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治理人口拐卖问题?
一、数据显示丰县人口拐卖问题很严重
我一直相信数据和逻辑的力量,通过不同的数据比对,可以发现很多靠日常现象发现不了的事实。
2010年丰县少数民族男女人数对比:
数据来源:江苏省第六次人口普查报告
首先的一个疑点是,丰县作为东部平原地区,位于淮河以北,居然分布了大量少数民族,尤其是西南省份特有的少数民族。以怒族为例,怒族主要分布在云南怒江福贡县,过去很多住在大山里面,总人口不过3万人,至今还保留着自身传统文化习俗。福贡县位于云南西部,靠近中缅边境,丰县则位于江苏北部,靠近山东一带,离着十万八千里,很难想象二者竟然有这么密切的人员往来。
另外从图中也可以明显看出,丰县的少数民族里面,男女比例明显失衡,大部分都是女性。要知道丰县经济并不发达,在江苏排名倒数,这些少数民族女性是自愿去的丰县?还是被拐卖去的丰县,值得人怀疑。
更值得疑惑的地方在于,小花梅是僳僳族人。但2010年丰县人口六普数据里面,并没有显示有僳僳族人。这可能是因为小花梅在户口登记的时候是以汉族的名义报上去的,丰县应该也有大量少数民族被拐女子是被报成了汉族。以此来看,六普数据还是低估了丰县被拐少数民族女子的数量。
除了丰县外,徐州另外两个出生人口比严重失衡的县市——邳州和新沂也存在明显的数据异常,这两个县市出生人口男女比例接近2:1,但少数民族的性别比则完全反过来。
2010年邳州+新沂少数民族男女人数对比:
数据来源:江苏省第六次人口普查报告
从这两个县市的人口统计来看,其西南地区少数民族性别比明显失衡。可以看出图中有大量少数民族主要集中在云南西部,与徐州相距甚远,不知为什么会“远嫁”徐州?
2010年丰县各年龄段男女比例:
数据来源:江苏省第六次人口普查报告
第二个疑点在于丰县诡异的各年龄段男女比例走势。丰县是个重男轻女的地区,出生人口男女比例非常悬殊,达到140以上(公安部数据为187),潜在的可能就是大量的女婴被流产/抛弃。从丰县1-19岁的人口也可以看出,丰县性别比例在130:100以上。
但到了20-29岁这一阶段,丰县的男女比例突然恢复了平衡,男女比例竟然达到了1:1。等再到了30-49岁这一阶段,男女比例竟然逆转了,跌到了90以内。这可以有两种解释:
1、丰县人口大量外流,且男性流出远多于女性。但我们知道丰县有重男轻女传统,且人均收入较低,参考其他地区人口流动经验,应该是女性流出多于男性才对。
2、丰县大量引进外地人口,且女性流入远多于男性。既然丰县重男轻女,且人均虽然较低,那么有多少外地妇女自愿嫁入这一地区呢?又有多少是被拐卖的呢?
在丰县50-59岁人口里面,男性的人数再次超过女性。这可能是因为50多岁的女性生育能力大幅下降,因此很少有被拐到丰县的了。从人口年龄结构来看,丰县的被拐卖妇女大部分集中在20-49岁这个阶段,买主看中的更多可能还是其生育价值。
2010年云南福贡县各年龄段男女比例:
数据来源:云南省第六次人口普查报告
为了更好的验证,这里和云南怒江福贡县(小花梅出生地)的人口数据做个对比。
从数据可以看出,由于云南的少数民族没有重男轻女的传统,福贡县的出生人口性别比非常平衡,基本接近1:1,未成年人口男女比例也基本平衡。但从10岁开始,人口性别比就走向失衡,女性占比越来越低,这一趋势直到40-49岁才得到缓解。
福贡县的各年龄段性别比走势与丰县完全相反,潜在的原因可能是过去福贡县大量妇女被拐卖至外地,以致于男女比例从10岁开始就逐步失衡;丰县则大量买入拐卖妇女,以致于男女比例从20岁开始就逐步平衡。一个是男女比例被拐到失衡,一个是男女比例靠拐卖来获得平衡。在过去,福贡县乃至整个怒江、云南省乃至整个西南地区,有多少妇女被拐卖到外地,以致于性别比失衡。重男轻女的丰县大量抛弃女婴,以致于人口性别比失衡,却把这种代价转移到了西南省份身上。
这里用少数民族性别比例来大致估算下丰县+邳州+新沂被拐女子的数量。从数据可以看出,这三个县市少数民族男女比例为59:368,假定比男性多出来的女性都是被拐女子,也就是309个,瞒报率50%,少数民族占总人口比重为8.5%。那么被拐女子大约为:309÷0.5÷0.085=7270个。也就是说,按六普数据,徐州这三个县市大约有7000多被拐女子。建议调查组对这三个县市进行精准排查,估计能解救出更多被拐妇女。
二、古代是如何惩治人口拐卖犯罪的?
中国古代对人口拐卖可谓是高度重视,历朝历代均为此出台过严厉的法律。
比如秦朝就将贩卖人口列入严重刑事犯罪,秦律规定:只要是人贩子,无论是主谋还是胁从犯,被抓住一律处死。
汉朝以宽仁治天下,废除了秦朝很多严刑峻法,唯独在人口拐卖方面,汉朝的法律比秦朝还要严格。汉律规定:人贩子处以磔刑,也就是车裂,将罪犯五马分尸,再把尸体挂起来示众,以儆效尤。汉朝的法律也对买家做出惩处,规定买家要被处以黥刑,也就是在脸上刺字,并罚作劳役,过着奴隶一样的生活。
唐代的中国文明而开放,但对人口拐卖依然严惩不贷。唐律规定:贩卖人口者,首犯判绞刑,从犯流放荒野。对于买主,也会严厉处罚,比如监禁、拘役等。
宋朝的法律在人口拐卖方面和唐朝差不多,但宋朝加了一条:如果地方官员对拐卖人口犯罪不闻不问,那要判玩忽职守罪,轻则罢免,重则入刑。
到了明朝,关于人口拐卖的法律又有了很大改变,明律规定:贩卖人口者流放3000里,而且不仅是人贩子要流放,人贩子的家属及子孙后代也要永久流放,可谓是一人拐卖、全家遭殃。
清朝对人口拐卖也绝不姑息,清律规定:人贩子斩立决,窝藏人贩子的,也一并处斩。地方官员如果对人口拐卖玩忽职守,交由朝廷处理。乡村的族长、乡长对人口拐卖问题如果知情不报,则杖刑100下。故意释放、包庇人口罪犯者,杖刑100下、流放3000里。清朝的皇帝有时候甚至会亲自判罚,将情节恶劣的人贩子凌迟处死。
可以看出,历朝历代对待人口拐卖犯罪均采取严刑峻法的政策。之所以会这样,可能是因为在古代,人口是第一生产力。古代不像现代这样经济增长可以依靠设备投资和技术进步,那个年代只能依靠人力去创造财富。清朝中期以前,中国的税收来源主要是人头税,人口拐卖会造成人口隐匿问题,破坏了国家税基。因此历朝历代均对人口隐匿和人口拐卖行为严厉处理,否则就面临税收收入减少、财政入不敷出的问题,这关系到政权的稳定。所以不管你是富人还是穷人,官员还是百姓,只要被抓到贩卖人口,一律处以重刑。
现代社会,比古代有了诸多进步,拥有更丰厚的物资资源和更优秀的教育水平,但即便这样,人口拐卖现象也依旧没有得到根治。在某种程度上,古代的人口拐卖法律或有借鉴之处,其中包括:
1、人贩子重判。在古代,人口贩卖的罪行仅次于谋反罪,基本都是杀无赦,甚至会牵连亲属。相比之下现代社会对人贩子惩罚非常宽容,通常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判罚的威慑力度较小。
2、买卖同罪。从汉朝开始法律就规定买主也要被惩罚,让买主也付出极大的代价,体会一下当奴隶的感觉。现代社会虽然也会对买者做出一些处罚,但总体来说惩处较轻,有些甚至无罪释放。
3、对地方官员问责。古代不仅同时追究买者和卖者的责任,也会对故意包庇、玩忽职守的官员进行追责,这就使得一些官员在处理人口拐卖案件的时候不敢太大意。对于乡贤、宗族族长之类的乡村治理者,如果包庇人口犯罪,也会被处罚。
古代的一些政策和法律如今未尝不可以借鉴,人口贩卖对社会稳定有极大危害。试想一个现代女性,十年寒窗苦读,好不容易熬出头,在大城市找了份体面的工作,经常可以去吃喝玩乐,结果一个不注意被人贩子拐卖,扔到山村,锁上铁链,不服从就殴打强奸,甚至拔光牙齿,沦为生育机器。那后半生得多悲惨!
因此,首先可以做的是提高对人贩子的惩罚力度。如果拿出禁毒的标准来惩处人贩子,或许能增加对人贩子的威慑力度,使其在犯罪的时候再三权衡。其次,对于买者来说,也应该入刑,如果判刑标准能十年起步,可能会让一部分买者望而却步。
对地方官员问责比较值得尝试,可以借鉴的案例就是地方债务终身追责制度。我们知道2017年以前我国地方债务问题非常严重,地方官员经常会为了政绩举债发展经济,毕竟经济成就都是自己的,债务问题都是继任官员的。因此中央才会出台地方债务终身追责制度,规定谁任上举的债,将来出问题了,就追谁的责。对于还没退休的,影响考核和升迁;对于已经退休的,扣减养老金发放。这一招可谓是釜底抽薪,很多地方官员自此之后再也不敢随便借债,地方债务问题也得到了一定缓解。
因此如果也搞人口贩卖终身追责制,一旦地方干部/基层官员任内包庇、纵容、忽视人口贩卖案件,无论该官员日后升迁到什么位置,都进行追责。轻则降职,重责罢免,甚至问刑。如此一来,地方官员将有足够动力去处理人口贩卖问题。特别是一些村长、村支书。因为在很多人口拐卖案件中,乡/村政府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长期的不作为甚至是纵容、合谋,事实上成为了人口拐卖的帮凶。另外,对于乡县一级的官员,也可以将其处理人口拐卖案件的效率作为晋升考核标准之一。我们知道去年政策将单位GDP能耗纳入地方考核标准后,地方政府鼓足了劲搞碳减排。如果将处理人口拐卖案件也纳入考核标准,基层官员估计也有足够动力去治理该问题。
三、治理人口拐卖的绝招——猜疑链机制
不过我认为光靠严刑峻法,还是难以制止人口拐卖犯罪,主要有两个原因:
1、繁衍是人类本能,对于性别比例严重失衡的地区,一些男性面对绝后的风险,可能会铤而走险。古代有些农民起义就是因为很多社会底层找不到对象所致。一个男人当性欲和繁衍需求得不到满足的时候,在缺乏道德约束和精神信仰的情况下,有可能会冒着杀头的风险去干违法的事情。
2、单纯提高量刑标准,未必有用。因为量刑尺度有时候和犯罪成本未必成正比。犯罪成本=量刑尺度×被发现概率。这里可以举个例子,我国贪污受贿的量刑标准很严,贪污十万块的判刑标准是十年以上,甚至会判死刑。但贪腐现象依旧存在,为什么呢?因为过去有些官员总是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被发现概率很低。特别是在十多二十年前,一些地方存在官官相护的现象,贪污腐败被发现、被处置的概率很低,因此一些官员才敢肆无忌惮地贪污。人口拐卖问题也是一样,如果只是量刑尺度高,但被发现概率很低的话,还是会有很多人抱着侥幸心理去拐卖/收买妇女的。
因此想治理拐卖问题,最关键的在于提高被发现的概率。只有大幅降低拐卖事件被隐藏的概率,才能有效威慑犯罪。像小花梅这样被拐卖到农村,结果几十年都没被发现的人有很多,所以首先要做的是想办法如何把她们都找出来。
光靠警方挨家挨户去找也不太现实,因为警力和成本有限,全国范围内地毯式搜寻难度太大。而且一些区域的公安部门可能和村干部存在勾连问题。人贩子—买主—村民可能也会存在一种利益同盟的关系,共同保守秘密,以维护拐卖产业/村子的繁荣。因此需要引入猜疑链机制。
博弈论与囚徒困境:
猜疑链机制源于博弈论。正常情况下,人贩子和买家之间会保持一种合作关系,只要双方对拐卖事件都守口如瓶,他们的罪行就不容易被别人知道。但假如存在一种选项,如果出卖对方比保持沉默有更好的效果,他们可能会选择出卖对方。
比如说,一个人贩子,如果举报买主不仅可以免罪,不仅如此,他还可以获得对方全部财产,那他就有动机去告案。反过来,一个买主,如果举报人贩子,不仅能够逃脱法律制裁,还能获得人贩子全部财富,那他也有动机去告案。在这种情况下,人贩子和买主之间就会形成一种猜疑链。
正常情况下,如果买主和人贩子都保守秘密,那他们各自相安无事。但这个时候买主就会猜想:如果被人贩子举报,那他不仅可以免罪,还能获得我全部财产,我反而会牢底坐穿。这种时候买主就会坐立不安。同样的,人贩子也会有这种担忧,害怕买主先发一步举报自己。哪怕买主和人贩子之间达成某种约定,他们之间都会互相猜忌。即便自己不贪图对方财产,但也会担忧对方因为图谋自己财产而举报自己。在这种情况下,先举报者占据了很大优势,最终双方都有动机去举报对方。
甚至有可能会出现钓鱼的行为,比如一男一女事先串通好,男的假装把女的卖给村民,然后迅速报警,不仅可以免罪,还能获得对方财产。也可能反过来,村民假装买主,把妇女买到手后立马报警,这样就能轻易赚取收入。在这种情况下,买家和卖家之间都会互相猜忌,以致于大部分卖人交易根本无法达成。
村民之间也可以引入猜疑链机制。我们知道很多村落普遍存在拐卖现象,很多村民均收买过妇女儿童,因此他们之间很容易形成一种利益共同体,互相保密,而且互相帮忙看住对方买来的女子,用集体的力量来防止被拐妇女逃脱,有时候甚至村干部都会参与其中。
因此可以用猜疑链和连坐法来打破这种利益同盟。比如规定:如果有一户人家存在收买妇女的现象,不仅要没收他全部财产,还要没收其周围知情不报的邻居一半的财产。相反,如果有人举报收买妇女的现象,不仅可以获得对方全部财产,而且当该举报者自身存在收买妇女的行为时,或者是买主邻居时,还能免于受罚。
这样一来,拐卖村村民之间的利益同盟关系就会被打破。比如如果一个村子很多家庭都拐卖了妇女,在原本他们可能会互相保密。但在引入猜疑链和连坐法后,他们之间就很难再保密了。一户人家收买了妇女,他的邻居可能会因为担忧受到牵连而选择举报。因为举报有赏,不举报则被罚。即便这些邻居之间都达成协议,而且确定大部分人都会守口如瓶。但他们也会担心被内部的少数人举报,毕竟这种事情谁先举报谁就获利,谁后举报谁就吃亏。因此从猜疑链的角度来说,他们里面最终很可能有人会去举报,先下手为强。而且,即便该举报者也买过妇女,只要他第一个举报,就能免于受罚,因此他也有足够动机去报案。
这样一来,潜在的拐卖利益同盟就不攻自破。以后谁拐卖了妇女,第一个担心的不是警方,而是买主。谁收买了妇女,第一个担心的也不是警方,而是人贩子和邻居。猜疑链会瓦解人贩子和买主之间的信任机制,将人口拐卖问题中止在交易环节。
当然,从长远来看,要想根治人口拐卖问题,还是得靠提高国民教育水平,消除重男轻女的落后思想。杜绝选择性流产和抛弃/溺杀女婴现象,毕竟拐卖妇女的根源在于人口性别比失衡,让男女走向真正的平等才是治标又治本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