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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瑞恒泰】浩瑞恒泰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董红岩 浩瑞恒泰
2024-08-28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贯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现就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学习笔记】本公告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是否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企业?表述不太清晰!如果理解为仅对个体工商户中的小规模纳税人给与的优惠,并不矛盾!但从国常会转达的精神来看,应该使用全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参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主体(自然人)。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学习笔记】

(1)明确直接开1%的发票,而不是开3%发票减按1%;

(2)二者区别:

直接开1%的发票:直接在票上减税率,税额直接减少;

开3%发票减按1%:票开3%,通过纳税申报表“减征”栏次达到减税,下家拿到专票可抵扣3%进项税。

(3)只是固定时期临时性优惠政策,适用于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

(4)征收率变化,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断问题。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以前的,如未及时开具发票,应先做未开具发票收入申报纳税,可后期补开3%发票,不得延迟到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开具1%的发票,否则涉及滞纳金、罚款的风险;

(5)这个期间,采购的农产品拿到1%的专票,可仍按原政策9%或10%计算抵扣。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学习笔记】如果开3%发票减按1%征收,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这里明确“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学习笔记】

(1)提示: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第8栏=第7栏÷(1+0.03);

(2)用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算出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

(3)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个人认为,此处实际工作中操作困难,既然用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算出的销售额,那么,税额就是含税销售额/(1+1%)*1%,有何谈2%的减征的增值税,逻辑关系存在问题!后续总局会进一步解释,静等解答!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学习笔记】老生常谈的问题

五、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学习笔记】

(1)只适用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三类;

(2)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注意不是所有业务;

(3)湖北省境内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六、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详见附件)。

七、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学习笔记】注意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9日

浩瑞恒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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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浩瑞恒泰会计师事务所、吉林浩瑞恒泰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董红岩,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个人微信号:dhy15704423555,添加可互动交流,并可申请加入“浩瑞恒泰财税交流群”,每天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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