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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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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

最低首付比例的公告


为更好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城乡居民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因城施策的工作要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的通知》(银发〔2024〕172号)文件精神,现决定: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不低于15%。

本公告自发布当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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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抚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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