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工作在省招生考试院的指导下,依据“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名单报省招生考试院审核公示,确定录取的考生,享受与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新生相同待遇。
一、录取成绩计算
(一)普通高中毕业生录取成绩计算:按11门课程学业水平考试平均成绩(省会考办提供)×60%+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满分100分)×40%=总分。
(二)中职毕业生录取成绩计算:按文化综合考试成绩总分×50%+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满分100分,专业能力测试×50%+技术技能测试×50%)×50%=总分。
(三)贵州省籍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企业员工、高素质农民和基层农技人员的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即是录取成绩,满分100分。
二、录取原则
根据计划单列类别内所有考生按录取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均遵循专业志愿优先录取的原则(即专业清)。按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第一专业志愿录不满时,依次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如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未能录取时,服从专业调剂者,在所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结束后,由高分到低分将其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三、特殊录取情况说明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好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相关政策的通知》要求:自主就业的中职或高中学历退役士兵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三)报考考生有护士执业资格证者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四)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照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残疾人联合会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