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鸣镝 | 织密未成年人保护法网 照亮成长路上“隐秘的角落”


作者|武雯婧

图源|网络

 

  

未成年人保护近来屡屡成为公共话题。


6月28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在一审稿基础上作出十几处主要修改,进一步压实了监护人的责任,加强对学生负担、学生安全、学生欺凌等方面问题的治理。


涉及法律规范的完善,往往最终要追溯到法律的执行层面。值此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之际,外界讨论最多的也是解决落实的问题。


法律落实对应的是具体的责任,稍作分析不难发现未成年人保护过程中的几个重要角色,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温室”,父母能否扮演好自身角色,对孩子的成长自然至关重要;学校是孩子学习、社交的重要场所,也是最容易遭受欺凌的地方,教师对类似现象是否足够警觉,如何处置学生欺凌行为,会直接影响到孩子的学习和成长;除此之外,社会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所塑造的一系列规范,能否从源头上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无疑也是不可忽视的方面。


如何理清责任各尽本分,或许,我们可以在修订草案中找到答案。

 


家庭 人生的第一位保护


 最近大热的电视剧《隐秘的角落》揭示了一个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即原生家庭缺失对未成年人成长带来的影响,前者的缺陷可能导致孩子缺乏关爱,继而出现明显的性格问题。
剧中展现的“畸形”的原生家庭,使得小孩变得内向、不合群。现实中原生家庭的问题往往要复杂得多,家庭矛盾、父母外出务工、孩子隔代抚养等,都可能成为未成年人保护的不利因素。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陈海仪二十多年来经办过很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经过社会调查发现,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存在着一种普遍现象,那就是他们在家庭中受到的关注度都非常低,这不完全取决于离异或单亲家庭。即便家庭完整,由于各种原因都可能使家人缺少对孩子在心灵沟通、情感互动、心理发育等方面的关注。”
在陈海仪看来,家庭教育是孩子成长过程中的第一位保护。
孩子在什么样的环境下成长,会直接影响到他的社交能力,辨别是非的能力,自我情绪控制、抵御外界不良诱惑的能力。
修订草案在“家庭保护”这一章中,详细列举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履行的十项监护职责以及十一项不得实施的行为。
“委托照护”这个新鲜概念首次出现。
针对留守儿童得不到适当照护、缺乏亲情关爱的问题,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和被委托人至少每月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

规定家长至少每月联系一次留守儿童,就是要督促家长尽到抚养的义务,同时也呈现一种观念,即父母必须在日常扮演好自身角色,否则就可能涉嫌违法。
和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委托监护”这一词语相比,虽然是一字之别,却更加强调了监护人的职责所在。 

学校 不得隐瞒严重的欺凌行为


 校园本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一方净土,然而近年来频发的校园安全问题却让人忧心。一些学校在学生欺凌问题上“捂盖子”“和稀泥”怎么办?如何让孩子在校园更安全、家长更安心?   
在学校责任方面,二审稿完善了学生欺凌行为的处理程序,并增加规定: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校园欺凌是未成年人保护的薄弱环节,过去类似现象往往被忽视或者被淡化处理,重视并规范欺凌行为的应对,而不简单视为常见的同学矛盾,完善学生欺凌行为的处理程序后,校园欺凌这种未成年人保护的痼疾有望得到缓解。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认为,对风险人群、风险空间和风险时间的管理存在薄弱环节,负责维护校园安全的人员存在懈怠等问题,是发生校园恶性事件的重要因素。未成年人保护法应当针对上述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包括风险识别、评估、预警、防范、处置、转移等一体化的校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首都师范大学教授、北京青少年社会工作研究院执行院长席小华表示,解决学生欺凌问题除了加强立法外,还应建立驻校社工制度,积极引入专业社会工作力量进入学校开展服务,在学生发生冲突的初期就及时介入疏导,从而实现矛盾化解。 

社会 从源头塑造规范、加强保护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群体,尤其是年幼的孩子,他们对危险和侵害的认识往往很模糊,家庭、学校、政府、社会应该共同发力,保护要全方位覆盖,尽可能不留死角。一旦哪一方有缺位有放松,让孩子成长路上出现“安全的黑洞”或是“隐秘的角落”,结果真可能是“细思极恐”。
从社会的角度来看,未成年人保护如何才能做到行之有效还有很多需要探索的环节。

1、拟建立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



草案二审稿拟强化网络保护相关内容,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明确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时间;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和信息加强管理,发现违法信息或者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等。同时,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依法履行预防沉迷网络、制止网络欺凌等义务的,规定了相应处罚。

2、完善政府临时监护责任



二次审议稿完善政府临时监护的责任,结合近期疫情防控实践,完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的具体情形。增加三项规定:监护人被宣告失踪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监护人因自身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

3、增加司法机关保护措施



草案增加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简化办案相关程序,规定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必须出庭作证的,要求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要求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客观、审慎、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没有万全之策,唯有各方压实责任,尽到本分。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可谓细致,不仅有原则性规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归属亦有清晰界定。
落实法律的前提是要理清责任,我们有理由期待,完善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更突出保护功能,中国社会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或许也将因此出现新的变化。 (本文参考自新华网、南方都市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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