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网友带风向?“修法台独” 两岸恐极限对决!
据中新网报导,5月9日,国台办发言人马晓光答记者问。
问:据报道,有民进党籍民意代表提案修改“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删除其中“国家统一”相关文字,体现所谓“国家管辖领域仅及于台澎金马及其附属岛屿”。请问对此有何评论?
答:我们注意到有关报道,正密切关注事态发展。一段时间以来,一小撮“台独”分裂分子误判形势企图在谋“独”的道路上“飙车”,不断试图挑战大陆的底线,是极其危险的。我们严正警告“台独”分裂势力,不要低估14亿中国人民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
520前夕,英派(蔡英文派)“立委”提出《宪法增修条文》、《两岸关系条例》修正草案,挑动两岸政治的敏感神经,将冲击两岸交流。
台湾《旺报》此前报道↓
民进党英派“立委”蔡易余提案修正《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拟删除条文中「国家统一前」(见附件)的字句,蔡易余提案文指出,“我国与中国关系已不再以「国家统一」做为唯一最终目标,因应我国政治现实及发展,应修正两岸关系条例。他说,中华民国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占领大陆沦陷区的历史事实,并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我国目前管辖领域,仅及于台澎金马、附属岛屿,及符合国际法规定的领空、领海与邻接水域。”
北京涉台人士直言,这是对两岸现状的重大挑衅,是明确的法理台独,在520前抛出此议题时间点尤其敏感;删掉第一条第一句「国家统一前」的字眼,对大陆而言无疑是重大挑衅。他解释,这句话可以隐含两岸同属一国、谋求统一的意涵,若删除,就形同法理台独。
而厦大台研院前院长刘国深形容,当前两岸关系氛围,已经接近爆炸极限浓度,只要火源距离足够接近,两岸关系就有可能发生「极限爆炸」。他强调大陆政府已经做好未来四年两岸关系发生「极限爆炸」的应急准备,如果台湾或美国执政者失去理性,逾越法理和政治底线,其结果只能是加快两岸完全统一的进程。
此前就有网友带风向
据《中时电子报》报导:2020台湾大选,国民党的候选人以552万票输给民进党候选人817万票;得票率仅38%,不敌民进党的57%。
有网友带风向分析,对于多数90年代后长大的人,他们真的国家概念是:中华民国=台湾,详言之:
深蓝---这世界只有中华民国,没有台湾
蓝---中华民国是国家,目前我们偏安台湾
中间到蓝---中华民国在台湾
中间到绿---中华民国是台湾
深绿-------只有台湾,中华民国是流亡政府
独派-------台湾国
而民进党在大选喊出「中华民国台湾」,网友表示,这种说法可以解释成「中华民国在台湾」,也可以说「中华民国是台湾」。因此几乎把「年轻一代」以及「中间到蓝」的选票全部囊括、一网打尽,也因此民进党这次大选一统天下。
网友注解,「中华民国台湾」不只是喊爽的而已!因此几乎把「年轻一代」以及「中间到蓝」的选票囊括其中。
台湾东森新闻此前刊登过一民调:
摊开两岸关系条例第一条,现行条文的第一句,国家统一四个字,现在修正条文改成,因应国家发展,另外像是第二十六条、还有六十三条,只要有国家统一的文字通通都被修正。
两岸关系修正条例,目前在“立法院”已经一读付委。
《 华夏经纬网》刊载台湾佛光大学公共事务学系助理教授柳金财文章指出:
这种“台独边缘政策”不可避免触碰《反分裂国家法》底线,恐造成对台湾安全明显而立即危险,授予大陆强化武统之口实。
首先,去除“国家统一前”规定,其政治意涵表明两岸关系不再以“国家统一”作为终极目标。
其次,去除“国家统一前”规定,形同对“维持现状”背离。
复次,民进党“立委”提案已涉及领土主权之变更,形同“两个中国”。
再者,此次提案由民进党“立委”蔡易余、庄瑞雄、陈亭妃等人共同提案,其派系属性分别是“英派”、“谢系”、“正国会”等,显示删除“国家统一前”之做法党内派系已有共识。
最后,对大陆而言,尽管台湾当局仍保留“大陆地区:指台湾地区以外之中华民国领土。”,但去除“国家统一前”规定,形同抛弃两岸同属一国、谋求统一的意涵及“法理台独”,恐抵触《反分裂国家法》规范,构成明显且极大政治挑衅,将迫使大陆运用“非和平方式”处理分离主义。
台湾此举,赫然改变了维持两岸正常关系的基本状态,很有可能打破这个“僵局”。我们不得不要提高警惕,提出因应对策。
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简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适用范围)
国家统一前,为确保台湾地区安全与民众福祉,规范台湾地区与大陆人民之往来,并处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
第二条 (用词定义)
本条例用词定义如下:
一 台湾地区 指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及政府统治权所及之其他地区。
二 大陆地区 指台湾地区以外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
三 台湾地区人民 指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人民。
四 大陆地区人民 指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或台湾地区人民前往大陆地区继续居住逾四年之人民。
第三条 (大陆人民旅居国外之适用)
本条例关于大陆地区人民之规定,于大陆地区人民旅居国外者,适用之。
第四条 (设立、指定、委托机构或团体处理两岸事务等)
行政院得设立或指定机构或委托民间团体,处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往来有关之事务。
前项受托民间团体之监督,以法律定之。
第一项委托办理事务之办法,由行政院定之。
公务员转任第一项之机构或民间团体者,在该机构或团体服务之年资,于回任公职时,得予采计为公务员年资;本条例施行前已转任者,亦同。
前项年资采计办法,由考试院会同行政院定之。
第五条 (订定协议之禁止)
依前条规定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受委托之民间团体,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与大陆地区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订定任何形式之协议。
前项协议,非经主管机关核准,不生效力。
第六条 (在台设立分支机构之许可)
为处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往来有关之事务,行政院得依对等原则,许可大陆地区之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在台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前项设立许可事项,以法律定之。
第七条 (文书之推定)
在大陆地区制作之文书,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者,推定为真正。
第八条 (嘱托或委托民间团体于大陆送达文书或调查)
应于大陆地区送达司法文书或为必要之调查者,司法机关得嘱托或委托第四条之机构或民间团体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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