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案钩沉|顾雏军案再审的生死手与产权保护的里程碑
编者按:今年四月十日,顾雏军再审案宣判结束后一个小时内吕良彪律师应邀发布在今日头条等发布评述文章。文章切中肯綮、简洁明了地解读了案件审判的关键与根本所在,也得到了该案合议庭主要成员的高度认同。以下是吕律师文章摘要:
今日上午九点半,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巡回法庭对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改判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决定再审的张文中案、顾雏军案及牧羊公司股权转让案等三起重大涉产权案均告审结。
顾案再审认定下列行为不构成犯罪:
1、对于原审认定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等行为,控辩双方虽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方面存在分歧,但均认为不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顾雏军等人虽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2、科龙电器在2002年至2004年间实施了虚增利润并将其编入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披露的行为。原审认定科龙电器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原审被告人姜宝军未经扬州亚星客车董事会讨论决定,擅自将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挪用给扬州格林柯尔的事实存在,但原审认定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指使姜宝军挪用资金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无证据证实姜宝军在挪用资金过程中谋取了个人利益。
顾雏军案再审的“生死手”在于原审认定的2.9亿资金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对于该笔2.9亿款项的走向,控辩双方不持异议。本案最为核心与充满争议的法律问题在于:顾氏在科龙本可通过分红、股东借款、归还欠款等正当程序可享有的“合法权益”远超他从科龙所“挪用”资金的数额,但未经上市公司管理的正当程序即擅自使用其资金当如何认定与处罚?
公诉方对于顾氏的意见核心在于“你拿属于自己的柯林科尔的钱我可以不管,但你未经法定程序拿走了上市公司的二点九个亿,就要承担挪用二点九亿资金的刑事责任”;
辩护人则是讲“我是拿回本应该属于我的二点九亿,而且你欠我的还不只这么些钱所以我当然无罪”。笔者认为:本案的法律关键点在于顾雏军违反公司治理的规则处分自己实际上本可以通过正当程序有权处置的财产如何定性的问题。用生活中的朴素事例比拟就是:我欠你十个亿,你也不能破门而入从我家拿走一个亿呀?!
显然,该追究的是顾氏“破门”的责任而非“破门弄走二点九个亿”的责任,即顾要承担的是未能遵守公司治理法律规章的责任——这一责任属于刑事责任还是行政责任,存在争议,值得探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经长期斟酌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现在这样的判决,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法律认定。这一判决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之下,在企业家产权保护与公司治理及公共利益之间所进行的抉择与平衡,对于建构和完善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影响深远。相当程度上,这也是再审顾雏军案对于完善产权保护的制度价值所在。
【影响深远的“郎顾之争”】
【延伸阅读】
《吕良彪|公司法解释五如何有效遏制大股东欺负小股东和内部人控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