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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类犯罪的实证研究(上篇)

小包公 小包公 2022-10-02




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明确要求坚持分类监管、精准打击,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以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重大违法案件,加大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控人、违法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的追责力度。这为实践中严厉打击证券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政策性指导意见,但证券违法犯罪活动的实践现状如何,需要实证分析厘清,以为规范适用该《意见》以及证券类法律法规提供实践情况。为此,本期文章将利用小包公实证分析平台,对证券类犯罪概况进行实证分析。


一、样本来源和样本对象设定

1、本文的数据分析样本来源于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数据来源为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及其他来源裁判文书。


2、本报告在149773117个案件中,按照如下维度筛选有效样本:

案件类型:刑事

文书性质:判决书

书类型:裁判文书

全文:利用未公开信息 或 内幕交易|内幕信息 或 违规披露重要信息|不披露重要信息 或 擅自发行股票|擅自发行公司债券|擅自发行企业债券 或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或 操纵证券市场|操纵期货市场 或 伪造国家有价证券|变造国家有价证券 或 欺诈发行股票|欺诈发行债券(按照证券类相关罪名的关键词进行搜索)


搜索出来的案件筛除无关案由后,剩余研究样本案例数为182个,裁判日期为2012-07-09 至 2021-11-25。


二、证券类犯罪的整体数据分析


(一)证券类犯罪的案由分布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案件数最多,占比34.62%。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三的案由及其占比分别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63件,占比34.62%)、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46件,占比25.27%)、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30件,占比16.48%)。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主体是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行业协会的从业人员;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的主体是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两类案件的数量占比最多,数量已然超过一半以上,这充分表明,应将证券公司的内部从业人员作为重点管控对象,进行法律法规的培训、内部规章制度的培训等,提高从业的法治意识。


(二)证券类犯罪被告人身份、文化程度和案由竞合分布

(图中的“研究生”“博士”“硕士”均是文书中表述,彼此间并无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如上图可看出,证券类犯罪的主体多为证券从业人员并且文化程度在大学和硕士的占比最高,被告人文化程度为硕士和研究生的案件中,案件数排名前二的案由分别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29件)、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4件)。被告人文化程度为研究生的案件中,案件数排名前一的案由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12件)。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犯罪主体身份有无业、经商、农民、个体、务工等,文化程度为小学、初中、高中,普遍较低。


(三)单位犯罪双罚罪名及罚金分布


在样本中共有12个案件涉及单位犯罪,对于单位单处罚金的金额及其犯罪金额占比情况如下表:


实践中对于单处罚金的占比在法条规定范围内,并且量刑幅度无明显规律。


三、证券类犯罪研究


(一)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罪的刑罚以及内幕信息相关认定

1、刑罚分布(以案件为单位统计)



如图所示,该项罪名的刑罚共有拘役、单处罚金、免予刑事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四种。其中判决有期徒刑的数量最多,共计42件,占比为91.3%。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量刑理由为:(2021)沪01刑初7号(被告人被判决为泄露内幕信息罪)——因被告人并未参与交易且未从中获利,实践中被免予刑事处罚。



图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罪有期徒刑刑期分布(以被告人为单位)。其中判决有期徒刑1-3年和3-5年的数量最多,分别为12,各占比30.0%。样本中最高量刑期限为有期徒刑5年6个月,案件对应案号为(2018)渝01刑初31号。


2、内幕信息的相关认定


(1)内幕信息的类型分布



内幕信息为公司资产重组的案件数最多,占比65.31%。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六的内幕信息的类型及其占比分别为:公司资产重组(32件,占比65.31%)、公司收购(9件,占比18.37%)、非公开发行股票(4件,占比8.16%)、实施高送转改变股价和股票数量(2件,占比4.08%)、引入控股股东(1件,占比2.04%)、增资控股(1件,占比2.04%)。

《证券法》中有关内幕信息的法条规定在2019年做了修订,两版对比如下:


新修订的法条对于内幕信息的规定更加详细、明确,能够回应市场发展变化。

(2)内幕敏感期的界定

样本文书中由证监会明确界定内幕信息敏感期的案件共有35个,按照裁判日期梳理如下表:



由此可见,实践中对于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认定往往是“内幕信息形成时到内幕信息公开为止”。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当某事实的发生能够表明相关重大事项已经进入实质操作阶段并具有很大的实现可能性时,该事实的发生时点亦为内幕信息的形成时点。


在案件中,内幕信息敏感期并无争议,争议点聚焦在被告人对内幕信息的知情与否。一般被告人在内幕消息未公开前有机会接触内幕信息,并且进行相关的证券交易行为,往往即认定为知情,继而定内幕交易罪。(例:(2014)浙绍刑初字第12号案件)


(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1、犯罪手段分布


自买自卖(被告人通过实际控制的多个账号进行交易)的案件数最多,占比35.71%。从案件数来看,犯罪手段分布及其占比分别为:自买自卖(5件,占比35.71%)、公开预测、评价作出投资建议后反向交易(3件,占比21.43%)、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3件,占比21.43%)、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大额申报、撤单(2件,占比14.29%)、诱导投资者进行交易(1件,占比7.14%)。

此处犯罪手段分类依据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1、刑罚分布


如图,该罪共有有期徒刑、单处罚金、判处拘役、免予刑事处罚4种量刑分布,其中判处有期徒刑的最多,共计62件,占比95.38%。


其中一件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量刑理由为:(2018)渝01刑初74号——鉴于本案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被告人与涉案账户之间无利益关联,其主观恶性较小,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2、有期徒刑刑期分布


统计结果如所示,判决有期徒刑在3年-5年的案件数最多,占比15.93%。从案件数来看,判处有期徒刑刑期及其占比分别为:3年-5年(29件,占比15.93%)、1年-3年(27件,占比14.84%)、5年-10年(17件,占比9.34%)。案件中最高量刑期限为6年6个月,案号为(2018)鲁02刑初50号,被告人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一千四百万元,累计成交金额2996033238.91元(约29.96亿元),非法获利113562509.72元(约1.14亿元)。

3、犯罪主体身份分布



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案件中,犯罪主体的身份共有以下几种形式:投资经理(35个,占比52.24%);基金经理(28个,占比41.79%);股票交易员(2个,占比2.99%);证券研究员(1个,占比1.49%);交易管理部总经理(1个,占比1.49%)。其中投资经理和基金经理占比较高,在实践中常以职务便利,获取到股票的交易价格等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


(四)欺诈发行证券罪(原名为“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更改该罪名为“欺诈发行证券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该罪名的调整如下:


(1)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


(2)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


(3)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



结语


证券领域的犯罪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面广。其中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罪这三种罪名在实践中不但高发且案情较为复杂。下一期将着重分析以上三种罪名,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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