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东窗律疏 Author 魏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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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法商观察
6.29 2020
导读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之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将正式确定为一年。这意味着,很多拖延至今没有结果的合同,行使解除权的最后期限可能就是今年年底。
❶《合同法》第95条没有规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而是把这个问题交给了当事人自己决断,通过合同约定来确定行使期限;
❷《保险法》第16条对保险合同作出特别规定,限制保险公司的解除权为30天;
❸《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作出特别规定,在没有催告的情况下,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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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东窗律疏
作者 | 魏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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