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法商观察
8.17 2020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01
浙江律师王驰
02
山西律师郝建华
03
广西律师覃宗安、谢军、夏全勇
04
安徽律师路某
05
律所主任治晓冰
3月2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2019年3月9日,律师事务所主任治晓冰主动与西城区纪委监委取得联系,表明其目前居于吉林省长春市并愿意投案自首。
“我就是治晓冰,我是来自首的。”
06
诱导行贿被通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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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纪法指引、法治搬运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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