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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桥体户外广告租赁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桥体户外广告租赁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以案释法】
天津国三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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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ANQINGJIANJIE

2014年12月30日,黑龙江某广告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某广告工作室签订《桥体户外广告租赁合同》,哈尔滨某广告工作室注册登记的经营者为白某甲(已故),但实际经营者为白某乙(白某甲之子),因白某乙的公职身份,使用其父亲白某甲名义注册个体工商户并从事经营行为。白某乙办理哈尔滨某广告工作室全部登记事宜、经营管理哈尔滨某广告工作室,与黑龙江某广告有限公司谈判、签约并最终收取租赁费用的均为白某乙,白某乙为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者。《桥体户外广告租赁合同》约定哈尔滨某广告工作室将位于哈尔滨利民经济开发区的某某过街天桥桥体广告租赁给黑龙江某某广告有限公司,租期为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共两年,租赁费用每年125,000.00元,合同签订后,黑龙江某某广告公司一次性向哈尔滨某广告工作室支付全部租赁费用25万元。2015年11月末,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行政执法局)因无法联系上哈尔滨某广告工作室,便联系黑龙江某广告公司,要求其提供桥体广告手续,否则将按照无合法手续的广告牌做拆除处理。黑龙江某广告公司及时将此事告知哈尔滨某广告工作室,但哈尔滨某广告工作室迟迟未能提供桥体广告手续,导致该桥体广告牌于2016年4月21日被市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至此,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据《桥体户外广告租赁合同》第三条第三款“如广告牌因政府等无法抗拒因素,使甲方(黑龙江某广告公司)广告不能正常发布,则乙方(哈尔滨某广告工作室)按广告实际租赁天数收取广告费用,剩余费用在一周内退还甲方,如乙方退款期限超过10天,拒不退款给甲方,乙方双倍赔偿甲方退款额度。”同时,根据合同约定,如广告发生空位期,哈尔滨某广告工作室同意承担广告空位期不超过90天,即如果发生空位期,哈尔滨某广告工作室在90天的范围内免除申请人的租金。也就是说发生空位期的情况下,哈尔滨某广告工作室自2016年2月1日起计收租金,租赁桥体广告后因商户听说手续不全始终处于空位状态,而自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4月21日广告牌被拆除黑龙江某广告公司有效租赁期间仅为2个月20天。因而,按照合同约定,两年租赁期限中21个月10天的租金哈尔滨某广告工作室应向黑龙江某广告公司返还,对此黑龙江某广告公司一再向哈尔滨某广告工作室主张,但哈尔滨某广告工作室却一直不予理会,也不承担任何责任。经计算,剩余租金应为221.575元,且哈尔滨某广告工作室退款期限超过10天,应当双倍向黑龙江某广告公司赔偿退款额度443150.6元。


 GUO SAN 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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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意见

DAILIYIJIAN

律师代理黑龙江某广告公司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哈尔滨某广告工作室应当依照合同约定退还不能正常发布广告期间的租赁费用,并双倍赔偿黑龙江某广告公司退款额,共计443,150.6元。


2015年11月30日,黑龙江某广告公司王某通知白某乙及时办理桥体广告手续,并明确告白某乙如到期不提供桥体广告手续,市行政执法局将按照违法广告牌强制拆除,此后王某多次用短信方式通知白某乙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但白某乙迟迟未办理。2015年12月4日,白某乙向王某发短信称自己无法办理桥体广告手续。2016年4月,桥体广告被市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导致黑龙江某广告公司无法继续发布广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黑龙江某广告公司和其实际经营者白某乙对黑龙江某广告公司构成根本违约,黑龙江某广告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桥体户外广告租赁合同》依法向哈尔滨某广告工作室主张违约责任。


二、白某乙和哈尔滨某广告工作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白某乙系哈尔滨某广告工作室的实际经营者。



GUO SAN 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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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PANJUEJIEGUO

哈尔滨仲裁委在开庭审理后,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协商一致的原则,在仲裁庭组织下进行了调解,调解过程中白某乙自愿表示愿意替哈尔滨某广告工作室承担给付责任,如白某乙没有按照调解协议给付相应款项,其愿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申请人白某乙给付申请人黑龙江某广告公司共计26万元,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一)申请人黑龙江某广告公司已向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并获批准,对被申请人白某乙个人账户保全6万元,如在调解书生效后该6万元尚未到账,申请人黑龙江某广告公司先不予申请解除保全,待该6万元到账后,被申请人白某乙应立即配合将该6万元支付给申请人黑龙江某广告公司,申请人黑龙江某广告公司同时申请解除对该账户的保全;


(二)2019年2月1日之前,被申请人白某乙给付申请人黑龙江某广告公司4万元;


(三)2019年4月30日之前,被申请人白某乙给付申请人黑龙江某广告公司6万元;


(四)2019年6月30日之前,被申请人白某乙给付申请人黑龙江某广告公司10万元,如此时,被申请人白某乙被保全的6万元仍未到账,被申请人白某乙需要在2019年6月30日之前将该6万元一并给付给申请人黑龙江某广告公司。    


二、如被申请人白某乙有任何一期没有按约定向申请人黑龙江某广告公司给付上述款项,除继续承担给付义务外,被申请人白某乙还应当按照申请人黑龙江某广告公司仲裁请求所主张的221,575.30元承担违约责任;


三、申请人黑龙江某广告公司预交的仲裁费用13,778.00元由被申请人白某乙承担,2019年6月30日之前,被申请人白某乙在给付最后一笔款项时一并给付申请人黑龙江某广告公司。



GUO SAN 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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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CAIPANWENSHU

GUO SAN 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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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户外桥体广告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追究违约人的违约责任。



结语与建议

桥体广告出租方违约时解决办法:1、与出租方进行协商。承租方在与出租方进行协商过程中应当注意维权方式的合法性,及时保留协商证据以及付款凭证。不能采取过激行为。2、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若是和出租方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出租方赔偿自己的损失。实际生活中,租赁户外广告发布场所其实是一件比较复杂的事情,为了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承租方从签订合同之前就要审慎核查出租方对户外广告发布场所的相关证件和手续是否合法、完备,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保存好付款凭证、租赁合同原件、协商谈判过程等证据材料,以备在维权需要时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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