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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风向关于区块链的端倪或都在这里…|特稿

2018-03-02 区块链经济人 荣格财经


自区块链诞生以来,国家政府或退或进,态度始终在明朗与莫测之间变化。


但根据政府2017年—2018年的诸多行令,如工信部牵头发起囊含微众银行、万向区块链等成员的中国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发展论坛等,可见工信部已成为政府对区块链发展政策的代言人。


今天,“两会”前夕,荣格财经专门汇集了区块链史上中国工信部的相关文件和发言精要,并以此摸索出明天“两会”对区块链这一新事物的官方正见,以飨读者。



1区块链内在风险与监管方向


在中国工信部自去年开始的对外发言中,对区块链的风险性做出了概括:


第一、技术风险。

其指出区块链技术还存在不少问题:51%被攻击的分叉问题、成本偏高、交易区块具有选择性等。但是也表明了解决问题的信心,“未来可以通过技术的发展不断修复和完善区块链技术,以太坊未来将会转向权益证明的方式等探索,也可能会带来一些全新的解决思路。”


第二、体系外的诚信风险。

这一风险主要是指在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实际交易中,伪区块链技术公司以区块链的名义,通过超级管理员的角色进行敲诈,给参与方带来巨大损失的风险。


第三、网络性风险。

比如黑客攻击交易所、破解用户密码,进入到交易所个人账户把币转走。再比如网络堵塞,不同的区块被迫硬分叉,而如此一来则会形成整个网络体系受到信任质疑的结果,这样网络体系的价值也就崩盘了。实际上这一风险是中心化层面的风险,而不是区块链技术本身的风险。这个风险不是区块链本身的风险,而是中心化层面的风险。


对区块链的监管方向,总起来说其释放的信号是,未来监管不会像对ICO那样严格,并且监管节奏会随着产业的发展逐渐释放出一些促进政策。



首先其监管框架是清晰的,对区块链要实行分类监管:到底是打着区块链的名义搞ICO,还是真正为实体经济服务?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界定每个区块链业务的法律实质到底在哪里。


根据区块链业务的法律实质,监管给予区别对待。未来监管的重点是要避免区块链被炒作为ICO,避免区块链沦为直接诈骗、非法集资、地下黑市的工具。


相关的监管思路也会在认真研究,区分两者关系的基础上确定。而关键是如何使用区块链技术的同时,限制Token的使用。


同时其提出应用区块链技术的公司逐渐实现去币化,或者严格控制Token的适用范围,阻碍其与法币之间的双向交易通道。



对于未来可能主要进行的监管,工信部也有明确指向:


第一、打击利用区块链技术开展非法活动的行为,比如非法集资、非法经营交易违规品。


第二、用比较严格的法律机制界定整个区块链体系各方参与者应履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打击伪区块链技术在产业中的应用。一些披着区块链外衣,实际和区块链完全无关的应用,轻则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重则损害投资人的经济利益,甚至是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事实上,目前区块链监管最大的挑战是,区块链技术和金融的结合。


参与者参与到区块链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有一个激励机制,有代币、有积分等。如果代币使用范围太小,会削弱参与者的参与热情,如果使用范围扩大,区块链应用价值类似于金融资产,增加系统性金融风险。


难点是,区块链带来了一个全新的商业模式,结合了新技术、金融、实体产业、智能合约在内的组织形式等,这种模式和过去的技术创新不一样,也对过去的监管模式和组织方式提出了挑战。


2制定区块链国际化标准


2016年发布国内区块链标准,2017年帮助澳大利亚制作ISO标准,2018年在国际上让中国标准发声。


工信部表示,在中国标准化成功的经验和案例里面,中国一些相关的,尤其是信息技术领域,获得很大的发展,并有充足的信心参与国际竞争,也会拿出充分的数据,未来吸引更多的专家参加到标准化制订当中。

实际上,区块链的标准化工作从现在来看也是刚刚起步的阶段,因为现在国标、行标都在立项,也还需要更多的行业,比如说在工业领域、在医疗领域、金融领域,尤其金融领域,各领域的专家共同推进。对于区块链的技术标准,未来的行业标准也是需要群力群策,共同推进区块链的标准化和产业化的发展。



3构建中国自身公链平台


2018年工信部主要的工作是推进分布式帐本。希望能够推进中国区块链的底层架构的发展,为构建整个中国区块链产业生态提供最基础的保障。


如果区块链是未来构建互联网的基础设施的话,在基于以太坊或者其他一些底层平台构建的生态越大,在国内的平台就会越少。这是从战略的角度思考,可能需要中国自己的平台,这是建立开源社区的思路和初衷。通过开源社区希望可以推进整个中国区块链的产业发展。



工信部下一步会以区块链参考架构这个标准开展相关的黑客马拉松,标准研究示范,并在写技术图。更重要的是其也在推进中国区块链开源社区建设,这也是以标准为依据,促进产业化这么一个相关工作。


4储备区块链人才


区块链领域没有真正的专家人才,区块链复合型的人才太少了,人才培养是重中之重。


工信部相关人士指出,通过开发大赛选择创意,并和各地政府联合开孵化器对优秀的创意进行孵化,孵化出来的项目,将所有从业人员的贡献集中到开源社区,通过开源社区提升整个中国在区块链技术上的发展过程当中的一个,起到重要的作用,这也是作为标准化工作的一个使命。


5数字货币与区块链对传统金融的影响


1、需关注数字货币对传统货币体系的影响


数字货币的本质并不是区块链技术,如果比特币等基于区块链的数字货币只能依赖“去中心”和“匿名性”服务于灰色经济,则其适用范围和信任程度有限,不足以挑战现有的货币体系。


数字货币对传统货币的挑战在于,以区块链技术实现的信任基础——对非人格化算法的信任。


可见,虽然在相当长时期,数字货币还不具备挑战现有货币体系的能力,但从长远来看,提供了一个实现哈耶克设想的“非主权货币”的可选方案。因此,对于货币当局而言,完全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改造现有的货币体系,但仍需要限制“非中心化”和“匿名”的数字货币适用范围。


除数字货币外,金融科技企业介入货币市场基金并提高基于货币市场基金负债的可支付性(流动性),典型如支付宝、财付通等。这部分负债的流动性(可接受性)已接近M1,并具有信用扩张功能。



近年来货币市场基金的快速发展已严重扭曲了M2等广义货币统计的有效性。


为此,一方面,应尽快修订M2的统计口径,或者引入“M2 ”等更广义的货币统计口径,以反映货币市场的变化;另一方面,应加强对具有支付功能的货币市场基金的管理,将其对应的具有支付和信用扩张功能的负债纳入货币体系管理,要求缴纳必要的流动性准备金。


2、数字货币体系下的个别产品和金融基础设施


基于不同技术范式的金融体系需要不同的金融基础设施。当前金融科技发展所依赖的底层技术变化具有技术范式转变特征,新的金融实现所需要的金融基础设施也要发生变化。


在金融科技尚未充分展开(专业细化)前,未来将构成金融基础设施的平台和服务,在初期可能仅表现为个别产品,但具有显著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在尚未实现前仅是“可能实现的美好故事”。


在使用新技术范式实现金融功能的初期,由于缺乏分层和专业化,无法单独提供个别金融产品和服务,个别金融产品、服务和基础设施的提供不得不融为一体。


当信任不足但又需要构建庞大的生态(市场上所描述的一个平台或生态往往相当于现实生活中的整个金融体系)时,或者借助现有信任(特别是政府和具有隐性担保的机构、个人),或者借助“美好的故事”,“烧钱”以期快速自我实现。


此外,在数字世界中边际成本很低甚至接近零,规模经济支持全部市场由一个到两个主体提供。


由于模式未定型,不同模式支持不同的规模经济,这又需要有多个机构相互竞争,但最后只有少数甚至一个机构获取全部市场。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事后“泡沫”,成功的机构成为平台和基础设施,失败的机构就沦为“庞氏骗局”。


由于缺乏清晰的认识,还无法借助政府创建金融基础设施,有必要通过市场机制来探索有效的金融基础设施,需要分离基础设施的创建、所有和运营,这会带来复杂的管理问题,特别是挠头的垄断问题,面临如政府应管理的是因垄断产生的市场力量不均衡的非公正行为,还是垄断事实的选择问题。



工业经济历史上也曾出现类似问题,但没有在数字经济时代严重。为此,一方面应区分个别产品和基础设施分别管理,另一方面应强化针对垄断行为的管理。


此外,由于数字世界需动态和充分描述人的行为和状态,这就凸显了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需关注包括个人信息被私人和政府的合理采集和使用等问题,也包括人是否拥有“被遗忘权”,有选择地进入数字世界等问题。这里涉及大量的法律和管理问题,应尽快启动相关的法律关系研究。


3、对金融监管和金融安全的影响


金融科技还远未成熟,当涉及监管时,首先面临的是发展与规范的矛盾问题。谈及发展和规范矛盾,在某种程度上是将监管与发展对立起来。在同一个层面上看发展和监管关系,两者间表现较多的是“猫”和“老鼠”的关系。


但如果不是静态看监管和发展关系,监管能不只是着眼于行为,而是能从现象看本质,看到行业发展的趋势和脉络,那么创新、发展与监管是能在不同层次上共存的,两者之间是内容与框架结构、理念间的关系,是可以在发展过程中,在模式完全成熟之前引导行业发展方向并管理内在风险(纠正权责利不平衡)的。



根本上,监管是为了行业更好的发展,实现平稳过渡,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市场秩序而存在的。


金融科技开始关注被传统金融所忽视的“民间金融”、“地下金融”和“屌丝金融”,并存在大量的金融要素重构和跨界合作。


我国仍采取基于资本、人和业务牌照等管理的分业管理模式,并且在传统金融监管中,往往通过“豁免”或完全交给市场来处理小额的民间金融活动。但一旦将这类金融活动作为业务发展重点,就需要打开这个黑箱来规范各方关系。


一是要区分“犯罪行为”和“金融监管”之间的界限。“犯罪”管理专注于对因不良意图造成实质伤害的规范和引导,而监管专注于良好意图,但由于专业能力、承受能力不足以及囚徒困境等体制机制缺陷带来的非合意结果。


因此,监管是权责利的再平衡,是降低非生产性行为空间,着眼于本质和框架,具体内容和循环交给市场。为有效监管和提高金融运行效率,有必要在进入金融活动前,加强犯罪行为的规范和反洗钱等审查。


二是要区分“科技”和“金融”、个别产品和金融基础设施的不同管理。一方面,数据成为核心资源,技术安全问题凸显,需要强化技术门槛,关注信息安全。


另一方面,监管的是技术应用,考虑去中心化带来的特殊监管要求,但仍应从金融实质和风险本源加强对金融科技的监管。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实现了金融功能,除豁免外均需持牌经营,只要涉及客户资金和资产的委托管理,原则上均第三方审计、监控和托管。



此外,还需要强化金融基础设施的宏观审慎管理和反垄断审查。金融基础设施并不一定要由政府直接拥有和建设,但应成为政府所用的非营利机构并严格监管,特别要关注其垄断力量的形成过程,强化对其可能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垄断行为管理,必要时需要对其价格进行管控。


三是金融科技减少了对资本(作为信任基础)的需求,但增加了对金融行为的监管要求。这对基于行为、功能的监管技术有更高的要求,需借助市场中介和金融科技手段实现实时的行为监测和监管。


四是微型金融单笔金额小但笔数多,涉及人群较广,只有通过特殊的金融科技或财政安排才有经济可行性,监管部门也可以借助金融科技,使用科技手段介入金融监管中,同时还需要高度关注其中可能涉及的社会问题。



在当前传统金融仍占主导的情况下,还有必要控制金融科技的发展对传统金融带来的冲击程度。这是对转型过程的管理问题,有时候需要适当降低金融科技的发展速度,使其不过度冲击传统金融监管和金融体系。


当前监管部门对第三方支付、征信和互联网金融的部分管理措施,可能更多地是从这方面考虑的。传统金融机构需要借助这段难得的时间加速与金融科技的融合,实现深刻的转型。


从区块链的风险、监管,到各项国际化标准制定以及公链平台搭建、人才培养、改革传统金融,工信部都有比较明确的指向,相信这也是明天“两会”议案的重要方向性依据,政府的具体着力点和摇哪杆旗呐喊,都将万变不离其宗,并且工信部2018年的另一标准制定值得期待。



·The End ·

文 | 屈公子

图 | 部分来自摄图网

版权归著作人

本文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任何投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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