案件共计17件,占比为3.85%;

(7)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通过某某事项的资格审查提供帮助的案件共计11件,占比为2.49%;

(8)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通过食药监督审查提供帮助的案件共计4件,占比为0.91%;

(9)为请托人的房屋拆迁事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案件共计1件,占比为0.23%;

(10)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请托人通过补助申请的案件共计1件,占比为0.23%;

(1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上的便利加快与请托人相关的执行案件流程的案例共计1件,占比为0.23%;

(12)其他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案件共计32件,占比为7.26%。


(五)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中请托人的身份分析



此处除了统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之外,还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离职或者退休、下岗的国家工作人员本人视作一种独立的犯罪主体进行了统计(实质上,离职、退休、下岗后的涉案被告人已经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了,应该算作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之中,在这里我们将其视为一种独立的犯罪主体)。统计结果如上:


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案件最多,共计255件,占比达到了57.82%;其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案件,共计135件,占比为30.61%;离职或者退休、下岗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案件共计51件,占比为11.57%。


在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而受贿的255个案件中,我们发现了8例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的情况。这8例案件中的被告人都是在职期间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上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这其中有的属于上下级、有的属于平级的同一部门同事、有的属于不同部门的同事、甚至有的还分属于不同单位;有明知情况,也有暗示情况。可见,受贿行为和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下一个研究点中我们会详细分析)。这里我们挑2013年云南省一例比较典型的案件为大家复现一下案件事实情况:被告人王某利用自己担任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调研员的职务便利,通过向负责评审小额贷款公司的同事打招呼,帮助张某以其妻子名义入股的曲靖市麒麟区明恒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评审,收受了张某贿送的人民币150万元。


(六)离职/下岗的国家工作人员所犯罪行

 


上一个研究点中,我们统计出了51个离职或退休、下岗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本研究点中,我们就以这51个数据为基础,对被告人所犯的相关罪行进行了统计,结果显示:

(1)被告人只犯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案件共计10件,占据本研究点样本数量的54.9%;

(2)被告人既存在受贿行为又存在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的案件共计28件,占据本研究点样本数量的19.61%;

(3)被告人存在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滥用职权行为的案件共计5件,占据本研究点样本数量的9.81%;

(4)被告人存在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行为的案件共计3件,占据本研究点样本数量的5.88%;

(5)被告人既存在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又存在行贿行为的案件共计1件,占据本研究点样本数量的1.96%;

(6)被告人既存在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又存在诈骗行为的案件共计1件,占据本研究点样本数量的1.96%;

(7)被告人犯了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件共计1件,占据本研究点样本数量的1.96%;

(8)被告人存在挪用公款、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的案件共计1件,占据本研究点样本数量的1.96%;

(9)被告人既存在徇私枉法行为,又存在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的案件共计1件,占据本研究点样本数量的1.96%。


从统计结果中看,有8成多的案件中,被告人触犯了两个以上的罪名;并且被告人在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中还存在受贿行为的案件共计38件,占据了本研究点样本数量的74.51%。这也就是说,被告人在触犯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同时还会触犯相关其他罪名的概率超过了80%,所触犯的其他罪名中有受贿罪的概率超过了90%


(七)被告人系国家工作人员情人的情况统计

 


在研究过程中,我们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情人关系而受贿的案件。因而这里我们就将255个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触犯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案件筛选了出来,对被告人是否系国家工作人员的情人进行了统计研究。结果如上图所示:被告人系国家工作人员情人的案件共计18件,占比为7.06%。


(八)国家工作人员的司机犯罪情况统计

 


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保姆、秘书、情人等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密切关系的人受贿的事件,然而令人意外的是,我们忽略了另外一类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密切关系的人——国家工作人员的司机。上图是以255个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触犯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一审案件为基础进行的数据统计。结果显示:国家工作人员的司机利用雇主的影响力受贿的案件共计44件,占比为17.25%,这个数量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情人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数量的两倍多。


(九)被告人索贿的情况统计

 


索贿情节更能提现贿赂类案件中被告人犯罪的“主动性”,索贿行为具有交易性、主动性、索取性。也就是被告人利用自己的职务、职权主动要求他人给予自己财物的,具有施压的意味,是受贿人与请托人通过不平等的“权钱交易”来进行“资源交换”的行为。在441个一审案件中,被告人存在索贿情节的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共计125件,占据了本研究点样本数量的28.34%。


(十)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中被告人的性别统计



上图是以441个一审案件为基础,对被告人的性别做出的统计:未注明被告人性别的案件共计45件;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被告人性别为男性的案件共计348件,占比为87.88%;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被告人性别为女性的案件共计48件,占比为12.12%。可以看出,在此类案件中,男性被告人数量/女性被告人数量约等于9/1,犯罪人群还是集中在男士当中


(十一)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中被告人的年龄统计

 


一审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的数量为441件,未注明被告人出生日期的案件共计83件,这里我们将剩下的358个案件中的裁判日期和被告人出生日期作差后计算出的裁判时被告人的年龄进行了统计。结果显示:

(1)被告人年龄不满30岁的案件共计7件,占比为1.96%;

(2)被告人年龄在30岁以上不满40岁的案件共计53件,占比为14.8%;

(3)被告人年龄在40岁以上不满50岁的案件共计123件,占比为34.36%;

(4)被告人年龄在50岁以上不满60岁的案件共计115件,占比为32.12%;

(5)被告人年龄在60岁以上不满70岁的案件共计59件,占比为16.48%;

(6)被告人年龄在70岁以上的案件共计1件,占比为0.28%。


从年龄统计情况来看,被告人的年龄集中在40岁到60岁这个区间。为了使被告人的“画像”更为明晰,我们对被告人的性别进行了限制后发现,在40-60岁这个年龄区段上,男性被告人的年龄主要集中在40-50岁区间,女性被告人的年龄主要集中在50-60岁区间。也就是说,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的“黄金年龄”区间,男性犯罪人相比女性犯罪人而言,更为年轻化。


(十二)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统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此类犯罪案件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而本研究点中,我们就以441个一审案件为基础,对各案中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数额提取后进行了分区段统计。结果如上:

(1)犯罪数额不满3万元的案件共计12件,占比为2.72%;

(2)犯罪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案件共计108件(犯罪数额较大的案件),占比为24.49%;

(3)犯罪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案件共计265件(犯罪数额巨大的案件),占比为60.09%;

(4)犯罪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案件共计56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案件),占比为12.7%。


从涉案的犯罪数额来看,有7成以上的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中的犯罪数额都大于20万元,属于犯罪数额巨大的情形。而在犯罪数额巨大的56个案件中,经过筛查后发现,涉案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共有19件,占据了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案件数量的33.93%;涉案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案件共有37件,占据了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案件数量的66.07%,占了一半多。


(十三)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中被告人的刑罚分布情况

 


上图是对各案中被告人的刑罚状况做出的数据统计图:利用影响力受贿的一审案件共计441件;其中,被告人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共计14件,占比为3.17%;被告人被判处拘役的案件共计4件,占比为0.91%;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共计423件,占比为95.92%。


(十四)被告人被判处的刑期统计



承接上一个研究点,这里我们以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423个案件为基础,对其所被判处的具体刑期进行了统计研究,结果如上:

(1)被告人被判处了不满1年有期徒刑的案件共计40件,占比为9.57%;

(2)被告人被判处了1年以上,不满2年的案件共计75件,占比为17.94%;

(3)被告人被判处了2年以上,不满3年的案件共计56件,占比为13.4%;

(4)被告人被判处了3年以上,不满4年的案件共计149件,占比为35.65%;

(5)被告人被判处了4年以上,不满5年的案件共计32件,占比为7.65%;

(6)被告人被判处了5年以上,不满6年的案件共计29件,占比为6.94%;

(7)被告人被判处了6年以上,不满7年的案件共计6件,占比为1.43%;

(8)被告人被判处了7年以上,不满8年的案件共计18件,占比为4.31%;

(9)被告人被判处了8年以上,不满9件的案件共计5件,占比为1.2%;

(10)被告人被判处了9年以上的案件共计13件(其中被判处了9年以上,不满10年的案件共计5件;被判处了10年以上的案件共计8件),占比为1.91%。


从具体的刑期统计情况可以看到,大多被告人的量刑较轻。被判处4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共计320件,占据了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案件数量的75.65%;被判处4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共计103件,仅占到了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案件数量的24.35%。


(十五)被告人缓刑适用情况

 


研究点(十三)中统计出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案件数量总共是427件,而其中被告人被适用缓刑的比例是26.95%(共计115件)。也就是说,从大多被告人的犯罪情况、犯罪后的表现来看,是不适用缓刑的。进一步筛查后我们发现,这427个案件中,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比例只有22.01%,自首的比例也不到50%。


 回顾研究点(十二)、(十四),从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和有期徒刑刑期的统计情况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司法实践中,大多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中被告人的犯罪数额都属于“数额巨大”情形,然而大多被告人的实刑却都偏轻缓


三、结论


从2010年-2021年间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的数量来看,2018年之前,此类案件数量在不断增多,2019年之后在不断下降。从各省地域统计来看,这类犯罪行为较为分散,没有特别集中在哪个或哪些省中去。在涉案事由上,行贿所请托的事由集中在招投标事项和工程项目上。


从被告人的身份来看,与国家工作人有密切关系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受贿的案件是多于国家工作人员亲属的。离职或者退休、下岗的“国家工作人员”本人犯罪的现象在此类案件中相较其他两类犯罪人而言较少,不过也占一成多的比例,不可忽视。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被告人中,常见保姆、秘书、情人等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密切关系的人;不过,本次实证发现了涉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司机,其数量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情人受贿数量的两倍多。从被告人的特征上看,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中的被告人还是以男性犯罪群体为主,男性被告人数量/女性被告人数量约等于9/1。被告人的年龄集中在40岁到60岁这个区间,而在这个年龄区段中,男性被告人的年龄主要集中在40-50岁区间,女性被告人的年龄主要集中在50-60岁区间,男性犯罪人相比女性犯罪人而言,更为年轻化。


从犯罪情况和刑罚方面来看,离职或者退休、下岗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触犯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同时还会触犯相关其他罪名的概率超过了80%,所触犯的其他罪名中有受贿罪的概率超过了90%,受贿行为与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利用影响力受贿的一审总样本案件中,犯罪数额巨大的(大于20万元)有7成多,然而大多被告人的实刑却都偏轻缓,被判处4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就占了75.65%。

 

四、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的数据统计表


上述维度的统计情况以表格的形式具体展现在下方: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的审理程序分布情况

审理程序

案件数

一审

441

二审

46

再审

3


(二)各年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数量统计

裁判日期

案件数

2010

1

2011

4

2012

4

2013

5

2014

29

2015

17

2016

46

2017

92

2018

93

2019

82

2020

54

2021

14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的地域分布

省份

案件数

河南省

42

湖南省

37

湖北省

36

四川省

36

广东省

32

安徽省

31

山东省

24

江苏省

21

江西省

21

贵州省

21

黑龙江省

15

云南省

14

广西壮族自治区

11

吉林省

11

浙江省

10

福建省

10

辽宁省

8

河北省

8

天津市

8

甘肃省

7

重庆市

7

内蒙古自治区

6

北京市

6

陕西省

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5

山西省

4

海南省

2

上海市

1

宁夏回族自治区

1


(四)请托事由统计

请托事由

案件数

因招投标事由

198

因工程项目

95

为逃避/减轻行政/司法处罚

31

因就业/入学

30

为办理/简化手续

20

办理贷款

17

资格审查

11

食药监督

4

执行案件

1

申请补助

1

房屋拆迁

1

其他

32


(五)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中请托人的身份分析

请托人身份

案件数

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255

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

135

离职/下岗的国家工作人员本人

51


(六)离职/下岗的国家工作人员所犯罪行

离职/下岗的国家工作人员所犯罪行

案件数

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8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0

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5

受贿罪+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3

徇私枉法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

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1

诈骗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

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


(七)被告人系国家工作人员情人的情况统计

被告人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情人关系受贿

案件数

237

18


(八)国家工作人员的司机犯罪情况统计

受贿人系国家工作人员的司机

案件数

211

44


(九)被告人索贿的情况统计

被告人索贿

案件数

316

125


(十)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中被告人的性别统计

被告人性别

案件数

348

48

未注明被告人性别的判决书

45


(十一)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中被告人的年龄统计

被告人年龄

案件数

22

1

23

2

25

1

29

3

30

3

31

3

32

3

33

6

34

8

35

7

36

9

37

7

38

8

39

6

40

7

41

8

42

17

43

13

44

5

45

26

46

12

47

19

48

14

49

15

50

13

51

19

52

16

53

17

54

19

55

11

56

15

57

10

58

10

59

4

60

8

61

14

62

12

63

10

64

4

65

4

66

4

67

4

68

1

69

2

71

1


(十二)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统计

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

案件数

0-30000

12

30000-200000

108

200000-3000000

265

3000000-∞

56


(十三)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中被告人的刑罚分布情况

刑罚分布

案件数

判处有期徒刑

423

免予刑事处罚

14

判处拘役

4


(十四)被告人被判处的刑期统计

有期徒刑刑期

案件数

0-12

40

12-24

75

24-36

56

36-48

149

48-60

32

60-72

29

72-84

6

84-96

18

96-108

5

108-∞

13


(十五)被告人缓刑适用情况

适用缓刑

案件数

312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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