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站开发人员需第一时间获取地方政府关于补贴的实施细则,并与政府政策接口人就补贴范围及规模予以二次确认,特别是针对补贴政策存在设备采购限制要求的,需提前提交公司采购部以便指导设备采购计划,确保项目可享受到地方补贴。全额上网的屋顶太阳能电站投资,项目开发人员需提前与建筑物所在行政区域的建设局提前沟通,了解掌握建筑物附近的整体规划,规避可能出现的屋顶遮挡问题。地面太阳能电站在项目开发的前期工作中,开发人员须从地方国土局、林业局、水利局、黄委会等相关部门收集详细的利用现状及发展规划的详细资料,明确太阳能电站厂区用地是否涉及压覆矿、农用地、军事设施与管理区、自然保护区、生态脆弱区、湿地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和宗教文化区。如果厂区用地涉及以上不允许利用的区域,尽快重新进行项目选址。国内地面光伏电站市场真正大规模启动时间较短,“光伏+”等新业态更是近几年才大规模发展,国家关于光伏项目土地税费问题还存在许多模糊地带。因而,项目开发人员需在参考其他地区土地使用税的基础上,在项目投资预算及技经分析中提前计算。同时可联合相关企业共同向当地政府、税务部门和土地管理机关争取税收优惠政策。投资企业采购部应当建立以周为周期的信息采集机制,随时掌握组件的最新报价,并紧密结合每个项目的组件实际需求时间,确保每个项目的组件可以取得最底的采购价格。项目的实施及资金计划需紧密的结合电站指标的确认情况,项目实施之前,电站开发人员需与当地省发改委建立有效的信息获取机制,了解项目省级备案规模及年度指标体量。并随时了解同一批备案项目的实时进度,确保项目实施计划及实际进度符合项目取得指标的条件。投资企业应建立“项目稳定建设保障小组”及应急反应机制,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稳定性问题,如阻工现象,项目经理需第一时间汇报公司项目稳定建设保障小组,由保障小组会同当地县政府与阻工对象沟通,了解阻工原因,对于合理要求可尽量满足,对于不合理要求,需紧密依靠政府来协调解决。防止事态升级。项目前期开发工作中,开发人员与当地电网公司发展策划部积极沟通并收集资料,掌握当地电网供电现状与发展规划,明确当地电网及电力市场是否有足够用电容量可消纳项目发电量,当地已建成的太阳能发电项目是否有弃光的现象发生。基于掌握了当地电网的情况后,建议适当调整项目的超装规模,使项目的发电容量能被国家电网接纳、发电量能被当地电力市场消纳,降低限电弃光情况的发生。根据项目所在省份出台的太阳能发电实施竞争方式配置指标的办法,投资企业决策人员在项目实施之前,需对项目投资收益仔细测算,按照公司可接受的收益率下限反推出公司可申报的最低上网电价,并与当地市发改委及省发改委紧密沟通,保证项目申报电价具有优势,可在并网当年取得上网电价。投资人从项目施工及设备招标环节就应严格把关,从当地类似项目实施经验、项目经理素质、垫资能力、设备到货保障等多个环节确保工期可按照既定的里程碑实施,同时对未能按时完工,明确违约责任,将部分风险转移至总承包方。一方面开发人员须提前与当地电网公司落实接入间隔使用的可行性,同时,项目前期开发阶段,开发人员应提前与县政府、省及地级市电网公司沟通、协商,尽快取得项目的电力接入系统批复,确保送出线路工程与电站本体工程同步实施。一方面,投资人应综合参考多种太阳能发电测算软件来评测项目选址地点的太阳能辐射量,并充分结合当地已经并网太阳能电站的实际发电量及当地气象站数据,来确定太阳能电站最终的每瓦首年发电量数据。另一方面,技术人员应充分考量近几年不断恶化的雾霾对空气质量及洁净度的影响。同时技术人员一定要去现场调研,查看附属设施如热电厂排出气体对太阳辐照量的影响。按照水泥屋面及彩钢屋面太阳能电站建设桩基基础的不同,设定水泥屋顶活荷载大于等于2kN/m2,彩钢瓦屋顶活荷载大于等于0.25kN/m2。投资人在于屋面所有人签订屋顶租赁合同之前,一方面从屋面所有人获取屋面设计图纸,得到活荷载信息,同时需对照屋面实际情况及图纸,对荷载进行二次符合,确保实际荷载与图纸荷载保持一致,能够满足太阳能系统架设条件。明确在屋顶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周期为20年,并同时约定:租赁合同到期之后,双方对租赁合同以补充协议形式续签5年,且价格不变。提前与屋面出租人进行约定对建筑物所有人自身经营不善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及房屋面临征收时的停产停业造成的太阳能电站损失的计算依据及征收补偿的分配比例,以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在用电人与建筑物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下,投资人除与用电人前述《合同能源管理协议》之外,还需要求建筑物所有人出示建设场地所有权证明,并在主合同中明确屋面权属发生变化的责任由用电人承担。太阳能电站投资人在与屋面所有人签署租赁合同之前,须要求房屋面所有人提供竣工验收证明、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验收证明及房屋产权证明。同时,投资人须安排开发人员前往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对屋面所有人提供的房屋、土地等的产权进行尽职调查,确定房屋、土地是否存在抵押情况。并在屋面租赁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中增加因屋面所有人实行抵押权的赔偿条款;投资人在项目未取得备案之前须与当地政府签署的土地租赁协议的情况中,尽量降低租赁预付款比例及额度,确保沉没成本最小化。投资人与用电方首先确认太阳能电站电表计量装置起始时间和起始读数,在合同能源管理协议中约定以供电部门计量的起始时间和起始读数为参照。同时,为了避免在电站运营期内用电人与电站投资人产生冲突等原因而拒交或拖欠电费等情况的发生。投资人须在项目实施前借助邓白氏等第三方评测机构充分调查用电人的财务状况和信用度,综合评估用电人拖欠电费的可能性,并在合同能源管理协议中明确约定拖欠电费的违约责任。一方面,投资人在屋顶开发时须了解屋顶业主在太阳能发电时段的用电负荷情况,在电站容量设计上保证太阳能功率不超过业主同时段用电负荷,确保自发自用比例达到最高。二是要对屋顶业主所处行业的发展情况及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充分调研。优先选择行业发展潜力巨大、经营业绩良好、无不良记录的优秀企业,确保自发自用电量需求稳定,从而保障投资人的项目收益率。
来源:网络
免责声明:本文所用视频、图片、文字如涉及作品版权问题,请第一时间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本文只供光伏人学习讨论之用,无任何商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