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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波城投正宣布退出平台……城投信仰变了吗?

2017-10-13 华尔街见闻 识时务者为俊杰

摘要:今年以来,至少有7家公司退出融资平台。分析认为,近期多家公司的密集退出,与获取融资有关,城投公司与地方政府的相互依赖关系不会出现改变。

*本文来自华尔街见闻(微信ID:wallstreetcn),作者刘怡心。更多精彩资讯请登陆wallstreetcn.com,或下载华尔街见闻APP。*

最近,一大波城投公司密集宣布退出政府融资平台,这引发了市场的广泛关注,不少投资者开始担忧,城投信仰是否将随之发生改变。

今年以来,至少有7家城投 “退出政府融资平台”、“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 。十月伊始,就至少有一家公司退出融资平台。

经华尔街见闻查看,年初至今,退出平台的公司包括库车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月宣布)、贵港市兴港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5月宣布)、常德市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7月)、山东省惠民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9月),以及平顶山市发展投资公司(10月)等。

从公告发布方来看,有的是地方政府,有的则是公司自身。退出理由不外乎“不存在政府性债务,今后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公司扩大经营,规范管理,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

公司密集退出平台的背后,是近年来发布的文件已经对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做出进一步规范。

2014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43号文)已经剥离了政府融资职能,2017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50号文)则进一步加强了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要求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举债融资时,应当向债权人主动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并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

分析认为,近期多家公司的密集退出,与获取融资有关,城投公司与地方政府的相互依赖关系不会出现改变。

天风证券孙彬彬、高志刚团队在研报中解读称,退出平台有何影响,关键要从43号文和50号文来理解:

城投公司运营和融资方式必须规范,这对一部分城投公司业务可能产生一定影响,但是城投公司与地方政府的相互依赖关系不会就此改变,大多数城投也不可能彻底转型为完全市场化的自负盈亏主体,虽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但依然离不开政府的各项支持,虽不能直接替政府融资但仍需要为政府办事。

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张宇也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发这类公告有两个目的,一个是获得金融机构的融资支持,第二个可以作为PPP的社会资本方。“目前退出相对密集,在于当前正是2018年棚改贷款操作时点,金融机构给各平台放款时,得按照50号文要求城投公司出相应公告。”

那么,城投信仰是否已经改变?天风证券认为,信仰的关键在于城投模式背后的制度,只要现有制度与发展模式没有根本性改变,城投模式依然有其生命力和价值,对应的,城投债也依然具有配置价值。

天风证券补充称,当然在一系列事件的冲击之下,估值仍然会有所承压,特别是部分地区的城投债。


俊杰评论:其实各类城投,在地方政府预算外盲目用政府信用背书融资本身就是违法《预算法》的。金融机构在给很多类似事业单位比如医院学校融资其实也是违法的,结果地方政府违法了这么多年,中央实在也扛不住了。看看中央发文,早在2012年就开始了。


四部门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



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
财预[2012]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下发后,地方各级政府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迅速膨胀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大部分融资平台公司正在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运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平台公司的信贷管理更加规范。但是,最近有些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有抬头之势,如违规采用集资、回购(BT)等方式举债建设公益性项目,违规向融资平台公司注资或提供担保,通过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违规举借政府性债务等。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

    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等有关规定,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融资平台公司项目融资。

    二、切实规范地方政府以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行为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对符合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项目,确需采取代建制建设并由财政性资金逐年回购(BT)的,必须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偿债能力等,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落实分年资金偿还计划。

    三、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行为管理

    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必须合法合规,不得将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地方政府将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必须经过法定的出让或划拨程序。以出让方式注入土地的,融资平台公司必须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划拨方式注入土地的,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并严格用于指定用途。融资平台公司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或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土地价款。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四、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

    地方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土地储备机构管理和土地融资行为,不得授权融资平台公司承担土地储备职能和进行土地储备融资,不得将土地储备贷款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不得通过金融机构中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等直接或间接融资。

    五、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继续严格按照《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的回购(BT)协议提供担保,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地方各级政府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制止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切实担负起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责任,规范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融资平台公司行为。要对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融资平台公司违法违规融资或担保承诺行为进行清理整改。对限期不改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银监会
201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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