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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不再收容 想起了黄海波

实施26年后,中国12月28日废止了惩罚卖淫嫖娼行为的收容教育制度,但强调卖淫嫖娼仍属非法。


综合媒体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昨天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自昨天(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


正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人员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该决定废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同时决定规定,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该制度1993年开始实施,公安机关可不经法庭调查审判,对卖淫嫖娼人员采取为期六个月至两年的强制教育、劳动等一系列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去年底在一次会议上作报告时说:“通过调研论证,各有关方面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形成共识,启动废止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为了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精神,我们建议有关方面适时提出相关议案,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去年底接受《北京青年报》访问时指出,收容教育制度违反了中国宪法的相关精神,并打乱了刑法、行政处罚之间的秩序。“收容教育针对的卖淫嫖娼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并不是犯罪行为,却可以限制人身自由六个月到两年,比对犯罪行为的处罚还长。”


他当时认为,各界就废除这个制度已经形成共识。废除最大的意义就是保护了人权、完善了法治,同时也提高了宪法权威。


新华社的报道强调,收容教育制度实施20多年来,对于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治安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有效衔接,法律责任的进一步完备,收容教育措施在实践中已经较少适用,收容教育制度的历史作用已经完成。”


但报道强调,收容教育制度不再实施,但卖淫、嫖娼行为仍然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此外,刑法还规定了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罪名,并规定了明确的法定刑,刑法的规定也是遏制卖淫嫖娼行为的重要手段。有关方面应当继续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卖淫、嫖娼行为予以查处;对于组织、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故意传播性病等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收容教育制度与始于1957年的劳动教养制度一脉相承,后者允许公安机关无须经法院对疑犯进行审讯定罪,即可将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该制度于2013年12月28日正式废止。


小贴士:

收容教育:对有卖淫嫖娼行为的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

收容教养:对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人由政府进行收容、集中教育管理的一种强制性的教育改造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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