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瑞恒泰】请问企业支付的非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支出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多少可以税前扣除?(网上答疑)
网友问:请问企业支付的非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支出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多少可以税前扣除?
浩瑞恒泰解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2、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3、综上,企业支付的非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支出只要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本省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均可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
参考文件及链接: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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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浩瑞恒泰会计师事务所、吉林浩瑞恒泰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董红岩,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个人微信号:dhy15704423555,添加可互动交流,并可申请加入“浩瑞恒泰财税交流群”,每天互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