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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近3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实证研究——基于496份一审判决书

小包公 小包公 2022-10-02



摘要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主要是就医人员向医方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所引发的纠纷。此类纠纷同时涉及到了医学问题和法学问题,虽然在整个民商事纠纷中所占的比重不高,社会关注度却极高。据法官们反映,这类案件在办案过程中周期长、难度大、案情复杂。处理这类案件,不仅要考虑患者的权益保护问题,还需要考量医疗行为本身的风险性,尽量引导双方构建良性的医患关系,平衡好医患各方的利益。本文将运用实证分析法、案例分析法,以广东省近3年的496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为样本展开研究。本篇文章对近3年,广东各地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案发情况、具体的医疗纠纷事件、就医人员胜诉情况、就医人员就医后的身体情况、医疗鉴定情况、行医不规情况、精神赔偿和伤残赔偿情况等进行了统计分析。
 

引言

 

近年来,医患矛盾纠纷一直是普罗大众较为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为了缓解医患矛盾,预防纷争的发生,我国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解决、应对此类问题。然而,实际生活中,这些纠纷仍旧大量存在着,甚至有些地方愈演愈烈。曾经有几个热点医患纠纷事件:2019年3月份,一则孕妇注射从医院购买的过期黄体酮导致流产的新闻冲上微博热搜,保胎不成反流产。同年8月份,山西省临汾一医院拖延病患病情致患者死亡事件曝出。前面这两起事件中,医方存在严重的职业道德问题,是施害方。2018年9月份,一产妇丈夫郑某因不满医院不给妻子进行剖宫产手术,酒后拦截打骂医护人员。2019年12月份,北京民航总医院医师杨文在急诊抢救室内,被一患者家属因不满杨文医师对其母的治疗,持事先准备的尖刀反复切割、扎刺颈部致死,这是一起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该患者家属被法院判处了死刑。后面这两起事件中,医方却是受害方,而患方成为了施害方


“医闹”事件、“杀医”事件层出不群,医患矛盾态势严峻。每一个恶性事件发生后,我们不免会思考,这究竟是谁的错,当时的真相又是怎样的,出现了问题之后,法院又是如何认定的。本文将以广东省近3年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为样本,探析司法实践中的医患矛盾及司法现状。

一、广东近3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实证研究样本介绍


(一)样本来源
本文的数据分析样本来源于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所用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及其他权威机构的裁判文书。
 
(二)样本范围
本报告在132798449个案件中,按照如下维度筛选有效样本: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日期:2019-01-01至2021-11-18
文书性质:判决书
审理程序:一审
省市:广东省
文书类型:裁判文书
通过上述维度,共筛选案例数为496个,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导入课题案例数为496个。
 

(三)统计单位

本报告统计单位默认一篇裁判文书代表一个案件。

二、广东近3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基础数据与图表解析


(一)广东各市近3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统计情况


首先我们来看看广东各地这3年来所发生的医疗责任纠纷案件现状。本文样本总量为496,裁判文书中明确标注了案发城市的样本数量为467个,如上图所示,广东各市近3年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数量由多到少依次为:广州市(127件);深圳市(109件);佛山市(45件);江门市(28件);湛江市(26件);东莞市(20件);中山市(18件);清远市(15件);梅州市(11件);肇庆市(10件);韶关市(10件);阳江市(9件);惠州市(8件);茂名市、汕头市(7件);珠海市(6件);河源市(3件);云浮市(2件);鹤山市、汕尾市、罗定市、开平市、揭阳市、潮州市(1件)。
 
上图中,广州和深圳这两个一线城市中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数量同预料中一样,稳居高位,佛山市排到了第三位,东莞市排到了第六位。有意思的是,广东省统计局发布的2021年广东统计年鉴中的数据显示:常住人口数量最多的四个城市依次为:广州市(1874.03万人)、深圳市(1763.38万人)、东莞市(1048.36万人)、佛山市(951.88万人)。也就是说,东莞市在人口数量方面排在了佛山市的前面,在近3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数量排名方面,佛山市却在东莞市前面。
 

(二)具体的医疗纠纷事件


上图是从判决书中统计到的近3年广东省所发生的具体医疗纠纷事件详情。在496个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案件中,因生育就医产生医患矛盾后起诉的事件最多,案件数量为72件,占比达14.52%;骨折就医产生医患矛盾后起诉的案件数量为60件,占比达12.1%,排第二;腹痛就医产生医患矛盾后起诉的案件数量为39件,占比达7.86%,排第三。紧接着是:宫颈手术产生医患矛盾后起诉的案件(共计31件,占比为6.25%)、因呼吸道感染就医产生医患矛盾后起诉的案件(共计30件,占比为6.05%)、因肢体伤痛就医产生医患矛盾后起诉的案件(共计27件,占比为5.44%)、因头痛就诊产生医患矛盾后起诉的案件(共计26件,占比为5.24%)、因心脏病就诊产生医患矛盾后起诉的案件(共计24件,占比为4.84%)、因咽喉检查产生医患矛盾后起诉的案件(共计22件,占比为4.44%)、因胸腔检查产生医患矛盾后起诉的案件(共计21件,占比为4.23%)、因脑部问题就诊产生医患矛盾后起诉的案件(共计16件,占比为3.23%)、因口腔检查就诊、发热就诊、肾脏问题就诊产生医患矛盾后起诉的案件(均为14件,占比为2.82%)、因肠胃问题就医产生医患矛盾后起诉的案件(共计12件,占比为2.42%)、因精神异常就医产生医患矛盾后起诉的案件(共计10件,占比为2.02%)、因癌症就医、面部伤痛问题就医产生医患矛盾后起诉的案件(共计9件,占比为1.82%)、因眼伤就医产生医患矛盾后起诉的案件(共计8件,占比为1.61%)、因脊椎问题就诊产生医患矛盾后起诉的案件(共计7件,占比为1.41%)、因皮肤病就诊产生医患矛盾后起诉的案件(共计6件,占比为1.21%)、因整容手术产生医患矛盾后起诉的案件(共计5件,占比为1.01%)、因泌尿疾病就医产生医患矛盾后起诉的案件(共计4件,占比为0.81%)、因肝脏问题就医、胚胎移植手术产生医患矛盾后起诉的案件(均为2件,占比为0.4%)、因肺部问题就医、生育器官问题就医、进行美容手术、高血压/糖尿病就医、盆骨问题就医、进行身体异味清除手术产生医患矛盾后起诉的案件(均为1件,占比为0.2%)、其他未注明具体医疗纠纷事件的案件数量共计6个。
 
从数据分布情况来看,医患纠纷主要集中在生育就医问题上。不过整体而言,医患纠纷问题仍是比较分散的,各方各面的医患矛盾均存在。
 

(三)广东近3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中的原告胜诉情况统计


统计结果显示,在496个广东省近3年一审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有417个案件中的原告(起诉方、就医人员)胜诉,这部分案件占据研究点样本总量的84.07%;有79个案件中的原告(起诉方、就医人员)败诉,占比为15.93%。

(四)胜诉案件中的裁判情况 

    
原告胜诉的案件共计417件,我们根据法院对原告诉请(主要是赔偿金额方面)的支持情况将其分为了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请的案件和法院支持原告部分诉请的案件(法院支持了原告方主要的赔偿诉请,此类案件在本次的课题研究中被视为“胜诉案件”)。前者共计11件,占比仅为2.64%;后者共计406件,占比达97.36%。实践中,原告方所诉请的赔偿数额大多是根据实际损失等情况来计算的,这些损失都需要证据的支撑,因而只有少部分原告会夸大损失,很多都是按照实际情况罗列的。但从我们统计出的数据上看,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请的比率极低。
 
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二是患者的损害;三是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四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经过研究后发现,法官核算这类案件的赔偿数额时,除了损失数额之外,主要考虑的另一个因素是过错程度,且过错程度还通过鉴定结论进行了量化(这个地方在研究点(六)中进行了深度解析)。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承担100%责任的医方极为少见,这也就是为什么在本研究点中,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请的比率极低的原因
 

(五)就医人员情况

 
在原告胜诉的417个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我们对患者就医后的情况进行了统计研究。结果如上图所示:
(1)就医人员(包括因生育就医的孕妇,不包括因生育就医,在医院产下的胎儿)已死亡的案件共计162件,占据本研究点样本总量的38.85%;
(2)胎儿已死亡的案件共计29件,占据本研究点样本总量的6.95%;
(3)就医人员(包括因生育就医的孕妇,不包括因生育就医,在医院产下的胎儿)伤残(轻微伤/轻伤/重伤/残疾)的案件共计211件,占据本研究点样本总量的50.6%;
(4)胎儿伤残(轻微伤/轻伤/重伤/残疾)的案件共计11件,占据本研究点样本总量的2.64%;
(5)就医人员安好的案件共计4件,占据本研究点样本总量的0.96%。
 

(六)鉴定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一条中规定了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可以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
(1)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2)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3)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明确同意的义务;
(4)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
(5)患者损伤残疾程度;
(6)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
(7)其他专门性问题。
 
我们本次研究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有99%的当事人均进行了医疗鉴定。可见,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大范围的实践应用。具体来看,在417个原告胜诉的一审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鉴定情况如下:
(1)有214个案件中,医方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少部分过错(就医人员的损害后果与医方医疗行为之间的原因力小于40%),应对结果承担1-39%的赔偿责任;
(2)有106个案件中,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半的过错(就医人员的损害后果与医方医疗行为之间的原因力在40%以上,60%以下),应对结果承担40%-60%的赔偿责任;
(3)有76个案件中,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大部分过错(就医人员的损害后果与医方医疗行为之间的原因力大于60%、小于95%),应对结果承担61%-94%的赔偿责任;
(4)经鉴定,有10个案件中,医方的医疗行为构成了医疗事故,应对就医人员的损害结果承担95%以上的赔偿责任;
(5)在我们的样本数据中,有5个案件中的鉴定无果,无法判断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关系;
(6)有3个案件中的当事人因就医人员属于轻微伤害,未做医疗鉴定;
(7)有2个案件中的患者虽无大碍,但医方的医疗行为不规范,法院酌情进行了处理;
(8)经鉴定,有2个案件中,医方的医疗行为规范,患者的损害后果与医方没有关系(这2个案件中,医方在法院判决其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同意向原告支付了出于人道主义的赔偿款);
(9)有1个案件中的原告由于鉴定机构不予受理(实践中,鉴定机构可以拒绝为申请人进行医疗鉴定),撤回了司法鉴定申请书,未进行鉴定。
 
此处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在就医人员死亡的医患纠纷中,医方具有提示患者家属尸检的义务。这一点对于法院判定医方是否需要对患者的死亡承担过错、承担多少过错而言至关重要。如果一个案件因未尸检导致死因无法认定、鉴定无果,主要责任是在医方这边的。另外,提示了患者家属进行尸检,是由医方来举证证明的。我们研究的样本中,就有这样一个案件:由于《尸体解剖知情同意书》中没有患方的签名,也没有患方拒绝签字的记载及医务人员/见证人的签名,故法院认定医方未尽到提示尸检的义务。
 

(七)医方存在病历造假行为


“妙手回春、仁心仁术、救死扶伤、兢兢业业”这些词被用在医护人员身上,他们被人们亲切的称为“白衣天使”。然而,这一群体中,却存在一少部分“黑衣天使”,令人望而生畏。上图是我们统计出的医方病历造假情况。结果显示:在原告胜诉的417个一审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有0.72%的案件(共计3件),医方存在伪造/篡改/隐匿病历的行为。经详细筛查后发现,这3个案件中,有2个案件中的患者死亡,1个案件中的患者残疾且无法恢复。
 

(八)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医方存在诊疗不当行为的情况统计

 
由于医疗技术的局限性、医生诊断水平的参差不齐,在医院里,误诊、漏诊等诊疗不当的行为时有发生。但是,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诊疗不当行为是不应该被原谅的。上图是我们统计出的原告胜诉的417个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医方存在诊疗不当行为的情况。结果显示:广东省近3年来,有11.51%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共计 48件),医方存在着漏检、漏诊、漏治、误检、误诊、误治情况。
 

(九)医方延误抢救时机致就医人员死亡情况统计


在研究点(五)中,就医人员(包括生育就医中的胎儿)死亡的案件共计191件。在这些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医方延误抢救时机行为与就医人员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关联的案件共计44件,占比达23.04%。实际生活中,病情严重、病势凶猛的病人不在少数,抢救时间恨不能按分、按秒来计算,一旦医方因误诊、抢救不当、行医失准等原因而延误了救治时机,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十)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诉请的支持情况


本研究点依旧以417个原告胜诉的案件为研究样本,对精神损害赔偿情况进行了统计,结果如上:在417个数据中,有165个案件中的原告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诉请,而这其中,法院支持了原告精神损害赔偿诉请的案件共计118个,占比为71.15%。从表面上的数据看,法院对于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请的支持率不低,较为可观。
 
在医患纠纷领域,现今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处理一直遵循着非生理伤害,无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对标伤残等级”的原则。这套可量化的赔偿标准看似完满,实际上,可研究的样本数量仍旧稀少,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处于刚刚才“崭露头角”的状态。在赔偿制度量化、标准化之前,还是需要大数据的实际裁判情况去支撑的,否则,这套“标准”反过来误导审判情况的风险是很高的

(十一)精神抚慰金统计


上个研究点中,我们对广东省近3年发生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情况进行了大致的统计。此处,我们将以上个研究点中法院支持了员工精神损害赔偿诉请的118个案件为基础,对各案中具体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进行了统计:
(1)医方赔偿给患方(包括赔偿给患者本人和患者家属的情形)的精神抚慰金数额小于3万元的案件共计64件;
(2)医方赔偿给患方的精神抚慰金数额大于等于3万元,小于6万元的案件共计27件;
(3)医方赔偿给患方的精神抚慰金数额大于等于6万元,小于9万元的案件共计6件;
(4)医方赔偿给患方的精神抚慰金数额大于等于9万元,小于12万元的案件共计19件;
(5)医方赔偿给患方的精神抚慰金数额大于等于12万元的案件共计2件。
 

(十二)法院对就医人员残疾赔偿诉请的支持情况


研究点(五)中统计出的就医人员伤残(包括生育就医中的胎儿伤残情况)的案件数量为222个。我们以这222个数据为样本,在此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的赔偿情况狂进行了统计,结果如上图所示:法院支持了原告伤残赔偿诉请的案件共计49件,占据样本数量的22.07%。
 
伤残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也就是说,伤残赔偿的重点不在“伤”,在“残”,只有在残疾的情况下,方可获得伤残赔偿金。我们本次课题所研究的实际案例中,残疾赔偿金额是按照残疾等级来计算的,在计算时,法院会考虑各地的经济水平。这里与研究点(十)处提到的量化标准存在同样的问题,这样的计算标准在实际适用时仍旧面临着缺少大数据样本佐证、误导审判风险高的问题
 

(十三)残疾赔偿金统计情况

 
上一个研究点中,法院支持了原告方残疾赔偿诉请的案件共有49件,在这49份判决书中,有3份是缺失残疾赔偿金具体信息的。我们以剩下的46份判决书为样本,对各案中的具体伤残赔偿金额进行了统计,其结果如上图所示:
(1)医方赔偿给患方的伤残赔偿金额小于5万元的案例共计2件;
(2)医方赔偿给患方的伤残赔偿金额大于等于5万元,小于10万元的案例共计9件;
(3)医方赔偿给患方的伤残赔偿金额大于等于10万元,小于15万元的案例共计8件;
(4)医方赔偿给患方的伤残赔偿金额大于等于15万元,小于20万元的案例共计4件;
(5)医方赔偿给患方的伤残赔偿金额大于等于20万元的案例共计23件。
 

(十四)就医人员残疾等级统计

 
此处我们还是以写明了具体残疾赔偿信息的46份判决书为样本进行统计分析。在这 46个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就医人员的残疾情况如上图所示:
(1)就医人员为一级伤残的案件共计1件,占比为2.17%;
(2)就医人员为二级伤残的案件共计2件,占比为4.35%;
(3)就医人员为三级伤残的案件共计2件,占比为4.35%;
(4)就医人员为四级伤残的案件共计2件,占比为4.35%;
(5)就医人员为五级伤残的案件共计3件,占比为6.52%;
(6)就医人员为七级伤残的案件共计6件,占比为13.04%;
(7)就医人员为八级伤残的案件共计4件,占比为8.7%;
(8)就医人员为九级伤残的案件共计9件,占比为19.56%;
(9)就医人员为十级伤残的案件共计17件,占比为36.96%。
 
本研究点共计46个样本数据,其中就医人员伤残等级在七级以上的占据了研究点样本总量的78.26%。也就是说,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案件中,就医人员残疾情况较为严重,在这些已经残疾的患者中,近8成人员的残疾等级为七级以上
 

(十五)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 


承接上一个研究点,注明了残疾赔偿金额和就医人员残疾等级的案件共计46件,而注明了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的案件共计45件,有1个案例中未明确标注计算残疾赔偿金的年限。这里我们以这45个案例为样本,统计出的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如上图所示:
(1)大多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法院是以“20年”来计算赔偿年限的,占据本研究点样本总量的73.33%(共计33件);
(2)以“19年”来计算赔偿年限的案件共计2件,占据本研究点样本总量的4.44%;
(3)以“17年”来计算赔偿年限的案件共计3件,占据本研究点样本总量的6.67%;
(4)以“16年”来计算赔偿年限的案件共计2件,占据本研究点样本总量的4.45%;
(5)以“14年”来计算赔偿年限的案件共计2件,占据本研究点样本总量的4.45%;
(6)以“13年”来计算赔偿年限的案件共计1件,占据本研究点样本总量的2.22%;
(7)以“8年”来计算赔偿年限的案件共计1件,占据本研究点样本总量的2.22%;
(8)以“5年”来计算赔偿年限的案件共计1件,占据本研究点样本总量的2.22%。

三、结论

 
本篇文章以广东省近3年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为基础,对医患纠纷的司法现状进行了统计研究。我们发现,因生育就医产生医患矛盾后起诉的案件是最多的,这类就医情况需要高度注意并被规范、监督起来。在我们研究的样本案件中,原告胜诉率超8成,也就是说,有8成以上的医方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存在问题。而在患方胜诉的这些案件中,就医人员残疾、死亡的概率超过5成。我们所统计出的行医不规情况中,漏检/漏诊/漏治/误检/误诊/误治情况与医方延误抢救情况不在少数,这点医疗机构需要高度重视,加强、完善医疗监督制度刻不容缓。有关此类案件的赔偿情况,我们着重研究了精神损害赔偿和伤残赔偿情况。从具体的赔偿数额来看,法院支持患方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主要集中在3万元以下,而法院支持患方的伤残赔偿数额则主要集中在20万元以上。从医疗鉴定中的残疾等级来看,医方存在过错的案件中,大多就医人员伤情较为严重,法院计算的时候大都以“10年+”来计算的,不过最长仅计算了20年。

医患矛盾虽然越少越好,但是医患纠纷案件数量于社会来说,并非与好坏挂钩。我们既希望就医人员能够提高医疗常识、正确认识医疗行为,增强对医护人员、医疗机构的信任、加强沟通,又希望就医人员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积极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我们也希望医方能够制定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提升医护人员的思想道德水平和专业技能、增强服务意识,同就医人员建立其良好的医患关系。
 

四、广东近3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数据统计表


上述维度的统计情况以表格的形式具体展现在下方:


(一)广东各市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统计情况

城市
案件数
广州市
127
深圳市
109
佛山市
45
江门市
28
湛江市
26
东莞市
20
中山市
18
清远市
15
梅州市
11
韶关市
10
肇庆市
10
阳江市
9
惠州市
8
汕头市
7
茂名市
7
珠海市
6
河源市
3
云浮市
2
潮州市
1
揭阳市
1
开平市
1
罗定市
1
汕尾市
1
鹤山市
1


(二)具体的医疗纠纷事件

具体的医疗纠纷事件
案件数
生育就医
72
骨折就医
60
腹痛就诊
39
宫颈手术
31
呼吸道感染就医
30
肢体伤痛就医
27
头痛就诊
26
心脏病就诊
24
咽喉检查
22
胸腔检查
21
脑部问题就诊
16
肾脏问题就诊
14
发热就诊
14
口腔检查
14
肠胃问题就医
12
精神异常就医
10
面部伤痛就医
9
癌症就医
9
眼伤就诊
8
脊椎问题就诊
7
皮肤病就诊
6
整容手术
5
泌尿疾病就医
4
胚胎移植手术
2
肝脏问题就医
2
身体异味清除手术
1
盆骨问题就医
1
高血压、糖尿病就医
1
美容手术
1
生殖器官问题就医
1
肺部问题就医
1
其他
6


(三)广东近3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中的原告胜诉情况统计

起诉方败诉
案件数
417
79


(四)胜诉案件中的裁判情况

裁判情况(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案件数
法院支持原告部分诉称
406
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称
11


(五)就医人员情况

就医人员情况
案件数
就医人员伤残
211
就医人员已死亡
162
胎儿死亡
29
胎儿伤残
11
就医人员安好
4


(六)鉴定情况

鉴定情况(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案件数
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少部分过错,应对结果承担责任
214
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半的过错,应对结果承担责任
106
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大部分过错,应对结果承担责任
74
构成医疗事故
10
鉴定无果
5
轻微伤害,未做鉴定
3
医方无过错
2
患者并无大碍,但医方行为不当
2
撤回司法鉴定申请书
1


(七)医方存在病历造假行为

进行病历造假
案件数
493
3


(八)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医方存在诊疗不当行为的情况统计

医方存在漏检、漏诊、漏治、误检、误诊、误治现象
案件数
169
22


(九)医方延误抢救时机致就医人员死亡情况统计

医方延误抢救时机
案件数
147
44


(十)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诉请的支持情况

原告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数)
法院支持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案件数)
165
118


(十一)精神抚慰金统计

精神抚慰金
案件数
0-30000
64
30000-60000
27
60000-90000
6
90000-120000
19
120000-∞
2


(十二)法院对就医人员残疾赔偿诉请的支持情况

法院支持了原告诉请的伤残赔偿
案件数
173
49


(十三)残疾赔偿金统计情况

残疾赔偿金
案件数
0-50000
2
50000-100000
9
100000-150000
8
150000-200000
4
200000-∞
23


(十四)就医人员残疾等级统计

伤残等级
案件数
1
1
2
2
3
2
4
2
5
3
7
6
8
4
9
9
10
17


(十五)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

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
案件数
5
1
8
1
13
1
14
2
16
2
17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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