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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案”二审宣判: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附判决书全文)

2017-06-23 真强律师事务所


6月23日上午9:00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该院第22审判庭公开宣判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


2016年4月,山东源大工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侮辱。于欢刺伤4人,其中1人死亡。于欢一审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宣判后,被告人于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等人均不服,提出上诉。



此前,于欢一审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今天的二审宣判中,山东高院认为:

  • 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 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 不构成自首;

  • 原判认定故意伤害罪正确,但量刑过重;

  •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回顾:‍于欢故意伤害案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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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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