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瑞恒泰】浩瑞恒泰解读: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8日
【学习笔记】
(1)本公告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是否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企业?表述不太清晰!如果理解为仅对个体工商户中的小规模纳税人给与的优惠,并不矛盾!但从国常会转达的精神来看,应该适用全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参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执行的主体(自然人);
(2)只是固定时期临时性优惠政策,适用于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
(3)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虽然征收率为3%,不在此次优惠范围,不享受减征优惠;
(4)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不在此次优惠范围,不享受减征优惠。
(5)征收率为5%的应税行为,在此次优惠范围,不享受减征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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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浩瑞恒泰会计师事务所、吉林浩瑞恒泰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董红岩,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个人微信号:dhy15704423555,添加可互动交流,并可申请加入“浩瑞恒泰财税交流群”,每天互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