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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瑞恒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浩瑞恒泰
2024-08-28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12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贷款中相当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部分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列支的请示》(大国税发〔2009〕6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浩瑞恒泰 专注财税法一体化

董红岩,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2020年中税协高端人才、吉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委员会委员,长春财经学院客座教授、吉林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院行业指导教师。专注公司全生命周期的业务流程、财务、税务、法务全方位一体化服务。

承接业务范围:业财税法一体化服务,税务咨询、税务稽查应对、节税股权设计、企业重组方案及税务规划;重大资产转让和股权转让税务规划、各类涉税专案;财税尽职调查;解决税企争议、涉税行政复议、涉税行政诉讼等涉税法律服务。业务承接电话:13486151417、15704423555(手机微信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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