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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自然灾害救助!江西印发最新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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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由总则、组织指挥体系及工作职责、灾害救助准备、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省级应急响应、灾后救助、保障措施、附则8个部分组成,自2024年8月15日起实施。




01

适用范围:


《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省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02

组织指挥体系及工作职责: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配合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防御和救助相关工作。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主要负责:(1)贯彻落实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省委、省政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工作安排部署,以及上级领导指示批示精神;

(2)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地区贯彻落实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部署安排的防灾减灾救灾各项工作;

(3)组织开展灾情会商,综合分析研判全省自然灾害风险形势,收集、汇总、评估、核定灾情,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4)指导协调自然灾害救助救援,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损失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专家委员会:

参与对全省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对全省自然灾害的应急响应、灾情评估、救助和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对全省减灾救灾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立项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进行评审和评估;开展防灾减灾救灾领域重点课题的调查研究。
0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地震等相关部门及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市、县(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应急管理部门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提前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3)通知省粮食和储备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前置力量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相关工作情况;

(6)向社会发布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0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灾情信息报告: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地震、山洪、地质、风雹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对启动省级四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受影响区域的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对于干旱灾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对于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干旱灾害,每5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灾情信息发布: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地区党委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05

省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四级响应:

(1)一个设区市因灾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一个县(市、区)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一个设区市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一个县(市、区)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全省农作物绝收10万亩以上50万亩以下,或全省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一个设区市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3%以上6%以下,或一个县(市、区)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6%以上9%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6)启动省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四级应急响应时,视情联动启动四级救灾救助应急响应;


(7)按照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跟进启动四级响应。


三级响应:

(1)一个设区市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一个县(市、区)因灾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一个设区市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一个县(市、区)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全省农作物绝收50万亩以上100万亩以下,或全省直接经济损失5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一个设区市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6%以上9%以下,或一个县(市、区)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9%以上12%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6)启动省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三级应急响应时,视情联动启动三级救灾救助应急响应;


(7)按照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跟进启动三级响应。


二级响应:

(1)一个设区市因灾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一个县(市、区)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2)一个设区市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或一个县(市、区)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全省农作物绝收100万亩以上200万亩以下,或全省直接经济损失100亿元以上200亿元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一个设区市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9%以上12%以下,或一个县(市、区)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2%以上15%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启动省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二级应急响应时,视情联动启动二级救灾救助应急响应;


(7)按照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跟进启动二级响应。


一级响应:

(1)一个设区市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或一个县(市、区)因灾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


(2)一个设区市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万人以上,或一个县(市、区)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全省农作物绝收200万亩以上,或全省直接经济损失200亿元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一个设区市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2%以上,或一个县(市、区)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5%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启动省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一级应急响应时,视情联动启动一级救灾救助应急响应;


(7)按照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跟进启动一级响应。


06

灾后救助:


过渡期生活救助: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后一段时间内,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地区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冬春救助:

受灾地区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财政部的部署抓好落实。
07

保障措施:


《预案》提出了资金保障、物资保障、通信和信息保障、装备和设施保障、人力资源保障、社会动员保障、科技保障、宣传和培训等8项保障措施。


《预案》还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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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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